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调研报告
(一) 调研活动设计
1.调研背景及选地依据
目前国内比较典型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构成主要有三种:一是北京模式(强调国家机关的重要性,以执法者为主),二是上海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主),三是江苏经验(以教育服务中心建设为主)①.其中,江苏省于 2003 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出台了全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这标志着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已经由试点阶段转入依法全面推进阶段。
江苏省南通市从 2005 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率先构建三级执法体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截至 2013 年底,南通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1657 人,按期解矫1580 人,现有在册 3335 人。在近十年的实践中,南通市探索出了多种特色做法,成效明显,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效果好。2005 年至今改造近 2 万名服刑人员,未发生一起因监管失职而导致重新犯罪的案件。二是亮点多。创造了许多在全省、全国推广的做法。探索出了具有南通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创立了“精神上扶心、生活上扶困、就业上扶技、发展上扶业、智力上扶学、促进思想和行为转化”的“五扶一促”工作模式,其经验在中央综治委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安置帮教工作座谈会上推广交流。其“队建制、双配置”模式被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批示,在全国推广。吴宗宪教授认为“南通市司法局的”队建制、双配置“、”大教育“和”五扶一促“模式,对促进中国社区矫正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②.三是基础实。出台了规范性文件 20 多个,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大队,全面建成了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笔者选择该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探索的调研对象,是具有代表意义的。
2.调研方案
在为期二个月的调研时间内,笔者在南通市社区矫正支队的协调配合下,通过查阅资料、数据收集、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座谈沟通的方式开展调研。调研主要分两大部分:
一是对南通市创新试点开展的“队建制、双配置”模式进行调研。重点研究“队建制、双配置”模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创新做法、正面成效,对其可行性作出评估。
二是以南通市 C 区、R 县、H 县三地为调研区域,对其三种不同的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业社工)队伍构成模式进行对比,作出调研图表,形成数据并加以分析。
(二) 调研内容解读
1.社区矫正机构“队建制、双配置”模式解读
2012 年 5 月,南通市局原社区矫正工作处更名为市社区矫正执法支队,为司法局直属行政机构。经编办批准,参照警察队伍管理体系,社区矫正执法支队设支队长和政委各一名;县(市)区司法局建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一名;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社区矫正执法支队为正科职建制,以指导、监督、审核、协调职能为主;大队主要开展集中性矫正工作,承担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登记、风险评估、动态监管、考核鉴定、集中教育和承办适用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司法奖惩建议;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主要依托乡镇司法所和乡镇司法社工中心,以乡镇片区设立中队,负责日常监管职能。目前,南通市及所辖 8 个县(市)区均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机构。
“队建制、双配置”模式运行情况和模式分析:机构名称分别为“南通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x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县级执法大队办公场所为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大队人员不少于 6 名工作人员,其中执法公务员不少于 2 名,配备兼职法制员,逐年实行岗位全员技能达标考试。协调检察院、公安局在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设立检察室或警务室,指派检察官、治安民警进驻,协助执法大队开展工作,合力推进规范执法。
2.不同模式下的专业社工队伍发展对比解读
截至 2013 年底,南通市乡镇(街道)一级现有专业社工 412 人,其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以 C 区为代表的,面向社会统一招考聘用的专业社工;二是以 R 县为代表的,从乡镇、学校、村居富余人员和退居二线的乡镇干部、离退休人员中聘用的社工;三是以 H 县为代表的,村、居(社区)人员兼职。一支以政府招聘为主导、以乡镇调剂为补充、以村居干部为兼职的专业社工队伍正在逐步形成。那么这三种队伍构成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何优劣利弊?笔者经过为期二个月的走访调查、问卷调查和数据统计,设计了如下对比表,可以较为直观地对比三种运行方式。从对比表中,笔者发现:C 区的模式较为规范,队伍素质总体较高,年龄结构较为年轻化,待遇也较高,与之带来的财政负担也重一些;R 县的模式较为常见,操作简易,年龄结构较为老龄化,学历偏低,待遇尚可;H 县的模式较为传统(一般各地作为补充模式),好处是不占用人员编制,财政负担较轻,但人员松散,不易管理,难以考评。
