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专业社工制度未完善,专业社工的能力发展不均衡,专业社工队伍现状与繁重的任务不适应。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当前专业社工队伍中有两个倾向性问题,一是当前大部分乡镇的专业社工由已离、退休的老同志和机关富余人员担任,这部分经验丰富、能力强,但年龄偏大、精力有限,对承担日益纷繁复杂任务和日益普遍的电脑应用上显得力不从心。这部分同志普遍年龄比较大,做这项工作也只是临时凑凑数;有的干个一两年就走了,有的上的是自由班,不能全身心的履行职能。二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年轻社工,这部分人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但工作经验不足,工作应对能力还较弱,存在着面对社会阅历相对丰富的服务对象“讲不过”,面对常年在社会混日子的服务对象“缠不过”,面对一些主动求助的服务对象“帮不上”的现象。这两种现象的背后,是政府不按规定办事,不能严格把握专业社工的进出关,对专业社工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到位。
四是当前只限于解决专业社工的工资、基本保险或补贴,工作经费保障没有根本解决,岗位缺乏吸引力。社工中心的运作经费没有得到根本的保障,绝大多数的社工中心办公费用是实报实支,或者说就是不报不支,且专业社工在走访、工作中产生的通讯费用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这对于工资本来就不高的专业社工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 R 县、H 县的一些大的乡镇,从镇区到工作对象所在的行政村有二十多公里,没有办公车辆,只有骑摩托车进行走访,有的从其他岗位调整过来的专业社工反映,原来一个月只要四五十元油费,现在改任专业社工以后一个月要两百多元油费,这对专业社工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三) 调研小结与启示
1.“队建制,双配置”模式值得推广
通过调研,笔者以为,建立“队建制,双配置”模式,是当前建立和加强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建设的较好路径之一。一是具有操作性,鉴于党委、政府和社会对公安、环保等执法机构队建制模式的普遍认同,此模式能尽快获得党委政府的批准;二是凸显层次性,在省辖市内逐级建立和形成支队、大队、中队的序列,具有明显的层级、层次性;三是立足实战性,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建立实战型执法机构,能更好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能;三是富有长效性,在市、县(市、区)司法局增设政委、教导员,坚持业务管理和政工管理并举,能更好地加强队伍建设,符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长远目标。“队建制,双配置”模式在更完善的基础上可以先在江苏省进行全省推广。
2.专业社工队伍建设任重道远
从笔者前期研究查阅的相关资料结合这次调研,笔者认为专业社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的中坚力量,其队伍建设依旧任重道远。下一步全面推进社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选准人,用对人,留住人。
第一,完善进人机制。通过招录招聘等形式引入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社区矫正队伍。一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年纪较轻的优秀人才,作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主要构成;二是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招录专业技术型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比如具备法律、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协助社会矫正执法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改变社工队伍当前年龄偏大、暮气沉沉、工作水平良莠不齐的现状,要着力打造一支新老结合、相对年轻、充满活力的文化层次较高的社工队伍;三是通过与高校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借助政法系统内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优势,组织发动公检法司的退休和在职干部,招聘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具有一家之长的专家学者作为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竞争机制,及时调整不称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进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笔者在调研中注意到:一些社区专业社工特别是新录用的社工,尽管工作热情高,但业务水平、事业心等仍然显得不足。因此,必须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社工的素质教育。一是建立年度培训制度。坚持系统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实践探索与理论研讨相结合“三结合”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社区专业社工进行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思维能力的培训。考虑每年集中培训社区工作理论、工作实务服务、电脑操作等相关知识,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灵活机动,采取讲座、以会代训等方式,对专业社工进行短训辅导。二是建立岗位交流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在保持专业社工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和制度,开展社区与社区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的交流,给予专业社工多岗位锻炼的机会,增强专业社工队伍的活力①.
第三,要改善待遇留住人。随着我国各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对专业社工中心建设和专业社工队伍建设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市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对社工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社区专业社工的待遇也应该不断得到改善,这就对政法委、司法、财政、人事等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尽快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工资标准确定合理的社工工资、福利、补贴标准。一是要签定劳动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社工签定劳动合同,杜绝政府不按法律用工的现象。二是要建立工资收入自然增长机制。对于社会招聘的年轻社工要按照学历高低和工作年限的不同,制定合理的工资政策。同时,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在考核的基础上,对社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返聘的社工要制定合理的工作补贴标准,并足额发放。三是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要下拨专项经费、单独建帐,作为社工缴纳“三金”(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的专款,超支部分由基层补贴,积余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督查机制,确保政策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四是鼓励社工接受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凡社工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的,参加各级组织的提升业务技能培训的,要想方设法解决费用。五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适当提高社工福利、政治待遇,重视优秀社工人才的培养。
对工作表现好,业务能力突出的同志,给予奖励,适度提拨,提高社工的荣誉感与幸福感。
总之,笔者认为,专业社工队伍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的主流、作为社会资源的中坚力量,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予以整合、加以重视。无论是从政策法规上的明确支持,还是政府机构的大力强化,或者社会各界的重新认识,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3章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我国在立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结了一些立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也是我们当前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可以借鉴和适用的。结合当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在...
第四节社区矫正机构配合衔接问题2012年7月,上海市专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
二、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发展的因素(一)基层司法所的困境1.管理体制不顺2012年1月10日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一样是我国基层政权和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我国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意味着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具有...
结语自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并指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矫正事业的发展已是春意盎然。笔者供职的嘉定区司法局于2012年12月18日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探索尝...
第二节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从流程上予以规范现有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是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多部门机构协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因此,首先必须要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各部门的联动机制,避免出现工作过程中的权责不清、推诿扯...
结论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考虑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长远发展,结合相关理论观点以及笔者的调研,笔者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包括以下几点:一、就目前而言,笔者以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如此划分: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队...
结语尽管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不足,但是开展社区矫正,毕竟是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制健全的一种表现。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要用科学...
第4章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原则在上一章中笔者已经对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做出了简要介绍,社区矫正的立法不仅需要一般原则的指导,还需要那些能够体现社区矫正自身特色的具体原则的指导,只有同时坚持这两个层面的立法原则,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社区...
第2章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2.1我国社区矫正历史沿革。2000年9月,上海市首先对社区矫正工作做了最初的尝试。由上海女子监狱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周未监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后,北京、上海均在部分街道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渐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