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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84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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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城镇化建设对当下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问题反映在多个方面,且列举几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明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模糊

  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享有,在我国多部重要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于“集体”的确切范围,法律规定甚不明晰,导致土地产权主体在空间上难以界定。1982年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土地的发包以生产队为基础。1984年我国开始实行撤社建乡,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公社、生产队均被撤销了。1987年以后,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有的乡镇、村被重建,但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却彻底消失了。由此可知,“集体”这一概念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实质上是不存在的。我国多部‘重要的法律《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农业法》等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这是最为笼统的界定。在《民法通则》中“集体”包括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则包含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范围究竟该如何界定,一直不甚明晰,模糊性规定导致的结果是,当村、乡(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时,共有的范围过于宽泛。

  2、集体土地产权时间上界限不明确

  具体表现为农村对土地的分配和调整具有时间上的随意性。在多数农村地区,基层干部掌握着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基层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土地进行任意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从保障。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土地承包需签订承包合同,特别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但实践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很多地区,土地调整具有周期性,这种土地调整的任意性严重损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这种不稳定导致的后果是农户对土地投资未来收益信心不足,减少远期投资。根据“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调查研究可知,在受访的妇女群体中,有72%没有土地,没有土地的原因主要有出嫁后失地、国家征用后失地以及从未分配过土地。又有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调查报告,发现土地承包期限内调整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对土地进行调整,更有甚者,对承包土地的调整的间隔时间以及土地调整的规范程序进行了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意识中,承包土地的不定期调整是一种正常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性,造成许多农户缺少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机会,农民缺乏安全感。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缺陷一

  土地承包经营制的产生,对于我国农业生产来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较之于过去“一大二公”封闭式的土地集体经营方式,具有显着进步性和优越性。土地承包经营制的优点在于使农户个体的投入与产出成正比,同时使权利与义务更加匹配。这种制度安排极大解放了生产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促进了农业效率。

  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规律性,土地承包制在产生之初合理且丨if应时代。长时向以来,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弊端并没有彻底显现,人们对于土地权利的完整属性也无法全面了解,这也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得以稳定的原因。但是伴随我国城镇化发展,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虽建立于新?时代,却依然摆脱不了小农经济的束缚,而这些东西对于现代农业生产具有深远影响,与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生产的要求相背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前家庭承包经营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导致土地的超小规模化生产,这样的后果是农业生产的狭溢性,土地无法集中流转。在城镇化进程发展的过程中,可发现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已然落后于时代发展,不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据调查,近20年来,中国耕地不断被抛荒,且抛荒情况不断恶化。湖南省椒州市北湖区同和乡,2004年全乡土地抛荒面积90多亩,2008年增至130亩,增长了30.7%?.如果把统计范围扩大到全?国,数字是相当骇人的。

  第二、我国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实行双层经营,集体经济统一经营层面十分薄弱,服务功能无从发挥。农业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重视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国家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销售便利。而在我国,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几乎形同虚设,仅仅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而存在,在经济发展上几乎失去作用。

  第三、当前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利于农民进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生产经营单位缩小至农户,市场条件下一切都变^:不定,充满着风险与挑战。农户生产规模小,产品数量有限,竞争能力弱,加上农村往往信息比较封闭,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难以掌握市场信息,也无法预测市场变化。

  第四、农业兼业化是当前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产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国家对叙业和农民的政策放松,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提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城镇化进程刺激下,农民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的获益,而是到农业生产之外寻找机会。就中国农村而言,兼业化对于农村与农业有一定的好处。兼业化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加速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维持城乡人口适度分布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然农业兼业化的负面影响却是无法忽视的,当兼业农户非农收入比重增加之时,农业收入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农户无需为了增加;业收入而去提高农业技术,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的投入也会随之减少,农村中6^留守人员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此种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农业兼业化同时会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兼业化的直接后果是农民不必再束缚于土地之上,可以在农业之外找到收入机会,但是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使得所有农民都有一份土地,给了农民随时可以回归农业的余地,导致农民无法从土地中完全脱离出来,土地之上的劳动力依然是庞大富余,不利于社会发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前文已然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顺时代而生,且有其自身规律。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单位太过狭小,生产效率低下,这是农业发展、城镇化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现实中面临以下几方面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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