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笔者就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梳理制表如下:
由上述表格可见: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几乎是在 80 年代后期才逐步开始兴起,这与西方国家上百年的立法历史相去甚远。从年代可知,立法也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个从表格中获知的信息是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并无一部独立的法律,而是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并且以民事或者行政法律为多,刑事法律少。
虽然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也正日益完善,但是由于商业秘密信息秘密点的难以认定,特别是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的秘密性难以鉴定,因此多数权利人被侵犯了权益之后,由于无从查实确切的损失,无法证明被侵犯的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往往错失司法保护的机会,民事诉讼获赔的并不在多数,刑事追诉成功的更是凤毛麟角。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国内外的案例以及各类学说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尤其是对于客户名单这一越来越受到全社会重视的经营信息,针对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行为提出防范建议。
第四节 以刑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
刑法作为一种可以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法律手段,对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有其更具威慑性的优势,对于民事、行政司法是强有力的补充。
一、刑法是强行法,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更有威慑力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9.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是能够达到禁锢人身自由的程度,这对于单纯的民事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处罚,对于打击违法行为,尤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较为有效,且其威慑力更有一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众所周知,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往往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形成的技术优势和经营优势,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以及更多的商业利润。一个创意、一个产品配方、一条有价值的客户信息能够让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很多企业都开始意识到商业秘密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也会想尽办法采取各式手段来保护它。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个人、单位也想尽各种方法希望“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甚至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去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其实,发掘和维护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如果被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并进行披露、使用,企业不仅不能收回巨额成本,也将难以维持竞争所处的领先地位,甚至破产。正如“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10.”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借助刑法的强大威慑力来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愈演愈烈的现象。刑法的强行法特性更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为后盾,有一些即刻生效的强制措施,对于办理此类案件的侦查、保全、惩罚都有着其他部门法难以比拟的效果。
二、刑法是公法,能更好地调整公共利益及经济秩序
民法是私法,在私法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而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11.民事私法主要是权利人个人对于自己受到的损害对于侵害人进行追究,而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在调查取证这块有诸多的限制。但是刑法更多的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经济公共秩序。而公安检察部门,相对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在调查取证,查封扣押方面都具有优势,能够更快,更有效的防止权力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也能够更有利于预防以后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是更有力的保障。
市场经济重视商业道德的建设,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道德上来说是一种可耻的行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从社会公共利益上来说,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公法必须干预。用刑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也是尊重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刑法手段的运用能更充分地保护
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需要12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13.就是在其他手段失效,或者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时候,刑法是最后的“杀手锏”.
四、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十一世纪是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门类,相较于必须通过公开登记的专利权有它特有的优势14.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公开期,在此期间有一些别有用心并且有一定技术的人就有可能做出相仿的产品,虽然国家法律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比商业秘密更加明确也更加全面,但是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损害一旦发生,维权成本依然很高。有些情况下,不如按照商业秘密来保护更为妥当也更为有效。最着名的案例就是可口可乐的配方,几十年来可口可乐的配方都没有申请过专利,而是严格按照商业秘密来保护,其保密措施让诸多商业间谍望而生畏。现在多家饮料公司都有类似产品却始终无法复制可口可乐的味道,这是可口可乐的经营之道。如今,更多的企业效仿可口可乐,将商业秘密作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来进行保护,而刑法手段引起强制性、补充性以及有国家公权力机构参与保护,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企盼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因此,通过刑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要的,也是意义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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