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3.1我国股权激励实施中法律环境问题
国内目前尚没有一部国家层面完整的规定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虽然公司法提到了可以实施股权激励,但也只有小篇幅的介绍,没有完整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于股权激励的实施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发达国家因看到股权激励有增加员工福利、和谐劳资关系、消弱贫富差距的作用,一般对股权激励计划都有税收优惠。然而我国税法对于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权转让或者股权分红部分并未有明确的优惠政策,这样使得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过高,激励对象的需承受的费用也较多,所以使得激励计划效果不强。
滞后的市场、融资环境导致股权激励存在诸多隐形风险。由于法律政策、市场规则的束缚,在我国实现股权激励可谓是困难重重,这样导致企业釆取变通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些变通的方式往往会大大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
政府决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关注较少,从而使得存在于诸多民营企业中的股权激励失去了有效的关注与监管,这样一来,企业的发展很可能面临快速衰竭或者淘汰的后果,企业对于员工的安全感也就不复存在,更不谈上企业股权激励的效果如何。
3.2股权激励中股权行使条件设计的问题
许多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行行使条件的业绩目标时未充分预期市场环境与企业发展,从而使得股权激励犹如一纸空文,对于企业发展与员工的归属感都不具有很强的作用。
万科在2006年发布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在2006年至2008年3年期间内,每年由公司按规定预提激励基金,委托深国投在二级市场买入万科A股,待万科当年的业绩以及股价达到激励计划的要求后,再过户给万科相关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时至2010年1月5日,万科公告称,此前推出的3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除2006年的激励计划已于2008年9月11日完成实施;2007年、2008年度激励计划均终止实施。
2006年处于高速发展的万科设计该股权激励方案时并未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因素,从而设计出该套激励方案,但是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对于其企业发展抑或是留住人才的目的都未完全达到。
又如于2011年宣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三维丝集团,由于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使得其不得不于2011年年底即发布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失效及第二、三期终止的公告。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未充分预期未来的市场环境变化与企业发展;(2)股权激励方案缺乏监管及指导建议,国家层面未出台任何相关指导性的意见,从而使得企业可以更科学在国家的指导性意见的范围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3董事会权力滥用的问题
在诸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董事会权力滥用的现象。
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无论是通过大股东赠与还是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收购持有,都涉及到企业股权的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于涉及公司股东变更的事项,可能仅有提议案的权利,董事会作为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于未经股东会同意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使或者是终止,应由股东会决定通过。
例如洲明科技通过董事会便调整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人数,以及上述的三维丝集团通过董事会便通过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后期的终止亦是通过董事会直接决定。这显然超出了公司法赋予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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