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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的优化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1 共70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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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2013 年 11 月 12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是完善和改革我国消费税制度的指导方针,也是构建新的有利于国家经济环境改善和发展的财税体制的重要要求。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重要的流转税,是具有调控经济功能的政策性税种。消费税存在于较小范围的商品消费过程中,却能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差距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消费税作为可调节性比较强的税种,关系到国家的政策制定和经济走势,其制度本身和改革方向一直普遍受到关注。政府可以通过对特定消费品如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奢侈品等进行课征,来纠正和解决诸如烟酒消费、酸雨、雾霾、全球变暖、交通阻塞、收入差距等所带来的各类经济和社会问题。我国自 1994 年开征消费税以来,经过 2006 年的重大调整,逐步在法律层面及征税范围方面进行局部的修改。此后,关于消费税的相关改革的政策调整就进入了缄默期,一直到 2013 年 11 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消费税首次出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篇章,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构成了未来一段时间完善税收制度的重点。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等,扩大征收范围涵盖到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这是是本轮消费税改革明确的落点。
  
  自建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保护环境、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不断丰富和强化。成品油消费税、卷烟消费税已率先进行调整,电池、涂料等项目也纷纷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之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在全面推进,改革向着更加全面深入的方向进行,我国总体税制结构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那么消费税在这样背景下就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国际国内环境对消费税提出了更多的政策目标以及期望要求,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征税环节和方式上要从一个新的角度上进行推陈出新,以便于我国当前的消费税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使消费税的主要功能得以充分发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1.1.2 研究意义
  
  我国流转税的体系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本研究丰富了流转税的理论体系。“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货物劳务领域中重复征税的状况应该会有明显好转,但也会因此暴露出消费税的不足。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此时特别需要消费税在一些方面进行填补缺位,促进各大税种之间协调和互补。研究消费税有助于深入认识消费税,从而探索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消费税政策,预测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可能带来的变化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消费税的成效、现状的研究有助于将税收理论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对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纳税环节、税率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为消费税调整奠定理论基础。消费税在经济、社会、政治等更多领域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不仅仅局限于增加财政收入。本文站在“十三五”规划新的起点上去研究消费税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设想为我国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制度提供了借鉴。一是合理的设计和管理消费税,可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二是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征收消费税,可引导居民调整消费观念、适度消费;三是对高污染、高能耗行为征税可促使企业调节生产结构、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四是调整消费税税率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功能,控制不当的消费习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五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适度调整有利于提高消费税征管水平,增加政府收入,引导企业依法交税,堵塞征管漏洞。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因其增加财政收入效果显着,一直备受相关领域学者的关注。消费税的研究历史源远流长,在西方国家,关于消费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很早就开始了。得益于欧洲航海运动的发展,古罗马在 17 世纪就有关于商品课征特别消费税的记载。理论方面,早在 16 世纪,西方学者就开始对消费税理论进行研究,比较着名的代表人物有霍布斯、威廉。配第、亚当。斯密、约翰。穆勒以及庇古等,可谓是百家争鸣。霍布斯是消费支出税的提出者,他认为对支出而不是对收入的项目课征税款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符合公平原则。与之对应的,威廉。配第提出了设立国内消费税,根据居民收入不同,消费水平不同,应区别征税。
  
  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都认为应该对奢侈品征收重税。拉姆齐(1920)用“拉姆齐反弹性原则”提出对必需品征收比奢侈品更重的税[1].庇古(1927)提出利用税收来制约社会危害活动,并在环境政策方面运用和发展[2].然而,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选择性消费税比一般性消费税优越。作为其代表人物的布坎南就消费税课征产生的经济效应方面做出对比,认为选择性消费税的收益和归属比一般税收更容易确定,因而效益更高。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学者在研究消费税方面比较注重实证分析,他们大多通过有效的数据,大量论证单一消费税种对收入分配及居民生活的影响。Pearson 和 Smiths(1991)研究 EU 碳税对收入分配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为碳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按照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所承担的税负比例,低收入家庭承担的税负比较大[3].Evans和 Ringel(1998)研究认为,烟草税的开征使得人们容易选择焦油和尼古丁含量高的香烟来代替高税率的卷烟,虽然卷烟消费量降低,但是从人们身体健康来考虑其危害性没有降低。因而,他们认为应按照香烟里的含量来课税[4].Nesbakkeni(1999)通过调查数据分析,认为如果课征电力消费税将会使电价上升 25%,居民用电会节约5%-15%[5].他们用数据说明了消费税税率的高低,以及是否对某一项目,会对人们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1 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消费税逐步呈现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多种功能特点。面对消费税层出不穷的特点,国外一些学者开始探究征收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税和带有调节消费结构的生态消费税,比如对固体废弃物征收的消费税、对公路拥挤征收的消费税等等。
  
