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开展按驾驶情况付费车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3.1 我国车险费率厘定的现状
3.1.1 我国车险市场处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的元年可以定为 2001 年,当年费率市场化政策首先在广东试点,在十几年的摸索期中,我国的车险行业的发展并不稳定,虽然整个车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但是,多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却不容乐观。在2013 年底,全国共有 49 家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其中亏损的公司数量高达 46 家,只有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太保财险三家上市公司在车险业务上实现承保业务的获利。另外,由于近年来财险公司之间的不理性竞争使得财险行业的利润不断地被其他行业剥夺,比如汽车维修业等,车险业务的受益正进入一个下行通道。如下图表示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和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的数量变化,两者都是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一直超过一半的占比。
2015 年 3 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布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首先就提出鼓励财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然后明确规定了财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在车险费率条款管理上的不同职责分工。财险公司在车险产品的设计中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设定车险保障条款和费率厘定方法等。行业协会制定产品的示范条款和基准费率。监管机构对产品条款的拟定和实施进行监督,负责保障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方案还制定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路线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可见该方案的实施为国内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进行实质性的推动,为财险公司自主创新奠定了信心。
汽车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传统的先验和后验定价方法、按车型定价方法、按驾驶情况付费方法。我国车险费事市场化改革需要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先稳步地建立好按车型定价的车险体系,这种体系已经比之前的传统车险定价方法在精确性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可以允许财险公司进行车险险种的创新,开发绿色环保的车险产品,在财险公司攻克按驾驶情况付费车险的技术难题后,鼓励向市场推出计费更加精确的产品。
3.1.2 费率厘定技术单一,产品条款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财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费率厘定时,仍按原来的行业统一标准来制定,即 ABC 条款。在原标准中的条款中并没有较大的差异,例如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中,A 条款的保障范围相对最少,C 条款相对较宽泛。具体来说 A条款中没有将暴风和龙卷风气象纳入到保障范围中,C 条款比另外两个条款多了台风和热带风暴等五项灾害天气。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投保的车主不必太过于纠结保险条款,需要更多关注车险的服务水平。但是财险公司一味地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也会大大提高经营成本,甚至会引起恶性竞争现象。车主所购买的机动车辆保险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分别是主险和附加险。其中主险除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等。
附加险中有玻璃单独破损险、自燃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各家财险公司提供的具有微小差异的车险产品无法体现出保户所面临的差异风险,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传统的车险产品不能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还是以产品条款中自然灾害保障范围为例,所有的车险产品都把洪水、海啸、暴雨、泥石流和冰雹灾害等纳入范围,不论投保车辆是在不会发生泥石流灾害的沿海省份,还是不会受到海啸影响的内陆地区,都使用相同的保障范围。所以在这类由于条款单一引起的问题中,保险消费者成为了直接的利益受损者,因为保户为自身所没有面临的风险支付了保险费用,这会造成支付保费数额不公平的现象,利益保障意识高的消费者不会允许这种不公平现象存在太久。
3.1.3 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赔付率高
目前车险市场上出险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车主在常常抱怨汽车保险费用高,因为动辄每年就要支出四五千元车险保费,而且对于购买奔驰、宝马这种名车的车主则需要支付的更多。另一方面财险公司也在抱怨车险业务的高成本,车险业务理赔支出却常年居高不下,最终出现财险公司大规模亏损的现象。我国历年汽车保险全国赔付率如下图所示:
上图反映国内车险业务赔付率的指标是简单赔付率,这种赔付率的计算公式是:简单赔付率=保险公司已支付赔款÷当期实收保费。分子中的支出赔款是财险公司针对前期业务的赔偿,而分母实收保费是指公司当期收取的保费,所以这两个数据在时间点上不吻合。而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年来车险保费收入逐年上升,也就是分母的数值当期比前期要大,这样计算出来的赔付率是低于实际情况的。所以在 2004 年,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计算赔付率时使用事故年度制赔付率,这种赔付率计算方法是:赔付率=当期已发生损失净额÷当期已转净保费。公式的分子中考虑了在赔付率统计时段内出险但尚未立案确认的未决赔款,分母使用财险公司的净赚保费,这种计算赔付率的方法更加科学。
