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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和海关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策略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50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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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引言

  1.1 选题意义及背景

  二十一世纪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同样也是集团公司和跨国企业的黄金时代,这些跨国公司在资本、技术与管理方面存在非常大的优势,它们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经营,谋求发展,创造利润,全球化的战略又反过来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最新的研究显示,跨国公司拥有着全世界超过 30%以上份额的经济产值,超过一半的国际交易都与跨国公司有关,这些跨国公司大部分采用集团内部交易.中国改革开放 30 余年的发展成果中不少来自于外商投资企业。虽然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放缓,但由于这个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居民消费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消费市场巨大,依然保持着吸引外资的强劲势头。全球 500强企业里,八成以上的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厂,建立分公司。中国本土企业经历了改革开放 30 余年的充足发展,在最新的世界 500 强排名中,我国本土公司首次超过 100 家上榜,本土企业对外贸易也越来越频繁。因此,跨国集团依旧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转让定价管理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最大收益的经营目标,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筹划、调整,转让定价就是不错的手段。

  转移定价的本质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即控制关联方交易价格,达到最大化追求效益和管理更加高效的目的。对跨国公司而言,转让定价策略不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转移利润的需要,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转移定价活动符合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但并不一定符合国家综合利益,有可能会对税收、外资管理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税务机关和海关在管理的过程中都会对跨国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调整跨国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这将增加跨国公司的管理成本和纳税风险。所以,研究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对于跨国企业的跨境贸易来说意义重大,合法有效的转让定价手段对跨国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经济大环境以及不同国家管理制度中提高自身效益有很大的帮助,有助于跨国企业在我国的长远发展,使外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海关是跨境贸易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海关部门合规、刚性的监督执法是跨境贸易能够平稳长足发展的保障。海关有效的监管不仅可以避免国家在跨境贸易中蒙受损失,而且可以促使企业管理朝着高效、合法的方向发展。在跨境交易中海关会对某些特定业务及非常规服务贸易进行重新估价,甚至有可能对税务机关已经认可的定价重新估价,企业无论是面对税务机关还是海关部门都是被动的一方,在两部门的双重监管下,如何有效实施转让定价手段以达到企业管理的目的,并且规避税务机关和海关调整定价的纳税风险是跨国企业面对的一项难题。

  本文将对转移定价纳税调整的实施规则以及海关估价标准对比分析,两套体制虽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但也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显然会增加相关企业的遵从成本,从而不利于世界贸易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此外,一国海关与其税务部门对同一跨境交易价格的调整目标也是不同的。海关更倾向于提高进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进口关税,而国内税务部门则倾向于调低跨境交易价格从而限制税前扣除,增加国内税收。结合企业案例中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的不同处理方式,探讨企业在双重标准下面临的具体困境。为企业在跨境交易转让定价中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为企业管理的发展提供启示。

  1.2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1.2.1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

  (1)比较分析法。比较我国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标准的异同,从理论上分析企业转让定价筹划的可能性,为企业完善转让定价方案提出建议。

  (2)案例分析法。用案例分析企业在双重标准困境下的具体情形,针对具体情形分析税务机关和海关的视角差异,并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1.2.2 研究思路

  本文在转让定价相关理论研究及学者们对企业协调双重定价标准矛盾的对策研究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双重标准下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形,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对企业完善转让定价手段提出建议。
  
  1.3 相关文献综述

  1.3.1 关于转让定价理论研究

  最早关于转让定价的研究都是站在跨国企业全球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进行研究的,通过对相关因素的分析,为企业制定最合理的交易价格。但是,随着企业滥用转让定价手段避税,国家对转让定价的监督也在加强,其中经合组织关于转让定价的定价标准至今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其核心定价原则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且确定了纳税调整方法,其中基于利润率测算的交易利润法在现实中运用最广泛。王铁军是我国最早研究转让定价理论的学者,他系统介绍了转让定价的起源、性质、转让定价的目的、方法以及国际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等.吴冬梅(2011)又把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的目的分为避税与非避税动机(增强竞争优势、合理配置资金利润、侵占合资中方利益等)两类。在对待企业运用转让定价的态度上,有学者认为国家应该加强监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如张学斌(2004 年)认为国家应该严格关联方判定标准,并且加大处罚力度,达到震慑企业滥用转让定价的目的。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企业在转让定价过程中并没有违反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只是降低了税收的影响而已(宋兴义 2004)。在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方面,我国欠缺专门的转让定价管理机构,以及专业人员配置不足。贾绍华(2009)认为税务总局可以设置 “转让定价办公室”,顶层设计反避税体系.此外,税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同期资料,但我国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同期资料的运用都显不足,华信(2011)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很多企业同期资料准备不充足,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作为审查部门的税务机关也认识不足,导致同期资料管理达不到预期效果。 转让定价发展至今,管理手段日趋成熟,其中预约定价安排对转让定价影响较大。预约定价为解决税企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1999 年,OECD首次提出预约定价安排指南,Ring(2000)认为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降低纳税风险的重要举措。刘永伟(2001)也认为预约定价有很多优点,应该广泛推广使用。

  预约定价是企业与税务机关的约定,也必须受到监督,才能保证双方都履行契约。

  1.3.2 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的比较研究

  税务机关与海关在转让定价领域的矛盾由来已久,这主要是因为两个部门遵循的定价标准、预期的税务目标都不相同。在对税务机关遵循的 OECD 定价标准和海关遵循的 WTO 海关估价协议标准的比较上,诸多学者侧重点不同,得出的研究结论也不同。罗伯特×史密斯(2006)针对同期资料对比研究发现两部门所要求的同期资料有差异,但是彼此可以相互借鉴,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增加了海关估价的合规性。刘达芳(2009)站在成本的角度上对两套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了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的矛盾性和一致性,认为企业有利用规则差异的可能。卢佑铭(2011)通过多类实例说明两种规则的区别与联系在实例中的统一。如企业属于奢侈品、汽车、医药等行业,利润较高,且间接税税率也高,则被审查的可能性更大。尤雪英(2013)通过对两套规则共性的比较得出两套规则的核心原则和调整方法相似的结论,提出公允价值是协调两部门矛盾的有效途径。田雯琦(2013)发现海关和税务机关对待价格调整和同期资料的准备上处理方式不同,提出了尽早将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一并研究、建立内部税务防控机制等措施平衡两者之间的差异。

  除了两部门定价标准和税务目标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也进一步加深了矛盾,陈双专(2007)也认为应加强税务机关应与海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与海关估价的矛盾问题一直存在,但是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社会各界也在进行着各种尝试,税务机关和海关目前也在就预约定价安排进行相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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