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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26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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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我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立法层面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税收法定性不足。我国现行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某些税收法律制度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而构成的,直接在某一单行法中确定的不多,更别说专门的、体系完善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法。这些通知、办法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强,稳定性差。考察我国现行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则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形式出现,且自2009 年末颁布以来,此政策在短短的 4 年间,已经先后经过 3 次修改,修改过于频繁,稳定性差。

  二、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不明确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目前,我国政府为扶助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也制订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往往具有普惠的性质。这些政策往往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基于短期需要而出台的临时性措施,缺乏明确的思路和政策导向。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产业导向。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只要从事的不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且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符合要求,就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或减半征收政策。

  未将国家产业政策贯彻到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中去,对那些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资源集约、环境保护、劳动密集型等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优化我国的产业格局。

  第二节 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优惠力度不足

  首先,认定标准限制条件相对较多。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可以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要求严格,需要同时满足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数项要求,因此许多小型微型企业实际上并无法享受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则更高,按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根本无法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这使得很多应当得到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根本无法享受到实际的优惠。

  其次,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也亟需进一步优惠。与国外其他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比基本税率低 5-15 个百分点的低税率相比较。目前我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为 20%,与 25%的基本税率相比仅相差 5 个百分点,而美国的小型微型企业优惠税率与一般公司所得税率相差高达 20 个百分点,是世界上相差最大的,我国的优惠税率明显仍然偏高。

  最后,即使小型微型企业达到了认定条件,其优惠税额仍然偏小,无法引起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视,未起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一家年应纳所得为 30 万元,同时符合行业、资产、从业人数等要求,若减按 20%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其年应纳税额为 6 万元,若没有此项优惠政策,按 25%的基本税率纳税,则应纳税额为 7.5 万元,此项优惠政策带来的最大的减免税额仅为 1.5 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使用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一年最大的减免税额也为 1.5 万元。这样的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吸引力显然不足。

  二、间接优惠方式较少,不利于激励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目前,我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降低税率和减免税收等直接优惠的方式。这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强调结果,仅对盈利的企业给予税额减免,范围过小,效率过低。而诸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资抵免以及研发费用等成本费用的加计扣除等发达国家应用较多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不利于激励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对小型微型企业来说,研发费用的扣除、对设备投资的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税收减免额度的大小,对于其是否进行设备更新、研发创新、购买先进设备等方面的经营决策和税收负担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中虽然已有一些间接优惠措施,但小型微型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却不多。如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而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最后未能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在据实计入当期损益的基础上,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支出的 50%加计扣除;若最终形成无形资产,在摊销当期可按无形资产摊销额的 150%摊销。但想要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需提供至少八项资料,对小型微型企业也说同样很难。再加上,除 8 项特定的研发费用,其他研发费用均不能扣除。对那些即使提供了资料享受加计扣除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能真正享受的研发费用仍不是实际发生的全部,大大挫伤小型微型企业的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关键时期,需要将经济结构的调整作为转变主攻方向,而产业结构的调整又是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高附加值、集约型的产业。而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这次调整中起着重要作用,亟需政府的支持。

  三、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所得税政策的不足

  我国许多小型微型企业都存在着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工资成本上升、劳动强度大等问题,存在招工难的现象;对科技型企业来说,则是缺乏科技人才,对科技人才的吸引力不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缺乏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吸引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用最广的即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优惠政策,如财税[2010]84 号中规定,对于商贸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和在街道社区成立的加工型小型微型企业,本年度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若雇佣失业人员且与其订立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其实际招聘的人数可在 3 年内予以每人每年 4000 元的定额(该定额可上下浮动 20%),并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①.但该政策对享受此优惠的企业有一定的要求,并且对下岗失业人员也有要求,主要限定为国有企业和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 2011-2013 年 XX 市税收统计数据,该市三年间未有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雇佣特定人力资源给予的税收优惠并没有考虑到小型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多的是从鼓励企业雇佣需要帮助的失业人群出发,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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