  1.2.2 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确立于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选择少数几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自此,我国一些学者开始研究消费税发生、发展的相关理论。国内学者对消费税的经济效应和消费税制度的缺陷研究比较多。许多学者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征税环节进行研究,还有些学者选择对卷烟、酒类、化妆品、小汽车、成品油消费税的经济效应进行研究,进而提出改革消费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方面,许多学者在对消费税的制度研究之后,发现消费税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过窄,建议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步拓宽征税范围;二是税率结构单一,建议对居民生活必需品适当调低税率,对限制类产品抬高税率,改进税率结构;三是征税环节集中在生产环节,建议根据消费品特点移到零售环节征税,或者形成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税。
  
  1.在征税范围的研究。
  
  梁滨(2006)从我国奢侈品消费的状态和发展趋势着手研究,认为应该通过消费税加以控制[6].国家税务总局课题组(2010)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消费税存在结构单一、征税范围不尽合理、税负设计欠科学等问题。我国消费税主要是传统的消费税,没有体现特定目的或使用费性质的消费领域,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征税范围,不符合消费税的立法原则,存在越位的问题。现行消费税没有将一些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并对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提出建议[7].
  
  金念(2011)认为我国消费税制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征税范围过窄,没有全面对奢侈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导致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应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奢侈品、不动产和行为,全面地对奢侈品征税能够避免奢侈品的替代消费、社会不公平等现象[8].
  
  蒋震(2013)认为消费税制度改革应与增值税制度改革相配合,应该将消费税扩围至高端服务业领域,完善价税传导机制,强化消费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功能[9].马晓华(2014)指出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要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高档奢侈品税目实行定期调整,定期进行论证和税目的增减[10].范仙婷(2014)提出可将更多的高档消费品列为征税对象,取消部分普通消费品,从而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的作用。同时,增加对高污染产品的征税,鼓励节能高效产业发展。为完善消费税税基,将征税对象延伸到服务业领域[11].
  
  张学诞(2015)提出我国消费税存在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部分商品税率偏低或者偏高,征收环节不合理等问题,未能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未能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的这些问题限制了其发挥适度调节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对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抑制奢侈性消费等方面所起的成效甚微[12].
  
  2.在税率结构的研究。
  
  赵丽萍(2013)研究指出,车辆购置税与车辆消费税重复征收,税率设计与二1量征税的机制,细化成品油税率结构,强化消费税价格调节机制并提出征收居民(家庭)电力产品消费税,按消费量不同设置阶梯税率[13].
  
  杨芷晴(2013)以“营改增”为背景,提出在货物劳务税内部,应按照“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营改増”之后,应根据应税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设置不同税率,对高档娱乐行为、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设定较高税率,充分发挥消费税特殊调节作用[14].
  
  “营改增”后,消费税应建立在增值税为主的基础上,对调节经济起着辅助作用,李晶(2014)提出消费税应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对汽车轮胎等收入效应显着的税目设置统一低档税率,对于具有调节效应的大部分税目设置差别化高档税率,对于汽油、柴油等有替代效应的税目设置中档税率[15].刘跃超(2015)从税率档次的方面解释,增值税档次变多只是暂时的,在保持档1调节作用[16].
  
  3.在征税环节的研究。
  
  刘植才、刘荣、黄凤羽(2008)提出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改在零售环节,这样可以堵塞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保证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17].
  
  孙开、金哲(2013)指出消费税征收环节应维持在生产环节。针对在生产环节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依据反避税规定和加强管理、价格信息披露来设定最低计税价格[18].
  
  王艺璇(2014)认为我国消费税对于“高档”“奢侈”商品的界定比较模糊,应税范围上还有扩展空间。另一方面,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无法形成互相制约、有效监督的链条,给偷逃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19].
  
  李梦娟(2014)研究认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征收消费税虽有助于实现消费税造成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低耗能、低污染”的产品来替代,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这样,消费者完全承担了由于技术制约或者由生产者负担的社会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20].
  
  林颖、欧阳升(2014)认为“营改増”后,消费税应是近期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建设的基本方向,并从理论依据、实践可行的视角进行论证,为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提出了一些关于税制要素设计的建议[21].
  
  另一方面,国内学者对消费税的经济效应进行研究后,认为目前消费税还没有充分发挥其有效的调节作用。孔淑红(2010)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分析了我国提高高排量汽车消费税对奢侈品汽车消费的影响,认为汽车消费税提高对豪华汽车的消费总体上没有起到抑制作用[22].
  
  李建军、单年宏(2012)指出,现行消费税设计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性,同时对城乡居民消费的影响都不显着,而对经济增长有显着促进作用,这说明现行消费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治税的公平和效率[23].
  
