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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保护期制度设置的正当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21 共40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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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1709 年是世界版权史上十分重要的一年,因为《安妮女王法》正是这一年在英国问世,这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近代版权法的问世,这也是版权法中有关保护期限和公共利益的起源。保护期限属于版权法对版权所有人权利的一项基本制约,该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享有版权,对于已经出版的作品,作者或其继承人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享有 21 年的重印权,如作品尚未出版的,可获得 14 年的版权保护期,如果版权人在期限届满后仍在世的,则可续展 14 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制度从产生时起就成为各方争议的热点,并且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其呈现出不断延长的趋势,美国 1998 年法案的签署表明其追随欧共体的脚步,延长保护期至作者终生加死后 70 年,版权保护期的延长体现了创作者、出版商和社会大众三方利益的矛盾冲突。

  2003 年,美国发生了着名的"米老鼠"案,这起案件与版权保护期制度直接相关,是作者专有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一次公开博弈,作为读者利益代表的原告(原告埃里克·艾尔德里德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互联网出版商),他诉称:正是因为1998年法案将版权保护期限再次延长20年才导致其网站经营的萧条和公众利益的不利影响,因此这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原告终审败诉,最高法院做出了 1998 年法案没有违反宪法的最终裁决。

  尽管原告最终败诉,但这表明公众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的抗议越来越强烈。2013 年 10 月 1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将对"《愤怒的公牛》案"的案情做进一步的审查。由此可见,继"米老鼠"案之后,公众对延长版权保护期的抗议声越来越大,最高法院终于对此问题开始进行重新的审视,并将"《愤怒的公牛》案"作为一个小突破口,为愈演愈烈的抗议 1998 年法案违宪的上诉案件作好准备。如果版权保护期仍然呈无限延长的趋势,相信以后会有更多抗议延长保护期的案件出现。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首先探究版权保护期限制度设置的正当性,笔者从经济学视角、文化视角和公共利益视角对其正当性进行了分析,保护期限的设置体现了版权法对版权所有人权利的制约,版权限制制度是版权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设置保护期限是十分合理的。其次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对版权保护期限规定的演变历史,一步步延长是其中的大趋势,笔者重在分析保护期限延长的原因及其实质影响,保护期限的延长既有其自身的理论依据也离不开实证分析,延长的保护期使创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但却导致公共利益被一步步侵蚀,同时阻碍了社会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加重了市场垄断。最后笔者提出了保护期制度未来的理论设想,如何防范保护期限被无限制延长是重中之重,本文最后的落脚点,回归到中国的版权保护期限制度,我国将以何种姿态面对上述发展趋势可能带来的挑战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一、版权保护期制度设置的正当性

  版权保护期制度就如同一架天平,天平的一边支撑的是鼓励作者创作,另一边则是保护公众能及时利用作品,天平的使命是最终达到两者的平衡状态。具体来说,首先,新作品在保护期制度激励功能的作用下得以源源不断地产生;其次,因为作者创作作品是不断累积的过程,公共领域为新作品的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来源,同时保护期制度又必须确保新作品在期限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版权的保护期就是为达到这种平衡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当版权法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这一庞大的共享资源库中,所有人都可以对该作品进行免费地利用,如复制、摘抄等。版权保护期设置的正当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学视角:基于交易成本与知识资源最优化配置的考虑。

  版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有形财产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它存在保护期限的限制。有形财产并没有期限限制,同时对这类财产的使用具有损耗性,其价值一般会随着不断的重复利用而消损,而且有形财产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在某一具体时间内,对某一有形财产只能由有限的人进行使用。所以为了达到对有形财产的最优化使用,法律确认了所有权人对该财产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性的权利,而且有形财产更关注的是所有权人的私人利益,除在使用上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外,其与公共利益没有过多的交集。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则不同,这些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它们并非有形财产。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版权对保护期限的限制具有保障知识这种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作用。在经济学上,作品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其属于一种公共产品。这一特点使得他人可以免费使用作品而无需交付作者创作的成本,因此这一方面会使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会造成社会整体知识资源的极大损失。

  同时,从法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分析看,对版权作品进行保护是需要成本的,保护期限与对作品进行保护所需代价成正比,期限越长,随之产生的社会成本就越高,累积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也就相应减少,因而会造成作品创作成本的增大,因此,版权保护期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它赋予所有人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以达到对作者的激励和对创作的回报,因为在一个"理性经济人"视角看来,作者会对作品创作的成本和该作品能创造的价值进行对比分析,只有当获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作者才会考虑从事创作活动;另一方面,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版权法赋予作者的专有权又是有时间限制的,"作者对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受到特定条件和特定范围的限制,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在这些限制下得到维护。"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保护期可以最终达到成本、利益与市场效率的最大化,实现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文化视角:基于思想的传播和推动公共教育的考虑。

