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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数字化传播中的德性探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0 共54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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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 论

  一、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进入新世纪,数字艺术不断涌现并迅速席卷了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浏览网页、看视频、发微博、逛校内、玩网游等等几乎成为我们的生活必须项。这里所谓的数字艺术是“基于数字技术生产、传播和消费的一种新型艺术形态,其本质在于双重互动不确定性。

  数字艺术应包括交互媒体设计艺术、数字影像艺术、虚拟现实设计艺术、新媒体艺术等几大数字艺术领域中的部分或全部艺术形态。”[1]

  手机--足不出户,最热门的电影、最火爆的网络小说、最新潮的音乐等等便可一网打尽,大饱艺术审美需求,与此同时我们的生活习惯乃至生活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在过去的十余年中,我的导师马立新教授在学术研究上与时俱进,自 1998 年就开始涉足数字艺术领域的研究,经历了十多年的持续潜心研究,建立了一整套系统的数字理论体系,基本洞悉了数字艺术生长的规律。随着数字艺术的发展,数字艺术产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又使马老师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以更深沉的理性思考探索了数字艺术德性这一国内外尚无人问津的哲学命题,至今为止他已经构建完成了数字艺术的德性坐标、德性规范。这些开创性研究成果也已经取得了学界的广泛认可。

  紧跟着导师不断求索的脚步,我继续关注并探究了作为数字艺术产业中具有承上启下环节的数字艺术传播的德性问题。诚然,数字艺术传播的强大威力--传播的低成本、自由准入、双向互动以及无远弗届的超时空等特性使数字艺术如此亲近了我们,也如此亲近了我们的生活。在数字艺术传播的强势劲头下,传统原子艺术传播伦理赖以产生的艺术环境和艺术本体机制都发生了重大的根本性变化,传统的艺术体制正被解构,千百年来艺术的存在方式在不断“变脸”,传统的艺术价值和伦理在动摇……在当今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的语境中,“数字艺术传播”不仅具有传统传播学上的含义,更多地具有了艺术经济学的概念含义,呈现产业化运营状态下新活力和新特点,它始终高扬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狂飙突进。十几年的时间,我们感受了数字艺术传播带给传统艺术的洗礼,迎接着数字艺术传播带给我们新的艺术体验,它将各种艺术资源汇聚,让我们尽情领略了更酷、更炫、更恣意、更多元的数字艺术图景,让我们在数字艺术中切实实现了民主和自由的长久渴望。当我们为数字艺术传播大唱赞歌时,又不能忽视数字艺术传播实践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较为突出的失范问题,比如数字艺术盗版传播、假冒伪劣数字艺术产品无限制传播、网络游戏传播把关不严和数字艺术泛娱乐化传播等等,这些问题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当下我们正遭遇着一个宿命式的悖论--数字艺术传播究竟是凭借其先天优势将数字艺术带入人类审美的殿堂,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抑或是会裹挟其浅薄、虚伪、放荡等劣质因素将数字艺术变成社会稳定的“杀手”?

  数字艺术传播当下呈现出的失范问题的根源在于数字艺术传播走上了重经济效益而轻视甚至不顾社会效益的偏激道路,这是一条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不归路。问题的严重性使我们不能不严肃地面对数字艺术传播的现实情势,如何应对挑战,扬长避短,使数字艺术传播更好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呢?这就关涉到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机制的建构以及合乎德性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新秩序的建立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就成了本论文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二)研究价值

  艺术传播具有沟通艺术生产与消费环节的枢纽和桥梁作用,要想让数字艺术走上一条资源节约型的低碳发展路径,建立起合乎人类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德性体系,在数字艺术传播这一重要环节中又需要建构和遵循怎样的行为规范呢?这是数字艺术传播主体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是从哲学的高度探究这一新型的数字艺术问题。首先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概念界定”、“生成机制”、“德性特征”三个方面来论述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本体特征,并厘清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在整个数字艺术德性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初步建立较完备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体系,数字艺术与伦理哲学实现了有机融合,这将为中国数字艺术理论知识的完善锦上添花。鉴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研究尚无人问津,仍属学术空白,这就意味着本项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开创性、前瞻性和探索性,其学术价值重大。

