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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经营公司纳税体制国际经验及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29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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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际经验及借鉴

  在发达国家,其对于公司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总的来说以属地管理为主。按管理对象来分,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以法人资格为标准的属地管理。即无论该公司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是具备法人资格的,都应在当地缴纳税款;二是以公司的总部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由总部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构行使征管的权利,则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就地缴纳税款。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构不享有征税权;三是两者兼而有之。比方说部分分支机构可独立纳税,而其余的分支机构通过公司总部的汇总计算来缴纳税款,这可以视征管的难易程度而定,通常从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征纳双方费用的角度出发来考虑。

  在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这方面,由于这些国家的各级政府历来对于地方税源的管理有着高度的重视,在实行汇总纳税的国家中,因操作历史比较悠久,因此在这方面的汇总纳税实务操作中也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以防止税源与税收不匹配的现象。美国、澳大利亚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国家。纵观这些国家的汇总纳税体制,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可对我国的征管现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与本国的财税体制相适应,税权事权设置对等

  这里介绍的是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联邦制国家。总体来说,联邦制国家的一个显着特点,其财政方面的分权比较彻底。以美国为例,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对应的是联邦财政、州财政、地方财政三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相应的税收收益权。税权分配和事权分配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且体现出财权事权相对应。三级政府还有各自独立的税务系统,在税收征管、人员以及经费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各自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这并不排除它们在业务上进行协作和沟通。此外,在同级之间,税收管理的执法权和司法权之间也存在着明确的分工和边界的划分,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

  ①与美国相类似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其联邦和州之间都由各自独立的税收立法、征管、收益权。税收征管机构也相对独立,分为联邦税务局和州税务局。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直接的业务指导关系。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利职责明确,各司其职,提高了对各自辖区内企业的税收征管效率②.

  二、税收收入与税源保持一致,与当地的经济效益相匹配

  国外对于汇总纳税的征管从整体来看,体现了税收收入与来源的一致性。如美国公司所得税由经营活动发生地的税务机构行使课税权,只有应税活动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时,该税务机关才具有课税权,同时也有权对其他州所属的企业在自己州境内发生的应税活动进行征税。这就牵涉到跨地区经营各方的税收利益分配问题。对于分配过程中税款的计算,美国的作法是按照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这三个因素来加权分配的。其中销售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指的是分离出的公司在当地管辖范围内取得的销售收入、支付的工资总额和占有的财产总额,这三类代表企业经营活动的指标大致体现出公司利用本区域内的资源获得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体现出公司在当地创造的财富,以此为依据对其课税,是受益原则的一个实际运用。

  尽管政策上是如此,在实践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之间仍有可能会发生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现象,为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国外都建立了税收协调机制,其中美国尤为完善。它是在上述规定分配税款的基础上还建立并实施了“州际税收协定”制度(简称为 MTC),即由涉及跨区经营的各州之间在依法自行协商的情况下应如何相互签订协议,以防止税收转移。在特定条件下协调地区间可能发生的税收冲突,保证各地区所获得的税收收入与各地区创造的税源相一致。同时,美国还专门设置了跨州税收委员会,作为税收协定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其目的是为跨州纳税人合理确定纳税义务提供便利和信息。其主要职能:一是对各州进行联合税务审计,以此作为对各州自行审计的补充,实现对于跨州经营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监管,减少税收转移的可能性;二是协调各州对于跨州纳税的方法和程序,纠正方法和程序中的不合理之处。其中包括州与州之间的协议章程中对于税收分配的不恰当规定,以维护参与跨区经营的各州、地区等的税收主权,这一点对于我国在维护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财政和税收权益也有一定的启示。

  三、优化涉及汇总纳税的信息管理系统,防止信息不对称

  目前,大部分采取汇总纳税的发达国家有完善的汇总纳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企业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金融等外部机构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收漏洞。

  纵观汇总纳税征管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事实上,多数国家在实行汇总纳税之初,也曾面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无法实现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有效共享,影响了汇总纳税征管的有效性。为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效率,西方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组织架构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更新与改造,加大对信息技术方面的投资,比较典型的有美国、澳大利亚等。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通过包括纳税电子申报、税收统计信息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小企业稽查管理系统、大企业审计管理系统等在内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满足对纳税人的高效服务实现有效公平的税收征管之外,还特别注重社会力量的联合运用,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比方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其余相关部门也应参与其中,这里的部门既包括内部的同行,也包括银行、税企在内的外部部门。这样通过与联邦、州税务局等组织内部部门的信息共享,结合与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之间账户、财务报表信息的交叉比对,了解总分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财务状况,确保总分机构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匹配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升汇总纳税的征管水平。

  ①澳大利亚除了在税务机关内部运用全国联网的纳税申报系统、与政府以外的其他部门如金融、大型企业等实现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收与税源的监控打下坚实基础之外,还应用了全国统一适用的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等,避免了地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相对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成效不大,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分散,无法系统地将各方的信息归集总结从而形成勾稽关系,上述国家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目前的汇总纳税信息平台建设也是值得借鉴的。

  四、注重社会协税机制的完善,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等在专业方面的独特优势

  在这一点上,荷兰的做法比较典型,其对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核查注重精细化,其税收征管的起点是完税表。当然,仅靠完税表上所披露的信息是不够的,重点还是在于搜集有关纳税人其他可能需要对其予以重视的信息。因此,当税务机关接收到有关目标企业所有可得的信息之后,除了必要的内部案头分析之外,还有就是对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实地核查,其内容包括会计记录、账簿和年度报告等资料。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联合中介机构的力量,专门配备同时精通税务、会计和审计知识的税务审计师来执行任务,并结合当局的工作目标,明确了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税务审计师的执业经验等设定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除此之外,美国也有相似的作法,其在这方面专门设置相关机构,配备有关专业人员,连同税务机关一起进行纳税检查和评估,负责税务审计等重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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