  王明茹(2012)从价内税和价外税定义入手,全面阐释了外国税制中采用价外税的具体做法,国内学者普遍呼吁的消费税改革需谨慎,不宜盲目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24].
  
  孟莹莹(2012)在博士学位论文中通过建立各种计量模型和经验数据,实证分析了我国卷烟消费税、酒消费税、汽车消费税和成品油消费税的经济效应,并且提出了具体而详细的优化措施[25].
  
  郝晓薇、廖勇(2013)共同发表了文章,认为结合绿色发展理念,消费税的调整应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效应,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征收重税,促进节能减排项目的发展[26].
  
  陈玉梅(2014)以绿色发展为视角,从税制角度对我国现行消费税促进绿色发展的功效进行考察,进而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消费税制度变革的相关建议[27].

  贾康、张晓云(2014)对消费税的三大功能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中国消费税没有发挥纠正外部性的作用,我国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高消费、高排放为代价。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但整体上消费税的作用依然有限[28].
  
  冯瑜(2015)提出,消费税调整一定程度上公平了收入分配,发挥了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9].
  
  与此同时,国外消费税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早已吸引国内学者进行探究,结合我国国情,部分学者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消费税改革的不同思路,为消费税研究提供更为宽广的视角。
  
  龚辉文(2010)对 OECD 部分成员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对我国消费税改革产生启示,扩大能源产品征收范围,对特种消费行为(服务)征税,谨慎扩大奢侈品征税范围[30].
  
  尹音频、张莹(2014)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阐释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的不合理性及不可行性,进而借鉴美国、日本的模式,认为应将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通过构建中央与地方收入的联合机制,更好地实现消费税的调控目标,建立政府间稳定规范的税收分配关系[31].
  
  严卿宇(2014)借鉴英、美等国消费税专款专用制度,提出我国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建立消费税专款专用制度[32].
  
  万文杰(2015)通过分析美国消费税的历史收入、征收范围、税率设置、纳税环节以及征管方式,提出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一些建议和应注意问题[33].
  
  吴德军(2015)在研究了韩国、英国等国消费税制后,认为我国消费税结构不合理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消费税全额上缴中央,制约了地方征管成效[34].
  
  1.2.3 总体评价
  
  国外学者对消费税理论的研究比较深远,理论基础深厚,论证范围广泛而全面。
  
  国外研究基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发展背景之上,研究范围比较广。由于建立在西方国家的财税体制之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虽大,但是实行起来相对也有难度,需要多方面进行调整。
  
  国内学者对消费税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以不同的视角对消费税的功能、消费税的效应进行研究,发现我国消费税制度现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改革建议。国内学者比较注重结合大量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也结合国外经验进行对比研究,使论证结果有理有据。本文在广泛搜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消费税自身发展特点和借鉴国外消费税制度建设的成功实践,采用比较分析和经验总结的方法,试图探讨一些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消费税政策或策略。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本文在系统阐释消费税的定义、特点、分类与功能的基础上,梳理消费税的演变历史和发展趋势,通过大量最新的数据,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消费税的经济效应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归纳出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与我国的消费税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改革我国消费税的设想。每部分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绪论,系统介绍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为消费税的理论阐释,详细阐释消费税的定义、特点,分类及功能,并简要介绍消费税的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
  
  第三部分为我国消费税的成效、现状及问题,通过数据分析描述了我国消费税对经济的效应,系统阐述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并在征收范围、税率设计、征税环节等方面进行分类研究。
  
  第四部分为消费税改革的国际对比与经验借鉴,通过研究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消费税方面的先进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第五部分为改革我国消费税的设想,针对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扩大征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纳税环节等方面的改革设想。
  
  1.3.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消费税进行研究。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外关于消费税的相关文献资料的理论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消费税自身发展特点和借鉴国外消费税制度建设的成功实践,采用比较分析和经验总结的方法,试图探讨一些最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消费税政策或策略。
  
  2.比较分析法。我国消费税的发展相对较晚,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本文通过对拥有比较成熟的消费税制的发达国家的消费税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消费税制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3.实证分析法。消费税的功效简单的通过文字无法充分论述,本文通过近年消费税在我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消费税政策调整的经济效应等方面的数据,通过对比图和表格等形式,阐述消费税的是否有效发挥其功能以及存在的制度缺陷,进而为消费税改革提供数据上的支持。
  
  1.4 创新点及不足
  
  本文结合我们国家财税改革方案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措施,从征税范围、税率设计、征税环节等方面,以消费税最新的数据来研究、分析消费税的经济效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本文的不足之处是由于能力有限,对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改革设想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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