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利息费用的税务风险。
由于现在大型的汽车经销企业多采用集团运营的组织结构,也就是设立一个集团总部,即母公司,各家 4S 店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各自为政,并接受母公司的管理。由于汽车 4S 店一般支出金额较大,为了集中管理资金,集团往往会设置一个资金池。尽管资金池不是所有的汽车经销集团都有,但是这种形式比较常见,在笔者实习过的汽车经销集团就存在,并且据笔者调研所悉,部分大型汽车经销集团也设立资金池。集团公司资金池,说的是集团公司设置一个总帐户,把集团内所有的资金都汇总到这个账户中。这个相当于一个"池子",集团内的成员单位可以从这个账户借钱,也可把钱借给这个账户。资金池通常有两个运行方式,一是靠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靠集团的财务公司运作。
(1)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
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的工作内容是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工作范围是集团内部。往往隶属于财务部,无法人资格,也没有不可以经营金融业务。集团公司与银行就资金池业务达成服务协议,子公司在指定银行开户,采用收和支两个方向。资金池对上存资金的子公司支付存款利息,而使用资金的子公司,需要向资金池支付利息。通常是在网上银行操作来管控资金池。显然,资金池的收入有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收取利息 1)和支付给子公司利息(支付利息 1)的利差收入,二是从子公司获得的贷款利息。
对于第二部分收入(收取利息 2)的纳税问题,一般不存在争议。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
而对于第一部分收入(支付利息 1),也就是子公司获取的存款利息收入来说,大多数税务机关从征税角度出发,集团以及成员公司各自属于单独的法律实体,资金从资金池进出代表资金在不同法人账户间流转,已经构成了相互间的借贷,另因结算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营业税。经销集团一般认为成员公司使用资金池资金,受集团公司监督,与项目公司将款项存在银行的形式无异。所以,这部分利息收入相当于银行存款利息,因此按照营业税规定不必交营业税。税务机关和企业各说各有理,因此形成税企争议。
实际上,现今税法对于子公司收取结算中心资金池账户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清楚的说法。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 号,贷款说的是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归为"金融保险业"税目里。由此可见,只要把资金借给别人用,不论金融机构或者别的性质的机构,都要作为贷款,以"金融保险业"交营业税。因此,资金池内由于资金拆解从而产生了公司间的借贷,所生成的利息需要缴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
(2)通过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运作。
与此相对的是,企业建立自己的财务公司,相当于集团自己的银行,以银监会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身份管理资金,操作比结算中心自由、便捷(见图 3)。
财务公司有来自三大块收入,一为财务公司的钱存在银行,从银行获得的利差收入(收取利息 1),二为贷款给成员公司,由此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2),三为利用资金做一些一级证券投资所取得的回报。第三部分的收入因为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只占总收入很小的比例。而对于第二部分(收取利息 2)和第三部分的收入,需要按规定交营业税。而第一部分收入(收取利息 1),因为财务公司的性质,使得企业取得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可以不必缴纳税收的。
此外,设立财务公司,可以使用自制票据,经银监局备案即可,可以凭票进行税前扣除。与此相比,结算中心往往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这往往无法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若是寻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则往往被要求交营业税及附加。
不管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一旦有资金借出给成员公司,一律算拆借,因此,成员公司给集团公司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都需要缴纳营业税。
总的看来,有条件的话,企业集团应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资金池的管理运作,可以避免税企争议,从而降低税务风险。然后,成立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对企业有更高的要求,程序上也更复杂。而对于不能自行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财务公司来解决。
如果实在无法设立财务公司,那么采用结算中心模式需注意一些问题。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应就子公司存款利息收入这一事项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结算中资金池经营的实质,与主管税务机关积极交流,并在有关证明材料辅助下,争取让税务机关理解企业的做法,并给予一定的支持。获得税务机关的书面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采用结算中心模式的税务风险。如果结算中心和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使用发票的数量大,那么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者若是代开发票,则尽量争取不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另外,采用结算中心方式的话,尽可能争取符合统借统还的条件。根据财税[2000]7 号,统借方从下属单位获取的利息不大于向金融机构付的借款利息,可不征营业税。
