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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0 共138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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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制度规范存在漏洞,缺乏事后跟踪监管。虽然宏观上看,对网络游戏传播把关,不论是对具体传播内容的管理还是对市场准入的规范可谓一应俱全,但是全而不细,存在漏洞。从 2012 年初新闻出版署又一次致力于出台《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细则》就可以窥见之前出台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另外,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游戏监管比较重视市场准入,从传播源头上进行监管,这个思路本身值得肯定。但网络游戏运营商通常会以一种符合要求的姿态获得审批,而获得审批后或备案后,运营商很可能通过改变游戏内容等各种“换皮”的方式打擦边球,而此种情况就因缺乏事后跟踪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力度小,很多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我们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为例,政府可谓做到了兼顾技术与制度监管的双管齐下,让我们关心网络游戏问题的人看到希望的曙光。然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首先只针对未成年人,要求未成年人用身份证验证实名注册,未成年人在累计 3 小时的游戏时间内为“健康时间”,超过 3 小时后的 2 小时为“疲劳时间”,游戏中的收益会减半,超过 5 小时后为“不健康时间”,收益直接变为 0.在此期间,系统还会不断在各个时间段对玩家进行提醒。难道只有未成年人才沉迷网络吗?虽不否认网络游戏强烈的成瘾机制,使未成年人更易误入歧途,但是成年人沉迷网游的也不在少数,我身边很多的大学同学以及朋友就是活生生的例子,相信大家身边都不乏这样的有网瘾的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局限于只针对未成年人的规定,表面上看抓住了网络成瘾的人群重点,但实际上是割裂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联系。未成人只要随便使用成年人账户进行注册,就可以无限制时间的狂玩。仅这一条就让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其实这个问题的解决只是一个力度的问题,我们只需用越南的异曲同工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稍作对比就会发现我们的力度欠缺在哪,越南的防沉迷也用身份证认证,但玩家不分未成年和成年人身份。也就是说甭管你是谁,不可能用一个身份认证玩一款游戏超过 5 小时。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防沉迷解决不了换号不换人,即多个游戏账号,一个游戏玩够 5 小时,立刻转战下一个游戏。这表明防沉迷系统还需要在技术监管把关上的进一步完善。如可结合网络游戏市场准入前的审批,将所有审批备案的游戏通过数据库技术做一个登陆进入游戏时对身份认证的联系。对在别款游戏已进行身份认证的玩家所记录的累计在线时间,进入新款游戏进行身份认证时仍然保留有效。

  第三,监管制度分散,不成体系。网络游戏传播问题之所以一直存在,从上面两条也不难看出,监管往往是哪出问题恶补哪,忽略了各个网络问题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所以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预见性以及事后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另外,要在各个监管制度和措施要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能够有效的取长补短,发挥效力。

  如果说上述论述是从网络游戏传播的开端及中端进行的把关,那么为了保证整个网络游戏传播的终端也必须有所作为,每一个痴迷于网游的人背后的家庭、学校或者公司及亲朋好友都可以通过长期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等多种手段,将网游人的注意力和兴趣从无边无际的网游中转移出来。从广义上讲这也算对网络游戏传播的一种别样“把关”.

  第四节 数字艺术泛娱乐化传播

  如果说原子艺术传播总是以一种偏重理性意识,试图让消费者在艺术文本的感性愉悦中体悟某种抽象的人生哲理,净化人的心灵,提高人的品格,更主要的是接受某种主流意识形态话语的话,那么这种艺术追求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并已经形成了一种主导文化。而数字艺术的传播因其自身的特性则有意消解理性和权威,极度注重满足消费者身体的感性刺激和享受。这是对人性中本能和欲望的肯定和尊重,是对传统传播环境中受束缚的身体感性的高度解放。马尔库塞曾经从反思批判的意义上分析了感性意义,并提出了“要拯救文化,就必须消除文明对感性的压抑性控制”[42]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甚至具有更伟大的意义。

  感性刺激和享受的建构总离不开的是娱乐。于是数字艺术传播对娱乐性的倚重不断增强。当“凤姐”继“芙蓉姐姐”后强力升级成为家喻户晓的网络红人时,当已经成名一千二百多年的诗圣级人物“杜甫”因为被涂鸦恶搞成各种漫画,突然爆红网络时,当我们乐此不疲的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着“杯具”、“坑爹”、“HOLD 住”、“买你妹呀”、“屌丝”、“搞基”等新潮的时髦网络用语时,当伴着热播电视剧《甄嬛传》,甄嬛体由网络爆出,纷纷被广大网友戏仿,继风靡的凡客体、绵羊体、菜刀体之后又掀起新一轮戏仿狂欢时…一波又一波新型数字艺术无不在最大程度上制造娱乐因子,满足着公众的娱乐欲求。数字艺术传播对娱乐性的偏好,可谓掀起了娱乐化风潮,并将娱乐化蔓延并渗透到数字艺术的方方面面。或许关注消费需求的数字艺术传播媒介人每天都在思考怎样以更好的方式娱乐大众。这体现了数字传播媒体遵循人们消费德性的良苦用心。

  如果说娱乐有助于人们感官的愉悦和身心放松,或者说娱乐能够带给人们新的自我体验,使人们体会到人性的自由等积极内涵,那么即便俗一点的娱乐也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传播机构和组织无限制的放纵娱乐传播,以娱乐来愚弄大众,误导大众,甚至将严肃问题大而化之为一种娱乐,将娱乐作为数字媒介人手中误导大众的力量或者工具时,那么显然数字艺术传播就走向了泛娱乐化的失德行为。

