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税务硕士论文 >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4909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2.2.2 我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内容

  (一)转让定价事后管理
  
  传统意义上我国税务机关在调查转让定价案件及调整关联交易价格都是在企业触发了税务机关的调查因素或者确定为重点审查的对象以后才实施的。能够触发税务机关调查的因素一般是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突然下降、企业营业利润与可比性企业相比偏低、企业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等,同时我国也确定了对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领域,如特许权交易费、服务贸易等。调查中主要采用调取账簿、询问和实地检查的方法,在对被确定为调查对象的企业进行调查之后,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制定初步纳税调整方案,企业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预约定价管理

  由于事后管理中后续调整价格的方式存在较多弊端,比如企业转让定价动机多样让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是否是避税、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企业交易的公平性、事后调整有可能带来重复征税的风险等,所以我国正逐步开始探索预约定价管理模式,自 1994 年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外的预约定价协议方法以来,预约定价管理不断得到发展完善,目前我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协议主要包括: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谈签以及监控执行六个步骤。预约定价安排使得关联交易价格在交易前就能被确定,明确了交易价格和纳税人的义务,降低了企业的税务风险。此外,还可以避免交易被双重征税。

  (三)同期资料管理

  转让定价是企业主观发动的一项经济行为,其关联交易细节、定价政策等具有主体特殊性。同期资料是企业记录关联交易情况、定价政策等转让定价相关信息的资料,也是税务机关有效进行税源管理,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重要调查资料。

  我国税务机关要求被审查企业提供得同期资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可比性分析、组织结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转让定价方法和使用五个方面内容.我国法律规定除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 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的企业、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的企业以及外资股份低于 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都必须准备同期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同期资料是税务机关掌握关联企业交易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调查的重要对象。对于提供的同期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信息不全面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转让定价的估价办法核定交易价格,并且有可能会对违法企业处以最高 5 万元的行政罚款.

  2.2.3 我国转让定价管理遵循标准

  我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管理起步较晚,但是一直在进行着各种管理方法和程序的尝试,尤其是随着转让定价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税务管理工作也有法可循,发展迅速。我国《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但无论是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还是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都遵循着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的定价标准,这是我国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趋同的必然趋势。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转让定价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估税标准,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对定价方法的选择上税务部门无需按照特定的顺序,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定价方法。这五种方法可根据立足点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前三种定价方法是比较其他交易行为的方法,而后两种是站在比较企业总体利润基础上的方法。由于各类方法在现实中存在资料难以取得、没有可比性交易、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独立交易等弊端,各类方法使用的频次差别很大,从实际中税务机关的选择来看,交易净利润法、成本加成法和再销售价格法依次使用较多,而其他方法则很少使用或者几乎没有使用过。总之,我国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管理及其法律法规遵循着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的原则和标准。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税务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