导致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赔付率高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车辆初次承保时,投保人往往通过口述的方式将投保车辆的基本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使承包单位并不能精确的获得投保车辆的历史信息。另外,投保人、事故勘察员和维修单位常常采用串通的方式来虚报车辆损失,由此来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支出。第二,车辆维修的成本和事故赔偿的标准都在上升,车辆维修所需要更换的零件价格、人工修理付费等在维修行业里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支出成本控制难度加大。第三,行车风险不断加大。行车风险包括道路风险和人员风险,随着居民汽车保有量的提高,道路上变得越来越拥堵。另外由于驾照培训机构主要关注学员的招收数量,不注重培训学员的驾驶技能,只要通过考试就万事大吉,这使得通过考试的学员并没有掌握熟练的驾车技术,因此新手驾驶员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
3.2 我国推出 PAYD 车险的可行性分析
3.2.1 顺应费率市场化改革趋势并提高我国车险业创新能力
目前我国的车险市场正处于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就是保费厘定方法的差异化,同时尽可能的使保费支出和投保车辆面临的风险相接近,不再出现低风险保户向高风险保户进行保费补贴的现象,进而实现保费支出的公平性。
在保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化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车辆行驶里程数和行驶时间段等风险因素得到了关注,而这方面风险计量正是按驾驶里程付费车险产品的优势。PAYD 车险正是通过在投保车辆上安装一个车载装置,通过这个车载装置连接 GPS 导航系统,由此就可以获取车辆行驶里程数的精确数值,并且还可以探测到车辆行驶的时间段、经过的路段、车速、急刹车次数等驾驶信息情况,从而更精确的收集投保车辆的风险因子,实现保户支付保费的差异化。
近几年我国车险市场上的产品严重缺乏创新,所出现的几项创新仅限于车险投保方式、产品销售渠道等低技术含量的措施,殊不知作为传统金融产品的汽车保险也需要和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等科技领域进行有效结合,从而来顺应世界科技的发展。PAYD 车险所需要的信息收集、传输、转换等进程都需要用电子科技产品来提供软件和硬件上的支持。这样就会大大促进我国车险市场产品本质上的创新。
3.2.2 我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密切
在大数据时代下为了推出PAYD车险产品,硬件和软件上的技术支持必不可少,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公司已经有了多个成果合作的案例,不同领域的公司能够实现积极的合作,将会对双发产生巨大的收益。
例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正式成立,这家保险公司正是由中国平安与腾讯公司和阿里巴巴这两个互联网巨头共同发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颇具特色,保险业务的承保、核保和理赔等程序都是在网上实现的,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网购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交网络信息等互联网相关保险业务。众安在线主要推出险种范围是财产险和责任险,具体产品有与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的财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费险、信用保证保险、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等。
该公司已经真正体现出“互联网+”观念在保险业的应用,不是简单地使用电商平台渠道来销售保险,而是使用当代数据挖掘技术来量化评估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由此来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推出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的险种。众安保险有广大的潜在客户群,因为互联网经济活动里有广大的参与者,如网购消费者、电子商务公司、网络信息使用者和各种互联网企业。
由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公司正是传统保险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战略合作的结果。中国平安进行提供保险产品费率厘定技术、设计保险条款、核保理赔等工作。腾讯和阿里巴巴可以利用自身强大的电子信息技术把网络信息流量转化为保险费率厘定数据源,并提供在线营销渠道来引入更庞大的潜在客户群。
在保险行业以后的发展中,通过保险公司和科技公司的紧密合作,使得开发PAYD 车险有了技术上和硬件上的支持,为该险种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3.2.3 政府关于“互联网+”行动的宏观政策推动
互联网企业对传统银行业和基金业的冲击不言而喻,而且互联网企业又继续杀入了各种传统行业,像装修业、农业、智能家居业等。作为传统金融业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会不会受到互联网企业的狙击?答案是肯定的。于其固步自封、安于现状,不如主动改变,与互联网企业进行深度的战略合作,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双方的共赢。
