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作为必备生活资料之一的食品种类变得越来越丰富。“舌尖上的中国”成为国人的骄傲并令人回味。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愈演愈烈:含瘦肉精的猪肉、含苏丹红的鸡蛋、含塑化剂的白酒、含染色剂的馒头、含吊白块的豆腐、含三聚氰胺的奶粉等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真可谓“食”面埋伏。正因如此,人们对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毫无疑问,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亟待整治的大问题。
针对我国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和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乏力的立法现状,2009 年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食品安全法》)。在这部法律中专门规定了对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人员的行政问责制度。然而,仅凭行政追责还远不足以有效扭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乏力的不利局面。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食品监管渎职是“源”,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流”,正所谓正本必先清源。因此,刑法作为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已经成为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最后手段。
有鉴于此,为保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力度,确保食品监管部门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能,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 49 条专门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即增设了一个新罪名。2011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正式将此罪定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
值得肯定的是,刑法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体现了我国“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态度和决心。然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增设并未彻底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乏力的现状。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刑法是否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真正因食品监管渎职而获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寥寥无几。可见,“食品监管渎职罪”非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有被司法机关束之高阁之嫌。换而言之,食品监管渎职罪当前存在司法适用困难的问题。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正因如此,笔者选取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适用产生一定积极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只有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当今社会,随着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也相应地应运而生。...
结语民以食为天,民生问题无小事,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每个人切身健康和利益的大问题,更是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保障和动力。在过去的几年里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恶劣,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
第2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缺陷2.1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刑法分则第九章中的食品监管渎职罪也属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2.1.1我国食品安全...
引言。(一)选题初衷和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二五发展时期,高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大量的城市房屋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行为。201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44个渎职侵权罪名涉及社会管理的...
结论食品、药品安全即关国计又关民生,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保证之一,尽管我国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出台了种种法律法规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但是此类犯罪案件仍然屡禁不止。要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由建立健全的食品、药品安...
四、结论与展望。《新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征用的法定程序、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对房屋征收法律主体性质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同时对构成犯罪的,明确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具体涉及哪些犯罪,应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还需要...
三、房屋征收领域侵权渎职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目标。同时指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今后一个时期,着重解决好现有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是一个令人不容忽视的社会性问题。从我国当前来看,食品安全问题依然面临着很严峻的形势,层出不穷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历历在目,食品问题困扰着每一个公民。...
三、相关立法完善建议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全社会民众,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存在权责不明确、处罚设置不科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模糊、处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有限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对危害食品、药品...
摘要从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本罪的危害行为包括食品监管滥用职权行为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行为两种行为方式,前者包括无权擅用和有权滥用这两种行为方式,后者是指不履行抑或不认真履行本职的行为。两种食品监管渎职行为都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又可以不作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