  引导了不正确的名利观是泛娱乐化传播要承担的第一个德性责问。泛娱乐化传播造就了无数个“一夜成名”的神话,无数草根平民成为“明星”.虽然我们会认为“一夜成名”也能借助传统媒体传播实现,典型的代表就是超女李宇春、周笔畅等人借助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而成名。但试想如果她们没有向数字媒体传播借势,很难有巨大的成名影响力。

  数字媒体传播造就的“成名”影响速度更快,影响程度更深,影响范围更广。那个奇丑无比但宇宙超级无敌自信的凤姐,那个“宁愿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的马诺,那个理直气壮当裸模并要办画展的大学生苏紫紫等等人,名气之大可谓人尽皆知。而在数字传播中越来越流行的成名模板似乎总跟“裸露”脱不了干系。不雅艳照火了兽兽,火了闫凤娇,因大胆爆乳而火了柳岩、干露露等等。这似乎在传达着一种信息,想要一夜成名要想上位--在网上发艳照是屡试不爽上位手段。于是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为博取出名机会不再是靠自己的辛勤努力而是带着投机取巧的心理,不惜用各种污浊不堪的手段,利用博客、微博等数字媒介传播自我炒作,于是爆出各种自拍式不雅照。诚然这种不正确的名利观导向在泛娱乐化传播中已经越演越烈了,已经走向了传播的低俗化。如果不加以限制势必会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整个社会风气的恶化。

  泛娱乐化传播所带来的德性缺陷还表现为社会效益的缺失。首先表现为转移了人们对重大问题的关注,提升了鸡毛蒜皮琐事的价值,极易导致数字艺术流于庸俗化。2008 年初,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在网上被曝光,随即被多家网站转载传播。这一事件很快成为人们关注的暴热点。在谷歌 2008 年底公布的由全年搜索情况决定的年度热榜中,“陈冠希”名列第一,“艳照门”名列第五。在某种程度上说人们对于 2008 年的汶川地震、北京奥运、神州七号升天等频发社会大事件的关注也没掩盖住陈冠希艳照门这一八卦花边事件的影响力。还有典型的表现就是鸡零狗碎的明星锁事成为关注焦点--明星吃饭、明星逛街、明星旅行、明星去夜店、明星卖萌、明星走光等等图片、视频事无巨细在各个网站上俯首皆是。明星的微博、情史、绯闻甚至着装等等方面都是各大网站乃至视频网站所热衷的传播选择并被大肆渲染粉饰用来吸引大众眼球。而这些报道很多是没有事实来源的揣测臆断,还有很多根本就是刻意的炒作,今天爆出绯闻,明天和后天再出来澄清,可谓反复无常,扑朔迷离,真假难辨。如此,数字艺术传播早已偏离了满足人们审美需求的正常轨道。

  第三,在娱乐化的过程中,过度满足消费者的猎奇和窥私欲望,模糊了“知情权”与“知情欲”之间的概念,助长了网民不当的情绪冲动,消解了媒介的理性。我们以 2011年爆火的郭美美事件为例,一个在新浪微博上自称“郭美美 baby”20 岁年轻姑娘公然炫富,而其新浪微博上加 V 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经理,这一头衔一下子让郭美美的真实身份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网友们顿时浮想联翩,有了种种猜测和怀疑。表面上看,各大网站等传播机构在网友的追踪爆料中紧急跟进报道,确实有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德性意识。就在多方认证澄清后,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郭美美确实并不是中国红十会的商业经理,新浪微博也对认证有误公开道歉。但是大众的猎奇心理作祟,并不就此罢休。典型表现就是流行体接龙:郭美美身世还没查清楚,没有心情上班/没有心情炒股/没有心情看建党伟业/没有心情关注陈光标/没有求包养等等各种版本被肆意发挥着被戏谑着。由此,消费者的强烈的猎奇和窥私欲望可见一斑,而为这种传播提供平台的网络媒介不能不说对这种情绪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很快网上又掀起人肉搜索郭美美的狂潮,从无业游民到大学生到公务员都狂热的参与其中,很快一个叫王军的房地产富商被挖了出来,他在网络中被曝光身份。而至于他和郭美美的关系问题,在媒介的紧急关注下,郭美美曾出面称王军是她干爹。很快连郭美美整容前后对比照,郭美美、她的母亲、王军的身份证号等都被铺光在网上。这显然在打着满足大众知情权颇具“正义”口号下的人肉搜素已经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虽然人肉搜索多属于网民行为,但是传播依然依赖数字媒介平台,对于这些数字媒介不加以制止,还为利益驱使参与其中,就是明显的传播失德行为。

  不难发现,与数字艺术传播泛娱乐化的种种失德行为相对应的是政府监管的缺乏和数字媒介自身的德性缺失。同时泛娱乐化的种种不良影响又使为数字艺术传播的德性规范建构提出了新问题。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数字传播媒介自身首先要平衡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加强职业修养。正如学者孟威曾提出的“把握好什么时候应讨好公众、满足他们的知欲或者高贵的知情权,什么时候应对他们的特殊偏好视而不见,或一笔带过,什么是时候对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言行勇于承担。这种火候的把握和拿捏如何,正是检验媒介专业水准和道德素养的实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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