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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68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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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呈急剧增长态势,医患关系不断恶化,医生带着钢蓝上班,病人带着录音录像设备治病。“医闹”现象司空见惯,“医暴”现象乃至恶性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病人因对治疗结果不满怀恨医生,用水果刀对医务人员行凶,导致一死三伤的惨剧,引发社会巨大反响。更令人深思的是,在有关网站所进行的民意调查中,竟有64%的被调查者对案件的发生表示高兴,据不完全据计,自90年代中期至2012年,全国共发生医疗纠纷近7千万件,共有300余名医护人员被杀害,2200余人被打伤,伤者中700多名致残?.最为恶劣的为1999年,广东、珠海市民黎时康因性病不治报复医生,自制炸弹炸死医务人员6人,炸伤3人,黎本人已于2001年12月被判决并执行死刑。医患关系的恶劣由此可见一斑。如今,医患关系问题已远远超出了医生与患者狭窄的范围,成为牵扯到医疗体制改革、求医难、看病贵、社会诚信度、政府公信力、医疗保险、医德医风建设、法制建设、舆论导向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大问题,与反腐败、高房价、贫富分化、环境保护等问题一样,已成为当今时代、当代社会最为令人揪心、最亟待解决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之一,医患关系如此紧张,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重大挑战,如何解决医患矛盾,完善医疗纠纷的调处,对实现社会和谐意义重大。本文着重介绍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得纠纷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和谐。

  二、研究动态

  国际研究动态,在世界绝大多数法制国家对医患纠纷的调处机制的研究已臻成熟,基本形成了由当事人和解的“私力救济(自行和解)”到“公力救济”(诉讼)紧密结合的调处体系。主要成果有:有美国的Brown ·smith教授的《美国医疗法律制度》(蔡道劲泽,三联书社出版社,2007年版),德国法学家罗生特的《日尔曼医疗法研究》(凡平和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的井三觉的《医疗纠纷解决之道》(宋大明泽,中国泽文出版社,2006年)。

  国内研究现状:国内近年来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比较热门,观点各异又都自成一家之理。有的认为认为要以人民调解为主,有的提倡司法调解为主,有的提出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这些成果主要有:齐树洁《医疗纠纷的诉讼调解衔接人民调解的研究》(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陈慰星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年);《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报告》(刑学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维思考》(王亚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等等。硕士学位论文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徐立伟的《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与完善》,学术论文主要有卢顺珍、陈惠良的学术论文《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研究》等。

  三、文章结构

  全文共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国外处理医疗纠纷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诉讼、仲裁、调解、和解),通过对比研究,采用调解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医疗纠纷调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第三方调解。第三章针对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对其完善建议。文章运用了案例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尽力争取法条与实务相联系,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文章重点在于对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与建议。

  第一章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医疗纠纷,又称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是基于医疗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医疗过错仅仅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也有可能是医方并无过错,纯粹由于医疗意外或患者特殊体质等原因引发医疗纠纷。相对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第一,医疗纠纷主体为医患双方;第二,医疗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利;第三,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性;第四,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第五,医疗纠纷中大多存在医疗过错。在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上,各国一般都是根据自身的国情、文化、习俗来进行设计。

  第一节国外医疗纠纷处理的通行做法

  一、美国

  主要是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美国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其医疗标准和规范都由美国医学会制定。美国医学会专业规范与法律委员会于1994年修订发布了《医患关系基本原理》。几乎每个美国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他们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调查有争议的案例,以判断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如发现主管医生有过失,他们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且还要向司法部门报告。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并非只是来自医院,而是来自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

  美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系统比较完备,一旦发生纠纷,第一选择往往都是打官司,正所谓“有纠纷先走法律路”,很少去医院闹事。首先,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一般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严格,专业律师也很厉害,一旦医院被证明有过失,法官可能判罚赔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

  再次,美国的医药费往往由保险公司支付,所以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这种系统性的处理方法,确保患者的利益一旦受损,很容易得到专业鉴定,且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赔偿。与此相反,如果患者去医院闹事,会因为危害医疗秩序而被捕,甚至被判入狱。一方面医患纠纷很容易得到处理,一方面去闹事反而会招致损失,患者自然不会选择后者。

  一、德国

  德国的大部分医疗纠纷都由中立的医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解决。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一般首先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一个叫做“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机构求助。调解处是德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或者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在接到病人关于医疗事故的陈述报告后,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而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

  三、日本

  日本对医疗纠纷大多数采取“和解方式”处理。按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日本的医院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向病人家属作出解释,属于院方的错误,医院要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赔偿。如果有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可诉诸法律,不过大部分医疗诉讼案都以和解方式解决,种种原因使很多患者家属最终选择通过和解结束官司,拿走一笔数额可观的赔偿金了事。日本厚生劳动省对医疗纠纷中受害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补偿制度”,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额度将由第三方权衡决定。

  医疗纠纷的定性及处理,在国际上都是一个难题。世界各国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处理医疗纠纷时都是从本国的国情、文化、习俗等方面出发,来设置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尽可能的让更多的医患双方满意。

  第二节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有四种方式:诉讼、仲裁、调解、和解。从目前的情况看来,以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较少,仲裁目前仅有个别地方设有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调解、和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形式。由于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尚不够丰富和完善,各种解决渠道各自为阵,未能有效整合资源,导致医疗纠纷不能及时处理。

  一、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是指民法院在医患双方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活动。医疗纠纷诉讼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医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仍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医疗纠纷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三十多年的时间,虽己大致形成了由药事法、医疗法及公共卫生法三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部分所构成的医疗卫生法律制度。但是,迄今为止,医疗法仍然未能形成以某个法律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完整体系。远不能满足医疗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二,医患双方不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处理医疗纠纷,一旦步入诉讼轨道,双方都在拼人力、财力和精力的消耗,患方很是“伤不起”.诉讼比起其他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耗时更长,而医患双方都更愿意用更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诉讼不利于缓和医患关系。选择诉讼方式处理医疗纠纷,无论胜诉败诉,都可能造成更大的冲突与对立,给医患双方以后的接触、合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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