4.6 汽车 4S 店税务风险成因。
对于汽车 4S 店税务风险形成原因,可从 4S 店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角度探讨。
4.6.1 内部原因。
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以及 4S 店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是汽车 4S 店税务风险产生的两个内因。
(1)4S 店经营管理者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与很多其他企业类似,汽车 4S 店的管理人员往往会有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即以为企业税款由财务部门计算出来的,税款归财务部管,与其他部门没关系,从而忽略了其他部门在税务管理上的作用。现实中,4S 店的纳税义务不是从财务部门产生,而是来自 4S 店的各个运营环节,不同的决策选择和业务管理选择都会对 4S 店最终税负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见图 4)。4S 店某个营运环节缺乏税务风险意识,比如上文提到的销售整车赠送汽车配件,如果 4S 店的销售部门在销售时不按商业折扣的范式填列发票,将可能导致 4S 店多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产生。因此,企业税负的轻重不是财务计算的结果,而是涉税选择的结果,税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需要整个企业所有部门共同合作。
(2)机构设置不健全,财务管理代替税务管理。
经笔者调研发现,大多数以经销集团形式运营的汽车 4S 店很少在集团设置专门管理税务问题的独立的税务部,最多设立一两个专职税务岗位,下属 4S 店更不可能设置税务部,甚至不存在专职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申报纳税、领购发票和保障税款资金以及和企业其他部门、税务机关及时地交流纳税问题,避免出现税务风险。财务人员工作量饱和,应付日常的财务处理、报表编制已经占据大多数的工作时间,再加上税务处理具有比一般会计处理更强的专业性、时效性,需要相关人员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倚赖长期积累工作经验,从而做出正确税务处理。显然,这要求财务人员有更强的综合能力。
(3)汽车 4S 店税务风险管理不持续。
尽管企业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但是企业很少会建立税务风险自我评估制度。没有税务风险的自我评估,无法做到税务风险的事前防范,如果产生税务风险,就只能采取事后补救,这很可能无法挽回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当遇到税务机关检查时,当发现企业存在税务问题时,大多数汽车 4S 店会希望通过"找关系"来解决问题。这种投机取巧的危机处理方式可能可以解决短期的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是"治标不治本"的,企业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在下次出现问题。比如上文 4 第四章第二节的案例中提到的 D 公司,在 2011 年被查出有问题后又在 2013 年又被查出偷逃税款。
建立一个定期的税务风险评估制度,能够帮助管理重心前移。如果不能定期税务风险评估,无法将税务风险管理常态化和制度化,4S 店无法及时掌握风险情况,就可能出现在多次税务检查中出现问题。
4.6.2 外部原因。
(1)税收政策变动频繁带来风险。
经笔者统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 2012 年发布税收文件 147 个,2013 年发布 217 个,2014 年发布 215 个,其中与 4S 店业务相关的主要税种发布数量:增值税 94 个,营业税 22 个,企业所得税 53 个,具体如图 5.此外还有国务院、地方政府每年都发布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相对比较频繁,这些因素对企业的涉税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于新的税收政策,很多汽车4S 店的财务人员不能及时理解和掌握,继续按原有的规定申报,就会存在多交或少交税款的可能,由此导致企业接受处罚的境地。这无疑扩大 4S 店涉税行为结果的不确定程度,税务风险也有所扩大。
(2)税法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造成风险。
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里的术语享有解释权,但在说明时又通常只能做原则性的回答,不多考虑解释意见本身的合理和适用程度,并且也没有太多精力针对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指导,这对于涉税信息相对大企业而言比较匮乏的汽车 4S 店来说,也是导致税务风险的一个原因。
另外,税收法规赋予税务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处罚力度轻重很大程度倚靠税务机关判断,再加上自由裁量的过程往往不会公布于众,这反倒会给企业隐藏更大的税务风险,因为这给企业造成了可以通过寻租来处理内部税务问题的错觉,.
(3)汽车 4S 店所处的市场环境。
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宏观环境复杂多变,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销售方式和促销手段日新月异。汽车 4S 店的经营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到企业本身、银行、保险公司、厂商和客户,多方利益的角逐,可能会影响到 4S 店处理业务的方式,并进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情况。尽管 4S 店可能有一定的税收风险防范措施,但是在不确定的宏观环境下,新的交易方法或手段随时可能出现,4S 店没有处理相关业务的经验,也无法做到恰当的风险预防,这无疑增加了 4S 店的纳税责任。因此,4S 店所处的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也是各式各样税务风险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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