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货劳税,在国外有很长的征收历史.而烟草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大量负效应.
1.1.1研究背景
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起步时间相对较晚,但经历了二十年的改革的发展,消费税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现已成为我国三大间接税税种之一.2009年后,消费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2013年,消费税税收收入达8,231.32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7.45%.比上一年增长4.52%.2014年3月5日发布的《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4年将“推动消费税立法相关工作”.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税环节和税率成为我国2014年税制改革工作的重点之一.在2014年底,国际油价连续下跌的窗口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次提升成品油消费税,拉开消费税渐进式改革的序幕.2015年伊始,消费税改革便更进一步.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目,并取消酒精消费税,相应“酒及酒精”品目改为“酒”.2015年2月1日开始,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建工和进口环节征收4%的从价税,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也将征收4%的消费税.我国启动了酝酿已久的消费税改革计划,针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商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都做出了相应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际油价下跌给国内成品油市场带来的冲击.所以消费税是否成了国家调控油价的工具?为什么恰逢此时连续调整了三次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官方回应是因为第一次调整不到位,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那么他们所指的预期目标是什么,又是如何衡量消费税改革目标达成情况的?我国进一步会推出哪些政策,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烟产品消费国,烟产品的利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是卷烟厂可以给当地政府创造巨额的利润并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卷烟厂可以给中央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收入.而烟产品消费税制的演变在消费税改革中相对而言是由来较久,实施相对成熟的.
1.1.2研究意义
研究烟产品消费税对于研究如何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整作用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意义.
1.1.2.1理论意义
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和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范畴。其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产品结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在,消费税的作用更多的是对某些消费行为的调节和引导.如何在一定征税范围内,提高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可以通过调整消费税率;改变征收方式--主要是关于由价税合一到价税分离的探讨;以及调整征税范围的方式,改善其作用效果.本文采用模型模拟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分析这三种方式的优劣性。并以此探究我国消费税价税分离的可行性及措施.
1.1.2.2实际意义
烟产品对吸烟者以及被动吸烟者具有严重伤害,本文以烟产品的消费税为起点,探究如何提升消费税对烟产品消费的矫正作用,对减少我国烟产品生产和消费量,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所研究的烟产品消费税主要是针对卷烟产品,即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而不包括雪茄烟和烟叶.中国消费税的开征主要有“寓禁于征”和“调节消费”的作用,如果消费税实行价税分离,可以让民众清晰地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应税消费品中所含消费税税额,从而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消费作用.同时,增加我国居民对于税收征管和支出的关心程度,进一步推动我国税制改革的进行.
1.2文献综述
消费税来源于古罗马的产品税,在工业革命时期,市场经济确立后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世界各国对环境、健康等问题的重视,消费税因为其特殊的调节作用而受到世界各国的追捧.
1.2.1国外研究综述
StevenPressman(1995)指出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个人所得税在二次分配方面存在的不足.对于高收入人群征收个人所得税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因为他们有各种手段可以避税,而对特定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可以弥补这方面的问题.同时,消费税也可促进资金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倡导合理消费.Sipes和Sterner(2007)通过人们对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分析比较发现,期限对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存在影响.短期来看,普通消费者对于燃油的价格变化并不是那么敏感,接近无弹性,但从长期来看,燃油的价格变化对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却是深远的,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很高的.所以Sipes和Sterner认为从长远考虑,可以通过征收燃油税的方式,抑制燃油需求的增长,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排放.这一观点与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多次上涨的原因相吻合.消费税对某些限制性商品的消费也有限制作用,限制性商品指的是会对自己或他人身体健康或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商品,如烟酒.以烟草为例.根据1954年-1988年的调查数据,Moore(1996)运用单一变量法,对吸烟者死亡率和卷烟消费税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发现税收与吸烟者死亡率成显着负相关,当卷烟的消费税每减少1%,因吸烟而引起的死亡人数就会增加600万人。Kenke(l1993)认为烟龄较短的人比烟龄较长的人对税收更为敏感。Carpenter和Cook(2008)根据美国各州从1991年至2005年的统计数据研究发现,烟税收入与青少年的抽烟比例反向相关.根据Kenkel、Carpenter和Cook的观点可以发现,提升消费税可能对于降低青少年的吸烟率具有重要作用.Chapman和Richardson(1990)的统计发现,发展中国家对烟草的需求弹性高于发达国家,所以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通过烟草消费税控制烟草消费的效果要优于发达国家.