我国政府已经关注到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对传统行业的巨大影响,所以想要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与传统行业的合作。在 2015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会中,“互联网+”一次首次被引入政府工作文件中,“互联网+”概念是指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深度合作,包括产品的生产活动、企业运营方式、资金募集、产品营销等多方面深层次的改变。政府会在“互联网+”业务中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所以财险公司一定要抓住互联网工业革命的时代契机和政府改革红利,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车险产品质量和保险产品营销渠道,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2.4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现新的态势,以前高速的粗犷式发展已经成为了过去时,现在我国必须走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国居民的消费、投资、生产、文化活动、进出口等行为发生了明显改变,国内的资源状况、竞争优势和要素生产率也不同于以前,这些多方面的新状况被国家领导层概括为经济“新常态”.“新”表示以前没有,“常”意味着要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新常态”在消费领域的体现是:居民的消费行为习惯从原来的盲目从众、模仿性消费变成了追求个性化、多样化,客户希望自己购买到的产品是独一无二的,精确满足自身需求的。“新常态”在生产领域的体现是生产活动从原来的资源集约、大规模量化生产转为技术集约型、智能化生产,新的生产方式效率更高并且节约资源。
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客户对保险产品具有个性化、差异化的要求,客户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对自己最有经济效益的保险产品,财险公司必须迎合客户的需求才能在追求个性消费的时代立于不败之地。保险公司自身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也会利用当代科技的进步,如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思维等来为保险产品进行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措施中有一条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把握住这次互联网革命的战略机遇,以信息技术作为发展自身竞争力的强大支撑。
3.3 按驾驶情况付费车险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尽管 PAYD 车险有着巨大的社会效益,比传统车险有着多方面的优势,但是西方国家该车险所占的市场份额仍然不能和传统车险相比较。为了实现 PAYD 车险在我国的顺利实施也将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包括供给方、需求方和监管方三个方面。
3.3.1 来自供给方的阻碍
PAYD 车险的供给方也就是我国的财险公司在推出该产品时会有诸多的顾虑。
首先,实施的成本巨大。在安装车载信息设备的阶段,该设备目前的生产成本高,并没有达到能够规模生产的阶段。在数据收集和传输的阶段,需要引入 GPS 设备,这也将会是一笔巨大的建设支出。
其次,初次实施时会面临保费收入减少的压力。在财险公司推出具有新计费概念的车险产品后,最先选择的该产品的车主主要是每年行驶里程数较少的,这样他们可能会减少将近一半的保费支出,这将会引起首先推出 PAYD 车险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直接减少,短期的经营业绩将承压。
再次,实施 PAYD 车险所需要的基础设备尚不具备。目前我国还没有生产出来专门用于PAYD车险的车载诊断系统,只出现了一些可以提供相关功能的电子设备,比如在 2014 年的一年中苹果推出了 CARPLAY,百度公司推了 CARNET,在 5 月份腾讯公司也应势推出了路宝盒子,这些车载产品目前主要关注车辆的诊断、油耗分析等服务。如在驾车出行前,可以进行全车体检;如遇到故障,车载系统 App 会及时让司机了解故障详情和紧急程度;在驾驶过程中,还能能实时提醒用户的油门深度等。经过这些产品的实践,相信不久将会出现专门用于 PAYD 车险的车载系统。
最后,在某一车险公司推出 PAYD 车险后,不仅会使自身的经验业绩在短期内承受压力,而且还会使其它未推出 PAYD 车险的竞争对手享受到车主减少行驶所带来好处,由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车辆减少了行驶里程,不仅使自身的车辆降低了事故发生率,还是减少了其他的车辆卷入事故的概率。
3.3.2 来自需求方的阻碍
第一,涉及到隐私安全问题。PAYD 车险需要在投保车辆上安装一个车载诊断设备,由此就会探测到车辆行驶的路线,这样就得到了驾驶员的隐私信息。另外,如果车辆驾驶的信息收集工作交予保险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这样又再次加大了车主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份子得到,可能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为了尽量减少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可以在获取车辆行驶信息的初期就将其进行加密处理,使保险公司只获得与定价有关的有效信息即可。
第二,价格吸引力的问题。PAYD 车险是否真的能够吸引广大用户还需要经过实践验证,推行新的车险产品需要财险公司在期初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可能会使PAYD 车险初始定价偏高,起不到价格吸引的作用,如果参与购买的车主较少,使得后续的现金流无法弥补前期的投入,就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失败。为了缓解这个问题就需要国家政府提供专项财政支持,因为推行该险种最大的受益方是整个社会。
3.3.3 来自监管方的阻碍
在西方发达国家推出 PAYD 车险的初期就面临着监管方的压力,我国目前也只是同意财险公司推出基于用量的保险,但是在险种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就使推出 PAYD 车险的财险公司面临合规风险。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政策法规、监管规定、保险业自律性组织制定的规则等的可能,该风险可以使保险公司受到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制裁,从而引起公司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有时这些负面影响可能是非常严重的。
另外,国家监管单位对推行 PAYD 车险存在一些顾虑。比如在消费者权益方面,在没有权威的理论证明和实践证明出现之前,推出新型的车险产品可能会使保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