  其中,对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生成机制是本论文最具开创性的理论发现之一,这一发现为进一步探寻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及其根源指明了方向,为建构保障数字艺术可持续发展的传播德性新秩序提供了重要支撑作用。另外,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本体机制的破译对于破解当下已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数字艺术传播失范问题,构建合乎德性的数字艺术传播新秩序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保障数字艺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甚至从长远及本质意义上看,对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都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尽管关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问题研究尚没出现,但从时间纵向上看,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于原子艺术传播及其伦理价值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论文中所提到的“原子艺术”都是指相对于数字艺术而言的传统艺术。我们都知道在化学概念中,原子是构成物质的基本单位。尼葛洛庞帝把我们生活的世界称为“原子世界”[2]“作为原子世界的范畴,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原子构成实体存在或以原子构成实体存在为载体的技术和基于原子技术和原子媒介并以原子符号形式呈现美学元素并摹写和表现原子世界的艺术也就是原子技术和原子艺术。”[3]

  也就是说原子艺术文本形态是物质形态,而数字艺术的文本形态是可变的比特形态。不论是柏拉图、老子、西方法兰克福学派、尼尔波兹曼等大哲们对艺术价值的否定,还是亚里士多德,贺拉斯、孔子等对艺术价值持积极乐观态度,其实都是基于艺术传播产生的社会效益考虑的。大哲们的原子艺术伦理观也对后来学者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后来的学者也基于原子艺术的框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这些研究在当今新的时代背景下显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为我们进行新研究提供了一些参考。另外,关于德性问题以及数字艺术传播问题的研究也在发展中前进。

  首先,我们来看大哲们早有研究德性问题。概括起来有两种主要的德性观,第一种是功利性的泛德性观,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一切事物具有德性,且德性指的是事物的利己性质或功能,比如眼睛能看东西,耳朵能听声音等,砖头能盖房子等。他认为“ 每种技术和探索与每种行动和选择一样,都显得是追求某种善,所以人们有理由把善表示为万事万物所追求的目标。”[4]

  第二种是直觉德性观,以尼采为代表,尼采反对功利性的德性观,认为“德性是根据感觉出来的,出发点是人的不平等性,将德性分为贵族道德和奴隶道德,他认为在贵族道德中好和善是贵族统治阶级利用世袭的权利地位优势对自己所作的肯定性判断,而坏和恶是附加产品。而奴隶道德始于对外界对他人 对非我的的否定,依靠一种否定即一种怨恨构想丑恶的敌人,即所谓的恶,奴隶道德中坏和恶是原生的,而善是衍生的。”[5]

  马立新教授首次提出的不同于以上两种的第三种德性观即利他行动德性观。他认为“德性是行动主体的意志力量的体现;具体可感的行动中彰显着德性的价值。一切事物都有相对的德性,事物德性的高低依据与人类的关系而定,人类长期的实践活动形成了以人类自我为中心的甄别、判断和定义事物价值有无和价值大小的标准,凡是对人有益的事物都会被赋予善的属性,反之则被赋予恶的属性。自然客体在没有人类的介入和干预的情况下,只是作为自然界的有机部分存在,无所谓德性可言。[6]

  以石头为例,并不能笼统地说石头的德性高或者低,它若远离人类生活,就无所谓善恶。若石头绊倒人让人载了个大跟头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倒霉的恶事;可如果将大量石头用来建造坚固舒适的房屋,对居住房屋的人来说就是明显的善事,这时我们称石头的德性高,并非是石头本身有何妙处,而是对它充分加以利用的人的行动彰显着德性。人类一切具有伦理性质的现实行动可以按其与客体的利害关系划分为德性、中性、和邪恶三类。而德性的本质在于利他行动。德性的对立面是邪恶,邪恶的本质在于害他性。”[7]

  相比与大哲们认为的德性是由理性来决定的德性观,这种德性观强调德性是由意志决定的,而意志是理性和情感斗争的结果。这无疑更加全面和切合实际。所以本篇论文的德性观也是以马立新的德性观为理论基础。

  其次,我们来看有关数字艺术传播问题研究。数字艺术传播诞生在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的语境下更多的具有了艺术经济学概念。一方面是报刊、网络对于数字艺术传播案例实时报道和解析,另一方面是国内外学者对此所做的学术研究。马立新是国内最早涉足数字艺术领域的学者之一。1998 年开始,他在国内较早开展了关于网络文学和网络文化的跟踪研究,在国内外率先提出了数字化审美的网络文学本质观。2003 年后将研究的视角扩大到整个数字艺术领域,先后承担完成了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数字艺术与数字美学研究》和国家社科项目《数字艺术哲学研究》,初步构建起了一整套系统的数字艺术理论体系,取得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成果。其中也涉及到数字艺术传播问题,马立新独创的情感美学理论也使其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数字艺术本质观,为数字艺术研究提供了理论及实践依据。