  古希腊神话中,普罗米修斯为人间带来了希望的火种,人类文明自始得以开创和发展,纵观世界文明的发展历史,文化的璀璨时期正是思想传播的鼎盛时期,由此得知思想的自由传播乃是人类进步的基石。人们得以自由交流思想和自由表达意见是《人权宣言》中宣扬的人生而有之的权利。

  《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独立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是人基本价值的体现。

  只有当有文化的公民都能够行使其民主权利并能够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时才能实现这些价值。在版权法中,作品是促进知识与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重要载体,而其最基本的要求则是信息能够在社会大众中被自由利用、传播与流通,由此可以看出,版权法在促进思想的传播和人类民主的进步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公众对于创作者作品的及时获取和对知识与信息的分享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版权保护期限制度是十分必要和正当的,它确保作品在一定期限后能为公众自由使用。《安娜女王法》对作品限制 14 年的保护期正体现了其对人类思想传播重要性的认识。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其主要内容是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拥有参与文化活动的自由及分享科技和艺术所带来的福祉的权利,因此每个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亦享有受保护的权利。马克思联系的观点认为,社会是密切联系的统一整体,个体是无法脱离群体中的其他人而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同样,在作品的创作中,作者时刻不在吸收和借鉴着前人的优秀作品,闭门造车式的创作是无法走向市场的,因此,要推动公共教育的普及,公众自由接触作品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对此,立法者们在保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控制权的同时又巧妙地设置了对作者专有权的限制制度,这正体现了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就像有些学者所表明的,让作者、出版商和读者大众签订一个社会契约,使这份带有文化属性的契约能激励作者的创作,进而保证作品的大量生产,这才是立法者们真正的关注所在。版权法对作者专有权的限制之一即:如果大众在版权保护期限内使用作品是基于教育目的则不视为侵权,这一赋予他人免费使用作品的权利体现了版权法对公共教育水平的推动。

  (三)公共利益视角:基于版权与公有领域的关系考虑。

  公有领域与版权是版权法制度中重要的南北极,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哺养。公有领域为作者创作作品提供了丰富的养料,而版权又对公有领域的繁荣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反哺作用。版权通过自身特有的生产性功能和作品的开放共享性特点,其一方面激励了作者进行独立的创作,同时为人类文化的丰富性和博采众长性发挥了作用。

  由此可知,公有领域的繁荣发展是版权法保护作者利益的终极目标,而要保证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就必须对作者的版权利益作出限制,保护期制度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才得以产生。但是,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公有领域和版权是养料的提供和积极的反作用的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无尽的共享资源,后者又会反作用于前者,为其范围的扩大和作品的不断更新发挥自己的作用,所以版权保护期制度的设置非但不会打击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有限的保护期反而会激励创作者在不断吸收前人的基础上勇于创新,一批批更优秀、更具时代性的作品才会相继问世,同时公有领域这块绿洲也因活水(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不断涌入而秀丽多姿。

  "版权体现了作者的专有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折衷。同时,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这架天平常有失衡情况的出现。它涉及的是作者和公众这两方的利益,社会给与作者专有权的原因在于社会需要从中获得好处,正是通过这种例外和限制,这种平衡才能得到实现。"因此,版权并非仅仅是一种垄断权,其在保障作者享有其专有权的同时,更多的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恰如美国的一名着名学者所说:"磨坊不正是所有艺术最初的起源吗?自从荷马以降,讲故事的人(以及后来的作家、艺术家和电影导演、计算机游戏软件开发者)不就是受到其他人想法的启发才能有自己的成功吗?莫奈不正是学自塞尚的?没有屠格涅夫又何来海明威?昆汀·塔伦狄诺不也是得助于戈达尔吗?"如果没有公有领域大量丰富的作品可以借鉴吸收,就不可能出现后来如此多的"后起之秀",如果没有版权保护期等制度的限制,版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就会加强,从而危及到公有领域这片绿洲的欣欣向荣,没有活水的绿洲将难逃荒漠化的命运,这样只会导致作者利益和公有领域的两败俱伤,哺育和反哺的和谐关系将难于维持。

  因此,立法者正是基于公有领域和作者利益的双重考虑才设置版权保护期制度,有了保护期的适当制约,一方面能鼓励作者积极投身于作品的创作中,另一方面又能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进而达到保护作者专有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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