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中国版权保护期限的启示--兼对中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出拙见
我国版权保护期限是与国际接轨的,1991 年版权法采用的是与《伯尔尼公约》一致的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的保护期计算模式。在世界各国纷纷延长本国作品的保护期限,而且发达国家以其强大的知识经济优势对发展中国家不断施加压力的情况下,中国该以何种姿态面对这种全球性的大趋势呢?我国自 2011 年启动了《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从政府最新公布的草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着作权法》对保护期限仍然规定的是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说明这是我国经过了谨慎细致的考虑作出的规定,中国顶住了发达国家施加的压力,所规定的保护期是与国内现阶段版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发达国家有着相对成熟的文化教育机制,延长的保护期限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也相对较弱。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这些国家公共配置远比发达国家缺乏,文化教育水平也差距甚远,延长保护期对读者大众利益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因此,版权保护期只有与该国读者大众所能获得知识的水平相适应,才能真正促进该国版权事业的发展。如果大众获取知识的水平不高,又无力承担消费知识产品需要花费的代价,且缺乏国家公共配置的支持,那么此时延长保护期就非理性的决策。
我国《着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激发作者创作的热情,保护我国版权事业的发展和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因此我国版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作者权益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为避免作者专有权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因此决定暂不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美国 1998 年法案实际上是在迪斯尼公司等财团的游说下通过的,真正的原始作者得到的利益则微乎其微。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版权保护期一再延长所获得的利益最终不一定是作者本人,较长的版权保护期限使出版商、电影发行公司等利益集团获得巨大的垄断利润,而作者却并未得到应有的收益,这显然与我国版权法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建设,也没有起到保护作者本人利益的目的。
同时,保护期的延长需要较完善的公共支持机制和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较强的消费能力,而目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还比较弱,并不具备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内在条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但针对不同国家,其版权制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对该国经济的影响也是各异的,只有能适应本国生产力状况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等版权制度才是最适宜的,同时只有能根据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时,才能真正推动科技进步、文化创新和社会繁荣。
同时从外在层面看,中国的版权产业不具有比较优势,有关知识产品的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因此也不宜过早延长保护期限。
纵观《着作权法》的三次修改历程可以看出,2011 年启动的第三次修订由以往的被迫安排到如今的主动调整,2001 年的修改是为了我国能顺利加入世贸组织,2010 年的第二次修改则是因为中国与美国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我国为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定而进行的修订。而 2011 年启动的修改是基于我国国情作出的主动性调整。中国近几年综合国力稳步提高,在国际上已渐渐能发出自己的声音,版权产业在如今的新世纪尤其是网络时代中已渐渐崭露头角,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着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前两次相比更加体现中国国情,致力于解决中国版权法自身的问题。
版权法第三次修改仍然遵循了平行原则,即既注重作者专有权的保护,又考虑其与读者大众及公有领域的平衡。版权保护期限制度是版权法对作者权利的限制,8 章 88 条的修改草案中非常重视权利限制,因此将第四章权利限制单设一章,这也体现了《着作权法》致力于对读者大众利益的重视。修改草案在版权限制上有令人欣喜的突破,首先草案对合理使用在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引入了"三步检验法"作为其具体的判断标准,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其次,对于版权法定许可制度,增设了法定许可需提前备案及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和说明出处等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对付酬和相关救济机制的重视.
第三次修改草案的争议重点在于法定许可、网络传播和集体管理,但对于版权保护期制度并没有做大的修改,仍然采取的是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的保护期限。虽然此次《着作权法》修改并未屈服于发达国家的压力而将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70 年,但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普及,仅仅重申立场的规定难免会使作者的权利不断膨胀,加上西方国家压力的不断施加和升级,今后版权保护期限被延长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为达到未雨绸缪的目的,笔者建议修改草案在规定 50 年保护期限的同时适时引入续展和审查机制。首先设立一个基准,确定哪些作品在保护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可设立 10 年的续展期)。即对于 50 年版权保护期届满后意欲续展的作品进行登记,根据该作品 50 年内创造的价值计算其续展后的 10 年内应支付的续展费用(该费用会逐年增加)。该续展费比当作品处于保护期限内所需的费用高昂很多,因此大部分的作者会因巨额的续展费而止步于 50 年的保护期。同时申请续展的作品应接受形式审查,即如果审查出在申请前与该作品相同或类似题材、类型的作品获得的续展授权个数已经达到饱和,则不再考虑续展。对于有意续展、愿意支付续展费并通过形式审查的作品可给与 10 年的续展期限。此处需加上例外规定:如果续展后该作品对公共利益显然会造成巨大损害则坚决不予考虑续展。续展和审查机制既可以防止版权保护期被无限制的延长,又可以达到平衡作者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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