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4.1基于人权理念
在我国,不管你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而且不管你是社会的统治者、被统治者,还是政治家,都在把建设和维护保障人与人之间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平等,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永不变的理想和永恒的追求。
但是性权利作为人权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却在我们身边出现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我们大家都知道,平等权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人权,而且这一条在所有的人权法中都被明确的加以规定。根据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宜言》第一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显示出社会上的差别。我国的《宪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权,这种平等权反映的是一种平等的人类价值观,人与人之间在自然屑性及社会属性上有很多共同的地方。
我国执政党一直强调构建和谐社会、中国梦以及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其基点也是“平等”二字。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中国梦以及开展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在思想及理论上实际都是-脉相承的,就是在通过法律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之下,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平正义。就像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所说:“不管人们出自何种因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我们应当考虑,在为女性争取同等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种各样平等的权利的时候,法律是不是也应该将目光投向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上面来,在法律中规定男性和女性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4.2基子体现刑法功能的需求
刑法作为法的一种,其具有同其它法所共有的规范性的功能,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通过制约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总的来讲,刑法的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法的预测功能。其指的是刑法能使人预先知道自身行为的对与错,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等,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它已经为人们提供了可以预知的先决条件。我国《刑法》在分则部分也具体规定了各类罪名的法定刑,因此人们可以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以及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都知道,其实刑法所禁止或限制的就是那些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为人们预估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应该说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参考的行为标准。二是刑法的指引功能。其指的是刑法对人们具有指引或导向作用。某种犯罪被刑法通过一定的规范,而且规定该罪名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将某些行为,如将正当防卫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这样就为人们间接性的规定了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再者,刑法通过明文规定了法定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等情节,这些都是可以为己经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引导自己得到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同事也可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通过刑法的适用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免于刑事处罚,因此件人们的某些行为引导向有益于社会的方向。三是刑法的评价功能。其指刑法为公检法和人们提供一种评判和衡量某种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的标准和尺度的功能。特别是我国司法机关能够依据该标准来准确给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力打击犯罪,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另外,人们也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评判标准来判断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发挥广大人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这样既可以评判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也是评价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依法治国的需求。四是刑法的制裁功能。该功能是指刑法具有给予犯罪分子一定惩罚和损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给予犯罪分子适用资格刑、财产刑甚至生命刑等,这样使得犯罪分子从痛苦中反省到违反刑法的规定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从而在思想上削弱或遏制大多数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和存有的晓幸心理。刑法的制裁功能是保障社会有序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它刑法功能无法相比较的。五是刑法的教育功能。
其是指刑法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在影响着人们的法律和道德等,从而影响着社会风尚道德和民族法律心里等功能。刑法的宣传、学习及社会监督都是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伸张社会公平正义,争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这样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律文化。总之,刑法的这五个功能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共同发挥着规范社会关系的功能,相互把社会调整的更加美好和谐。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着不力,这样也使得刑法的各种功能无法完全得到体现出来。我们不仅只看到呼吁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应该看到刑法为全面充分体现其功能,同样希望我国刑法功能能够完善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4.3现实的需求
