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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49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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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在当今就业难的情况下,实习经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大学生就业的可能性,通过实习也能使其专业技能得到强化、并能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因此实习对于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关于大学生实习的相关立法也不完善,更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专门立法。我国每年都会有几百万的大学生到用工单位进行实习,但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适用劳动法,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依据。面对这一特殊群体如何使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得到保障己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关键是对实习期间大学生身份的认定,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得以认定那么对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是否适应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也即迎刃而解。

  在法学理论界,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如何确定,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是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围之内,还是应该专门制定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大家争论也比较激烈,其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笔者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并比照国外在大学生实习方面的的相关法律规定,从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现状入手,对我国大学生实习的身份认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研究意义

  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和生产实习是教育部对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要求。面对实习期间大学生权益屡遭侵害,如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支付低廉报酬或者没有报酬,工作中受到伤害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却让实习生自负后果。

  每年都有几百万大学生毕业,而大部分学生在毕业前都会参与实习,尤其对于占我国高等教育半壁江山的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说,实习更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根据国家职业教育要求,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实习大学生人数众多,涉及的权益也常常是与人身有关的重要权利,涉及众多行业,但国家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特别立法,使得实习生参与了劳动却享受不了专门法律的保障。加之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大部分学生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所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在实习中处于弱势地位,更加需要法律给予倾斜性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问题,来解决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伤害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是否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等问题。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一)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两个案例就大学生实习期间实习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引出问题;第二部分,从探讨中外劳动立法中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到分析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进而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其实习期间的身份;第三部分,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大学生实习制度比较及对我们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构想。目前,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能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大学生在实习中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国家层面的大学生实习立法在我国尚处空白,从地方立法来看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故笔者希望通过对大学生不同类型实习的分析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分析,借鉴理论界对此问题已有的观点和国外对大学生实习方面的立法,对我国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及权益保护做一探讨。

  (二)研究重点

  从分析实习的概念和类型入手,通过我国对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的分析,对比其他国家和地E对劳动者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分析不同类型实习中,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界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问题。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釆用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以及逻辑论证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文献资料,通过对学者们观点的分析整理,理清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争议焦点,并进行归纳分析。同时通过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以及与国外关于实习生身份认定的对比,结合我国国情得出结论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四、文献综述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越来越凸显,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注焦点之一是:大学生到底是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如何对这一特殊劳动群体提供劳动权益保障。国内部分学者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及权益保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朱琳(2011)的硕士论文“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研究---兼谈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中认为,实习期间学生与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多重法律关系,实习期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并未改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因实习类型的不同而分为教育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等不同类型;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则属于委托关系。

  并提出了重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李壳(2012)在论文“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评析”中认为,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又不同于互助关系,而是居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间地带的准劳动关系。姚会平、王劲夫论文“大学生实习报酬的法律思考”希望通过对实习期间报酬的法律规范来维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张勇专着《大学生的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专门论述了不同类型的大学生实习及其法律关系性质,提出了对大学生实习立法的制度设计。还有类似一系列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权益等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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