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商标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驾马车之一,不仅是权利人的优质无形财产,还是一个国家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和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不仅传统的正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新型的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也随之频发。特别是近十来年,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在商标司法实践中数量越来越多,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我国关于反向混淆理论的研究以及法律规定都很不成熟,甚至空白。
反向混淆商标侵权案件与传统的正向混淆案件存在明显的区别。由于该类案件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加之其区别于普通商标侵权案件的自身特点,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基本对其没有规定,譬如对该类侵权行为的定义、特征、判定,如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等。尤其是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和赔偿数额确定方面,不仅立法方面缺失法条规定,就连理论方面也没有系统完善的研究。为妥善处理反向混淆案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确有必要对“反向混淆”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向混淆”的概念以及反向混淆的起源和发展,并总结了反向混淆的几种分类。然后通过对“G2000”商标侵权案、“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以及部分国内外经典反向混淆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归纳总结了反向混淆的危害和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指导实践中如何对反向混淆侵权进行认定。最后通过对我国和国外司法实践中反向混淆侵权赔偿案例的分析总结,提出一种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适当提高数额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可行方法,并总结了反向混淆侵权赔偿中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笔者认为,认定反向混淆侵权应综合考虑具体实际情况,如商标的强度、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的相似程度、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对于构成侵权后的赔偿问题,笔者认为,确定赔偿数额时,应首先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来考量,如无法计算则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最高限额下酌情确定,不宜以侵权人所获全部利润作为赔偿数额。如果确实需要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数额,或者在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所获利益与其自身的获利能力的关联等因素,还应当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等价值因素以及原告自身的经营获利能力,进行相应的扣减和折让。
由于反向混淆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学识能力的局限性,本文的一些观点和论述,浅尝辄止,错漏之处难以避免,望方家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一、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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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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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标评审准则》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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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86 年度自自第 729 号判决、台湾高等法院 87 年上易字第 6779号判决、台湾台北高等?政法院 95 ??诉字第 01184 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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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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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正志:“从 G2000 案谈企业商标正确维权”.
[7] 吕 明 合 : 百 事 可 乐 蓝 色 风 暴 商 标 侵 权 被 中 国 小 企 业 告 倒
致 谢
光阴荏苒,不知不觉中,三年的在职专业学位法律硕士学习马上就要结束了。
三年里,虽然去到华工校园的次数不是很多,但每一次到访,我都心潮难平,为成为华工的一份子而激动,为华工校园的庄严美丽而倾慕向往,为华工的优良学习氛围而感动,为华工的辉煌成就而自豪。
每次见到华工的老师我都心怀感激,感谢你们乐于树人,诲人不倦的精神。
特别感谢华工法学院的每一位优秀的老师,你们不辞辛劳的在周末赶到惠州为我们上课。你们各具风格的授课方式、为人处事风格展现了丰富多彩的知识魅力、人格魅力,你们所提供的不仅是知识的盛宴,更为我们呈上了思想的绚烂舞台!
特别感谢我的导师王岩教授。王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为人谦和、宽厚,待人和蔼可亲、沟通风趣诙谐,对学生关怀无微不至。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他给我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论文初稿完成后,王老师在百忙之中还精心审阅了我的论文,大从内容、文字润饰,小到标点符号、论文格式,都给我提供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可以说,我的论文凝聚了王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我谨向尊敬的王老师表示真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在曲折的求学路上,他们用汗水和泪水默默地为我提供一切力所能及的支持。没有他们的奉献,我不可能走进光辉的法学殿堂,开启了我人生通往法律职业的一扇大门;没有他们的支持,在面对求学路上的各种迷茫、痛苦时,我不可能勇敢地坚持下去,走到今天!如果说,今天我取得了一些成绩,那么这所有的成就里都包含了我父母和妻儿对我沉甸甸的爱。
对此,我将用我的一生来感激!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三年里,我们共同学习,共同成长,共同进步,度过了许多美好和欢乐的时光。你们都是我人生中一道道珍贵、美丽的风景。我祝愿你们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一路顺风!
最后,让我们共同谨记华南理工大学的校训“博学慎思,明辨笃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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