随着人们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不断变化和改变,人们对有关性的观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而且性文化也在现实生活中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对于变性人和双性人数在社会上也越来越多。近些年来,网络新闻媒体关于变性人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有关资料显示,我们国家大概有40多万的人要求改变自己的性别,而且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约有一千多人进行了变性手术。变性人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正在一步步走进人们的视野。
但是随着这个群体的出现和不断円益壮大,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我们任何人都是完全独立的个体,哪怕是变性人,他们也有正当的不被其他任何人侵犯的权利,当然的包括了性权利被合法的保护。目前要把变性人这一特殊的群体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畴里面,要使得变性人这类群体的权利得到同等的切实的保护是值的我们当下应该去考虑的问题。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在2009年2月18日,韩国的韩签山法院刑事第五部的“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的判决,使得从刑法上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的认定变成了现实。像韩国韩签山法院对变性人性侵犯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这个案件的处理给予我们对变性人案件发生如何解决亦是一种借鉴。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着双性人,但是这种人即宵男性的特征,又有女性的特征。因此在医学上把这类具有男、女两性特征的人叫做“两性畸形”
而这种“两性畸形”的人,又被区分为“真两性畸形”和“假两性畸形”人。“真两性畸形”与“假两性畸形”人的区分是根据其体内的主性腺来判断的。如果是有男性性腺者,他的外生殖器的外观是女性特征。如果具有女性性腺者,他的外生殖器的外观就是男性特征。因此就出现了貌似是女性,实质是男性,而貌似是男性,实质上是女性的假两性畸形人。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两性畸形人的人数并不少,据卖国一项调杏表明,在美国两性畸形人每年出生约2600人。而且在国际体宵比赛中,对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双性人参加比赛的问题受到重视,2011年4月5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宣布,将设立明确规范以确定哪些体内雄性激素过多的女运动员是否可以参加比赛,这个规范已经在伦敦奥运会施行。因此对于双性人的性权利的保护问题,目前从我国的现行刑法来讲,还是一片空白,对于该问题应具有完善的必要。
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随着男性性权利被侵犯的案件R益增多和复杂化,那些受害者对侵害者进行防卫导致侵害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这就带来了男性在受到性侵害时如果进行必要的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而根据正当防卫的概念解释,采取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种不法侵害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当然但也不能把违法行为排除在夕卜,如果从这种角度来讲,男性在被性侵害的时候是可以进行适当的防卫。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会成为男性,所以无过当的防卫的规定就不能适用在男性被强奸的时候。下面就来讲个曾经有关媒体报道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河南幵封的少年肖方离幵自己的老家来到浙江宁波务工,但是对于肖方来讲所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就是肖方在宁波遭遇了同性强奸而激愤杀人的悲剧,当然最后肖方还是被法院予以轻判。据介绍“2005年7月19日晚,身无分文的肖方在浙江宁波火车南站的垃圾桶里捡桃子吃时,遇到了被害人邵波。后来邵波给肖方买来面包、饮料等食品,之后其就将肖方带到了某小区自己的所住的地方,当肖方在洗手间洗完澡后,正光着身体从洗手间里出来想要穿上衣服时候,此时邵波立即阻止了肖方,而且很快地脱光了自己身上的衣服……事情发生过后,肖方感觉肛门疼痛难忍,且羞愤异常,其在邵波沉睡的时候,到厨房去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分别藏在自己睡着的床的孩子和枕头下,在第二天早上6时许,在肖方从洗手间出来时,邵波再次将肖方从后面抱住,此时,肖方拿出藏好的水果刀向邵波刺去。”最终法院为什么没有重判肖方,是因为法院考虑到被害人邵波本身存在重大的过错,而且加上是也是个未成年人,并且肖方的认罪态度又比较好,所以最后法院决定从轻判决肖方有期徒刑5年。假如肖方是位女性,那么其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就应该属于无过当防卫的情况,肖方也应该是无罪的,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还没冇规定兄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因此肖方被法院判处5年的有期徙刑,惮法的人一看就知道,法院的这种判决结果明显显失公平,但造成法院这种判决的结来关键还是在于男性性权利是不受刑法保护的,所以我国刑法必须要解决强奸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问题。
4.4实现刑法目的的需要
刑法的目的是作为一种主观的设定,它自始至终都在指引着刑罚的制定、裁判以及执行,影响到刑罚的最终实施效果如何,同时其还决定了人们全面客观地对自己国家的刑法体系的一种价值评判。报应是刑罚的目的,其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回报的性质和对该结果的一种追求。报应是一种理论意识形态的,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报应是从最开始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最后再到法律报应。而道义报应则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所‘发生的报应,但法律报应则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而给予的报应。里然在各种报应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百家争鸣,但是报应最基本的精神却贯彻始终,即是指根据己经发生的行为来确定触犯了什么刑罚以及该行为要承受什么样的惩罚的程度,两者之间具有对等性。当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达到了犯罪程度的话,犯罪的主体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我国的《刑法》对此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因此使得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应该从重处罚的到最后被从轻处罚,从而使得刑罚的目的实现不力。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预防犯罪是刑法的目的之一,它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制裁,以实现防止犯罪再次发生的预期目的。预防亦足一种理论意识形态,具有一般预防论和个别预防论两种之分。所谓的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一定的刑罚制裁,而对于社会上的其他人,即指那些具有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结果发生的效果。而个别预防,主要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一定的刑罚,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远失去再犯罪的能力。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在男性性权利被侵害时的犯罪行为加以特别规定,使得男性性权利被侵害时既无法实现个别预防,又无法实现一般预防,刑法的预防目的在这里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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