  另外,国内其他学者,欧阳有权,何威都在数字传播方式、特点以及对我们产生的影响等研究方面取得了进展。张开、段京肃,杜俊飞、徐正等人针对数字媒体环境下出现的一些问题,从媒体使用者主要是网民的角度,提出了提升数字媒介素养的理论。宫承波、刘姝、李文贤、钱伟刚等人对数字媒体失范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规制措施。另外,洪艳、孟威等人对影像存在的伦理以及媒介伦理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这些研究多是采用一般传媒研究和艺术研究中的实证分析研究,带有较强的个体研究色彩。但真正将数字艺术传播作为数字艺术产业链上的一个环节的实践活动,以哲学思辨的方法来考察其德性,以及探索解决其德性问题,这是前所未有的。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一)理论基础

  本文以马立新教授首创的“利他行动德性观”为基本理论基础,在数字艺术德性的理论框架已经构建完成的基础上,继续探究具体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问题,分析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本体特征,探究针对解决数字艺术传播德性问题以构建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新秩序。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关于德性问题的探讨属于伦理学的范畴,而伦理学又是哲学的的一个分支,所以整篇论文需在哲学领域内研究。哲学是对最核心的最一般的元问题的探讨,具体到艺术德性,就是关于艺术德性的最一般的概念和理论的问题,首先要阐明艺术德性存在不存在,如果存在,那么它是什么?再具体到数字艺术德性,它又是什么?再具体到数字艺术传播德性,依然是这些元问题的探讨。我们将数字艺术传播作为产业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来考察的,而不是对单个的传播个体考察。这就决定了本研究与一般传媒和艺术研究的思路上的大不同。

  本研究的基本研究思路为思辨研究即演绎推理或三段论式(前提--推理--结论)的研究方法。运用此方法首先要有一个毋庸置疑的大前提,否则大前提不正确,所有的推理和结论都是错误且徒劳的。正如前面研究背景所言,我整个研究是对我导师马立新教授所研究的数字艺术德性的继续和深化,他所首创的“利他行动德性观”以及关于数字艺术德性的相关研究成果已发表在多期 C 刊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等国内知名刊物上。数字艺术德性研究这一课题(本论文是数字艺术德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还获得了 2013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及 2013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的资助支持。

  这些充分说明了这些研究成果已经取得了学界的广泛认可。所以马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作为立论的大前提有极大的合理性。有了有保障的大前提后我们就可以分析解决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一些元问题--数字艺术传播德性是什么?本质如何?在整个数字艺术德性体系中有何特殊性?有哪些令人困惑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其中用于解决哲学问题的思辨研究统摄全篇。在研究过程中,还使用了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作为辅助研究方法。比较研究则主要用于将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置于数字艺术德性体系总体格局中来分析、比较和审视,在与数字艺术生产德性和消费德性的对比关系中,以及与原子艺术传播的对比中建构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生成机制、判定标准等。实证研究主要以诸多典型的数字艺术传播案列为研究材料,通过对数字艺术传播现象的切身体验联系数字艺术传播所处的市场经济背景和文化产业的语境,针对一些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由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引发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揭示其成因并总结一般规律。

  这些研究方法保障了整个研究更为科学、客观和辩证。

  (三)研究内容

  首先,阐明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本体特征,这将把作为文化产业来组织的数字艺术传播活动作为考察重点,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规律,首先阐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艺术传播德性的生成机制,并发掘出数字艺术传播德性的特点。其中艺术传播德性的生成机制是本项研究的重心、难点和创新点,也是具有开创性的理论建构之一。

  其次,作为本体论的深化扩展,厘清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在整个数字艺术德性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较分析传播德性、生产德性和消费德性的区别与联系,进而逻辑地推演出相关的传播德性问题,为下面的研究提供更全面的理论支撑。因此本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最后,通过对当下比较突出的数字艺术传播主要失范问题的根源分析,提出数字艺术传播德性建构的原则以及对策和方法,探讨建构保障数字艺术可持续发展的传播德性新秩序的相关问题。这是本研究的方法论部分,也是本研究的目的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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