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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立法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49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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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完善

  法律中多次提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是被忽视的,原因在于法律即没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也没有规定其法律地位和具体的管理办法。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如其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管理办法,会影响集体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四川省都江堰市 2008年出台的《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对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通过分析都江堰市的规定,可以更好的完善集体经济组织。

  一、对都江堰市规定的法律分析

  2008 年四川省成都市开展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都江堰市作为成都市下辖的县级市也开展了这项工作。但 2007 年实施的《物权法》和 1987 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都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没有具体形式,所以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而都江堰市相关部门认为,既然法律已一再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且村民委员会并不能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有必要赋予有名有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此都江堰市出台了相关文件来规定集体经济组织。都江堰市的《管理办法》基本上理清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问题,消除了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济的法律障碍。现进行具体论述:

  第一,都江堰市《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性和具体的组织形式。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可知,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与村民委员会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联社、乡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能是管理集体财产,农村小组应建立农业合作社,村应建立农业合作联社,乡应建立乡集体财产委员会,各自负责管理本集体的财产。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监事会或社委会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由乡政府制定。都江堰市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性,即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也明确了其组织形式,即组、村、乡三级组织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江堰市的规定把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区分开来,使集体经济组织“有血有肉”.

  第二,都江堰市《管理办法》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就可在规定的农村信用社或银行办理开户,同时都江堰市给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法人身份。这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经济实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法人资格其财产也能适当的融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一定的贷款和提供担保,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如在 2008 年灾后重建的过程中城关村合作联社为 9 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大额的贷款反担保,获得贷款 40 多万元用于灾后重建②.都江堰市的规定是开创性的。在此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快要被村民委员会同化的组织,也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条中的一个名词,并不被大众认知,而都江堰市的规定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三,都江堰市《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该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明确的权利义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承担耕地、林地保护,区域内共有生产、生活设施与集体合法利益维护等完全义务。在此基础上该办法区分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全部权利承担全部义务的为普通成员;享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为特殊成员。都江堰市的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基础,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分配因身份不清而产生的分配对象模糊问题。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完善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建议采取都江堰市的叫法,农村经济合作社一方面体现与农业合作社统一,另一方面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性和经济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并不建议采取都江堰市的办法,因为一组为单位建立经济合作社会不利于集体财产管理与利益分配,建议采取村级的经济合作社和乡级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村级的经济合作社应以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内部事务应由经济合作社集体讨论决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出的代表讨论决定。乡级的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对全乡的农村经济合作社资产运作。村级经济合作社与村民自治的委员会体制并立。经济合作社负责集体财产管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活动服务、建设和维护基础生活设施;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自治、计生、科教文卫等事务。农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员不可以兼任。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中,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宪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体制和地位;1987 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制属于公有制经济,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自主管理权;2003 年实施的《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发包集体内土地的权利;2007 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集体组织对其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2013 年实施的《农业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管理集体财产的权利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专项服务的义务;①.由以上规定可知,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产相关权利的法定行使主体,也是唯一有权利管理集体财产的主体。此外,在一些法律中混淆了集体经济组织体制与农民自治的会员会议体制这两个概念,也应纠正。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区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奠定基础。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集体经济组织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法中的法人类型,这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经济活动,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制定该法时可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法人的地位,法定代表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农业合作法人可以被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兼并。农业合作法人应实行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平均分配股份共同承担盈亏。农业合作法人包含乡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级和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农业合作法人代码证,在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贷款,银行应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待遇。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财产的管理职能,使集体经济组织更好的参与市场经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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