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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税政策调整情况介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24 共32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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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我国关税政策调整情况介绍。

  全球经济数年来一直在飞速发展,中国在近几年的发展更是赚足了全球人民的眼球,成为发展速度连续十几年来都超 7%的少数飞速发展国家之一。据统计,从 1995 年到 2011 年我国 GDP 增长基本保持增长 8%以上。期间只有 1998 年和1999 年 GDP 在 8%以下,但是也处于 GDP 增长率的高水平阶段。国内外经济的告诉发展加速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当今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脱离全球独自发展最终的结果就一定是失败者。为了更好的发展本国经济,我国于 2002 年加入了世贸组织。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国外先进技术的涌入,我国的很多产业都经过了一个调整到良性发展的阶段。乳品行业是我国长期以来都加以保护的行业,乳制品关税政策的实施也一直是各专家关注的重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乳制品进口的快速增长,乳制品关税政策一度变成了社会热点。

  2.1 入世前后整体关税政策调整情况介绍。

  在加入 WTO 之前的十年,为了积极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实行了大幅度的自主降税,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关税水平降幅达到了 64%,关税总体平均水平从 1992年的 42.5%降到了 2001 年的 15.3%,加入 WTO 之后,为了履行世贸条约,我国关税税率继续下调,从 2001 年的 15.3%降到了 2005 年的 9.9%,关税税率下降幅度达到 35.3%.具体关税政策如下:

  上表可以清晰的看到,1993 年-1997 年是我国平均关税税率下降最快的几年,短短的四年是时间,关税税率下降幅度达到 57.4%,关税下调幅度之大,足以表明我国深化改革的决心。在 1997 年-2004 年之间是我国平均关税税率下降最继续维持较快速度,到 2005 年末,我国遵循 WTO 协议调低关税的最后一年,我国的平均关税已经下降到了 9.9%.2006 年之后税率下降的幅度和税目数均明显减少,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关税总水平及农产品平均税率与上年持平。之后几年对整体税率调整力度较小,一般就具体行业具体商品进行了微调,以适应世界发展潮流。

  2.2 我国乳制品关税政策调整情况介绍。

  2.2.1 乳制品的普遍进口政策。

  1.乳制品入境方式及其相应税率征收。

  目前乳制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入境方式进入我国境内:以个人自用物品的方式邮寄入境、以旅客物品方式携带入境、以货物的形式报关入境。后文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则均以这三种方式统计乳制品进口量。

  关于邮寄入境的方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制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 号),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以自用的合理数量为限,寄自港澳台地区的邮包价值以 800 元人民币为限,免税额度为 400 元;寄自国外的邮包价值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为 500 元人民币,超过免税额度的需缴纳进口税。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25 号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奶粉的完税价格为 200 元/千克,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6 号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进口税率为 10%,即对超过免税额度的,需按每千克 20 元的标准缴纳进口税1.个人携带入境的方式:根据海关规定,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价值超过人民币 5000 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 2000 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海关对旅客入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免税放行,超过合理数量但仍属于自用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25 号(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归类及完税价格)征进口税放行,其入境时征收的进口税征税率标准语奶粉邮寄入境的进口税缴纳标准相同。个人携带入境的奶粉超过合理数量的,海关不予放行,海关将要求按照进口货物方式报关征税放行。

  以货物的形式进口奶粉及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奶粉、乳制品进口时按照 17%的比例代征增值税。根据《2012 年海关税则》规定,不同的乳制品税率不同,其中奶粉的普遍税率为 40%,婴幼儿奶粉的普遍税率为80%.但是加入 WTO 之后,我国对乳制品的进口一般实行最惠国待遇税率。奶粉的最惠国税率为 10%,实际征收的税率明显低于我国海关税则中规定的普遍税率。

  2.乳制品税率与农产品税率变动情况比较分析介绍。

  1992 年-2004 年乳制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一直略高于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2000 年以前乳制品的关税税率一直高于 40%,处于高税率水平。

  2002 年,乳制品的平均最惠国税率为 26%.奶粉的平均关税税率为 13.8%.

  2005 年,奶粉的相应的关税最惠国税率为 10%(婴幼儿的为 15%)。

  2008 年,我国与我国最大的乳制品来源国新西兰签订了《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规定自 2008 年起从新西兰进口的奶粉在特保额度内关税逐年递减 1%左右。如果在触发水平以内,我国从新西兰进口的婴幼儿奶粉关税税率为协定税率。这一举措无疑使得我国乳制品平均关税税率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

  2012年,根据《2012年关税实施方案》,我国将对包括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在内的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婴幼儿特殊配方奶粉进口关税将从20%下调到暂定税率10%.根据2008年签订的中新自贸协定,2012年1月1日起新西兰向中国出口的乳制品关税将继续降低,其中婴幼儿配方奶粉和酸奶的关税将为零。

  3.2000 年-2005 年我国主要乳制品税率的变化情况分析。

  通过上表的税率变动,我们看到在加入 WTO 之前我国对乳制品的税率实行的是高关税政策。2000 年时绝大部分乳制品的优惠税率是在 50%,随着年份的变化,税率逐渐下降。在众多的乳制品税率变动中只有乳清制品的优惠税率维持在6%左右,其他绝大部分的税率从 50%降到了 10%左右,最高降幅达到了 80%,这种税率的下降速度是非常快的。

  通过比较我国整体关税税率变化,农产品关税税率变化以及乳制品关税税率变化我们发现,我国乳制品关税税率的下调时间普遍滞后于整体关税税率的下调时间,整体关税税率下降最快的时间段是在加入 WTO 之前的三五年时间内,而乳制品平均关税税率下降最快的时间是在加入 WTO 之后的三五年时间内。

  2.2.2 《中新自贸协定》中有关的奶粉进出口政策。

  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奶粉进出口贸易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我国进口奶粉来源地非常集中,主要来源于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其中新西兰主导我国国内进口市场。经过三年多共 15 轮的谈判后,中新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这一协定的签订和实施战略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中新自贸协定》的相关措施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开始,我国将对从新西兰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即当有关农产品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具体实施方式是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除另有规定外,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发布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实施基础税率。《中新自贸协定》中规定我国自 2008 年起从新西兰进口的奶粉在特保额度内关税逐年递减1%左右。如果在触发水平以内,我国从新西兰进口的婴幼儿奶粉关税税率为协定税率(下表)。

  从 2008 年 10 月这项政策开始实施开始,今年已经是实施的第六个年头了。资料显示,自 2009 年对新西兰进口的乳制品实施特保措施以来,每年奶粉都触发特保措施,且每年触发特保措施的日期都比前年提前,具体日期分别为:2009 年是 8 月 13 日,2010 年是 4 月 12 日,2011 年为 3 月 9 日,2012 年为 2 月 18 日。

  值得稍微留意一下的是,如果统计新西兰进口原奶粉最惠国税率的时间,可以发现自 2009 年初至 2012 年底,对新西兰进口奶粉实施 10%关税的时间约为 31 个月,而实施协定税率的时间仅为 17 个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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