Evans和Ringel(1998)发现一个残酷的事实,高烟草税负并不能有效减少烟民每天的尼古丁和焦油的摄入量.在高烟草税负的情况下,若烟民的收入水平不变,且用于购买香烟的预算不变,烟民为了满足自己的吸烟量,会选择较为便宜的香烟产品,而低档香烟产品的生产工艺往往更加粗糙,这种情况使得烟民每天摄入的有害物质反而增加.所以他们建议香烟的税率应该依据其中的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而定.Franks(2007)利用美国卷烟消费税率以及卷烟消费量的数据统计发现,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率,使得卷烟的价格上升,但是卷烟的消费量并没有成比例的下降.他分析是因为消费者对于价格变化的敏感度限制了消费税的控烟作用,即简单地通过调整消费税率的方式无法达到预期的控烟效果.所以应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辅助,以增强控烟效果.一些外国学者也针对消费税实施效果偏差的问题进行分析.IrajAbedian(2001)通过对南非烟草消费税的税率变更对烟草消费数量影响的效果研究分析时发现,南非在1995年后大幅提升烟草消费税率,但是烟草消费数量的减少不如预期明显,他认为原因就是政府在征收时并非直接征收,导致对消费者的政策导向不够明确.HarveyJ.Iglarsh和RonaldGageAllan(2003)通过对个人免税债券、免税利息收入纳税申报情况了解分析,也认为计征价外税比计征价内税效率更高,而且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布坎南(1999)认为,特定的消费税被计入某一私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时,消费者很可能完全忽视这种税收的存在.尤其是从长期来看,这种假象更为显着.所以,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消费税一般也采用价外税的计征方式,配合完善的发票体系、税控系统以及消费税立法,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利于监督管理.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普遍将消费税课税环节设在消费环节,且这种方式一般是与价税分离相配套的,在消费票据上为消费者分别标明价款和税款。一方面可以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另外一方面可以增加消费者的税负感,增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1.2.2国内研究综述
本文根据消费税调整的对象出发,整理国内学者对于消费税研究综述.
1.2.2.1消费税的分类
消费税是镶嵌在商品或劳务供求价格之间的楔子(徐进,2008)。它作为货劳税的主体税种,对调节产业结构,调节高收入者收入,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郑珺,2003).陈志楣(2000)指出,消费税按照其征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扩展型消费税.根据其对不同国家征收范围的整理比较来看,发达国家中选择中间型消费税的居多,而发展中国家选择扩展性消费税的居多.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的消费税征收目的更加明确,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消费税征收显得更加无章可循.目前,我国应该属于有限型的消费税模式.孟莹莹(2012)认为,根据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可分为:对限制性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对奢侈品征收的消费税以及对与环保有关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我国目前已有的消费税征收对象都可以依据这三类进行划分.
1.2.2.2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限制性产品的消费税:石坚、胡德伟(2010)认为,通过提高卷烟税负能够有效降低卷烟的消费,尤其是青少年对于卷烟的消费.且卷烟消费对价格的长期反映要明显大于短期.目前,中国卷烟在零售环节的有效税率大约为35%,远低于国际上卷烟税率的中位数(65%~70%),因此提高税负水平以控制烟草消费,在中国还有很大的空间。提高税负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加要大于其所造成的卷烟消费量减少引起的财政收入的减少。石坚(2011)通过对我国烟草消费税改革的效果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烟草税率提高后,烟草的总价并没有变化,吸烟者的需求量也没有变化,即消费税率调整并没有起到一直烟草消费的作用,只是增加了财政收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税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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