从调研的三种专业社工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购买专业社工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购买服务是社工保障机制关键所在,而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又在于经费保障。另外一个影响专业社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因素是社工的培养激励机制①.C 区的社工服务中心和社工“双考核”制度较为完善和科学,笔者以为很值得推广:对社工中心的考核原则上按“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一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进行,考核内容由内部管理、专业工作和工作绩效三部分组成,其中将服务对象建档率、服务对象接触率、个案成功率、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社工的考核将专业伦理、社工工作量、社工工作成效、自身建设等四大指标体系细化打分,全面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的结果与个人的工资、奖金直接挂钩,低工资,高浮动,拉大差距,切实提高广大社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笔者调研中还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专业社工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对社工责、权、利的界定还存在着不明确以及其责权利不相称的现象。专业社工作为新生事物,在社会上宣传力度不够,社会的认知度、认同度不高,少数部门领导和社会上的老百姓片面地认为社工是给政府跑腿打杂的,这同专业社工中心和专业社工角色定位同目前所承担的实际任务的不尽一致有关。极少数党委政府对社工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比如南通市 Q 市两办的《关于转发〈市综治委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2009年度对镇乡平安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通知》文件中第 24 条中规定“加强专业社工服务中心建设。镇乡建立完善专业社工服务中心,县城镇至少配3 名专业社工,其他乡镇至少配 1 名专业社工”,对社工的配备上降低标准、敷衍塞责,目前 Q 市只有 18 名专业社工,距要求相距甚远。
二是专业社工待遇偏低,人员流动性大,社工缺乏归属感、安全感。这个问题是笔者在调研中,基层政法综治部门、司法所和社工反应最为强烈的,大部分年轻社工作为一个家庭的顶梁柱,每个月除去保险拿到手的工资只有 1500 元左右,这使得社工对这份工作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目前关于社工的报酬方式有几种:一是以 C 区为代表合同报酬式,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交纳五保一金并按月发放工资;二是以 R 县为代表的补贴式,与返聘社工签定协议,在保持原有人员工资或退休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由县镇两级考核并发放补贴;三是以 H 县为代表的部分地区施行年薪式,与社工签定雇佣协议,按月发放工资但不缴纳保险(由社工自行交纳)。总体来看,专业社工的工资在社会上属于低收入水平。报酬的偏低,一方面使得招录的专业社工的人员素质偏低,只能返聘一些年纪大的老同志;另一方面,专业社工岗位缺乏吸引力,有一定才能的社工不能安心工作,大部分年富力强的把专业社工这项工作当作迈入社会的垫脚石。人员流动性大,使得专业社工的工作队伍很不稳定。
第3章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我国在立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结了一些立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也是我们当前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可以借鉴和适用的。结合当前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在...
第四节社区矫正机构配合衔接问题2012年7月,上海市专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
二、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发展的因素(一)基层司法所的困境1.管理体制不顺2012年1月10日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一样是我国基层政权和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要我国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意味着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具有...
结语自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并指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矫正事业的发展已是春意盎然。笔者供职的嘉定区司法局于2012年12月18日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探索尝...
第二节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从流程上予以规范现有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是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多部门机构协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因此,首先必须要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各部门的联动机制,避免出现工作过程中的权责不清、推诿扯...
结论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考虑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长远发展,结合相关理论观点以及笔者的调研,笔者对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包括以下几点:一、就目前而言,笔者以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如此划分: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队...
结语尽管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和不足,但是开展社区矫正,毕竟是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制健全的一种表现。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要用科学...
第4章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具体原则在上一章中笔者已经对社区矫正立法的一般原则做出了简要介绍,社区矫正的立法不仅需要一般原则的指导,还需要那些能够体现社区矫正自身特色的具体原则的指导,只有同时坚持这两个层面的立法原则,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社区...
第2章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2.1我国社区矫正历史沿革。2000年9月,上海市首先对社区矫正工作做了最初的尝试。由上海女子监狱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周未监禁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后,北京、上海均在部分街道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渐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