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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和海关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策略引言(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50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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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在双重标准下跨国企业解决困境的对策研究

  双重标准增加了企业在实施转让定价时的不确定因素,税务机关和海关有可能互不认可对方确定的交易价格。但是 Santiagoib EzMarsilla(2011)认为两部门定价规则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公平交易得出的价格,理论上应该可以被双方共同接受,一致性原则应成为双方的指导原则,并且以西班牙最高法院的判决为例。世界各国海关和税务机关同样存在着双重标准的矛盾,作为一项调和矛盾的新尝试,2010 年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通过 “在根据协议第 1.2(a)条审查‘销售情况’中使用转让定价报告”,大意是税务机关处理转让定价的决议可以成为海关估价的依据。

  对于双重定价标准矛盾的调和,最终必定是税务机关和海关相互协调,定价标准也许不同,但其本质应该保持一致性,接受同一价格,但这个目标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目前学者们的研究更多在于企业完善转让定价手段,趋利避害。

  罗伯特×史密斯(2006)、张春雨(2011)从同期资料入手建议企业可以在准备转让定价的资料时结合海关估价的特点,积极准备两部门要求的同期资料,尽可能使企业的交易价格被两部门所接受,减少中间质疑、取证的环节,提高效率。

  Santiago nezMarsilla(2010)通过对两套规则估价方法的比较提出进口商尽量采用成交价格法并且将价格计算公式向海关公开,并在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时请海关人员参与。李元俊(2010)则从调整项目研究提出企业在价外费用、佣金等方面可以利用协议的规定降低海关完税价格,降低关税成本。而高阳提出了另一种降低价格审查的思路,介绍了中国企业目前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并分析说明,认为可以将税务机关预约定价安排与海关预审价联系起来考虑,减小关税的税务风险.

  学者们对转让定价站在不同的角度上都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介绍,但是都侧重于介绍了企业如何采取该技术手段逃避税收,并且给政府转让定价管理提供政策建议,鲜有论文是站在企业角度,为企业提供合理的转让定价实施方式的指导以达到最大收益的目的,本文站在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此有所贡献。

  1.4 主要观点及创新点

  1.4.1 主要观点

  跨国企业为了其经营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都会使用转让定价手段,无论其初衷是否是以避税为主要目的,其转让定价的客观事实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公平交易原则的成交价格,使其在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申报货物价格时可能受到价格的重新审查,税务机关站在征收所得税的角度,关注的重点在于企业整体的利润水平,而海关则站在监管货物并征收进出口关税的角度上,关注每笔货物贸易的完税价格。虽然两者视角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但对两者所遵循的定价原则OECD《转让定价指南》及 WTO 《海关估价协定》的对比分析后发现,两者估价所遵循的定价原则都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这就为两部门同时接受同一申报价格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和海关估价存在价格“中点”,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这也是国际社会协调双重规则的定价趋势,企业如果能采取货物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必然减少税务与海关稽查以及调价的风险。

  其次,企业是转让定价手段的实施者,而在价格审查阶段处于被动地位,企业只有加强自身税务管理水平,成立专门的税务部门,拥有自身的税务人才队伍,才能周旋于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此外,加强内部风险管控,防止企业利润率过高或过低,非正常的利润率水平将增加税务机关审查的风险。发挥税务在整个企业发展政策制定中的作用,让财务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中,通过数据管理指导企业发展。

  再次,在对两种规则的比较中发现,如果能够利用规则的特殊规定,在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如特许权使用费、佣金等)上精心策划,能够达到既能降低关税又能转让定价的效果。

  最后,在企业案例分析中发现,大多数跨国企业在实施转让定价过程中,为了减少企业纳税调整的风险,通常的做法是与税务机关达成协议,实行预约定价安排,在税务机关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内实施转让定价政策,而在进出口报关时与海关协调,确定海关预审价。预约定价安排和海关预审价目的不同、对象不同,企业所要准备的资料也不一样,这就需要企业在实施转让定价政策前做更加详尽的准备工作,一并研究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综合考虑税务机关预约定价安排和海关预审价,并且准备两部门的同期资料。

  1.4.2 创新之处

  本文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和海关估价的分析研究完全站在企业的角度上,而以往关于这方面的研究都是从税务机关或者海关的角度出发,为政府部门协调这两者由于定价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的矛盾,在广泛阅读转让定价和海关估价制度对比分析及相互协调的发展趋势的文献之后,分析得出两套定价原则的核心一致性和现实差异性,从理论上证实两者具有协调的可能性并提出实际操作中的可行领域。从相同点和差异中为企业提出若干可行措施,降低企业被审查和调价的风险。同时,结合企业案例中的实际情形,从税务机关和海关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出发,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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