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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现行财税支持政策的不足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3 共79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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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一带一路”战略财税支持政策现状
  
  4.2.1 财政政策现状
  
  (1)企业“走出去”的激励政策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我国就将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面,鼓励企业走出去和引进外商来华投资并行,因此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政策来激励企业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主要采取的是贷款贴息和专项补贴的方式。
  
  ①设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早在 2005 年我国就出台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行财政支持,该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无偿补贴的原则。《办法》中规定该专项资金主要是采用直接对企业补助或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政府财政支持。而直接的补助又分为两种形式:一个是不分类别的对企业进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前期费用直接发放一定补助资金,另一种形式则是针对特定的类别包括“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和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的运营费用给予补助①”.各省对于《办法》的施行设立了不同的标准同时在省级财政也进行了相应的补贴。
  
  以湖南省为例,对于企业进行对外劳务合作时,若其符合商务部设立的资格标准并且在上一年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中属于新外派的超过了 50 人,则对于每一位属于本省的派出人员每人给予 200 元的补贴,但每个企业最多接受的补贴不能超过 20 万元。除此之外,如企业的外派工人没有能力缴纳出国相关费用的,且其申请了具有担保费用的小额贷款,则政府将按担保费用的 50%进行补贴;企业进行对外承包工程的,若上年完成的项目总共的营业额比前一年每增加 200 万美元,政府就发放 1 万元的补助,总共金额每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其次,政府还对新签合同额巨大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合同额的大小分 10 万和 20 万两个级别;最后,境外直接投资方面,湖南省政府除对金额十分巨大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补贴外,主要还对涉及农业、林业和矿产业的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对企业支付的费用最多可以给予一半的补贴,同时还对一些国家或省内批准的那些具有非常完备公共设施并且规模巨大的境外经贸合作特区的建设进行适当地补贴,但该经济园区必须要引进至少 5 家的中国企业。
  
  ②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国外承接承包工程的项目时,保函资金的开立常常非常麻烦,为解决这一问题,2001 年我国专门设立了“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该资金来自于中央财政,“是为符合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垫支赔付的专项资金①”.在这一专项资金项目中,保函的业务是中国银行接受财政部和商务部的委托进行承办,其主要目的就是化解企业在进行对外工程承包时出现的银行信用不足而导致的资金困难,极大地帮助了解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长期面对的融资难问题。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只要企业的总资产超过8000 万且所有者权益同时超过 1500 万,同时还是实现了最近连续两年的盈利,就可以申请利用该项资金进行累计上限余额 4000 万美元的保函的开立。
  
  ③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早在 2000 年我国就开设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鼓励我国中小企业“走出去”,2010 年财政部正式出台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且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因此该资金今天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也提供了很大的扶持作用。
  
  (2)“一带一路”的配套财政政策
  
  ①设立丝路基金和筹建亚洲投资银行
  
  为了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2014 年 11 月,***主席以“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为主题的伙伴对话会议上宣布,中国将拿出 400 亿美元来设立“丝路基金”,主要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矿产开发、高新技术研究、设计咨询以及金融领域合作等工程项目解决融资问题。“‘丝路基金’是由外汇储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原则设立的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①”.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除了以自己的名义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在沿线国家进行有价值的投资,还为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承包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几乎与此同期,2014 年 10 月 24 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也迎来了 21 个首批创始成员国的签约仪式,主要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2015 年上半年,又有英、法、德、意、韩等发达国家也签署了加入亚投行的意向书,截止目前已有除美国和日本外主要的东西方 57 个正式国。成员国共同签署了《筹建亚投行备忘录》,亚投行的法定初始资本规模达到 1000 亿美元,我国作为最大的股东出资 500 亿,其他各成员国将以本国 GDP 为权重进行出资额的分配。亚洲投资银行是虽然是以开发银行的机构设置和宗旨进行运作,但其实际是一个政府特性的区域组织,重点任务是改善亚洲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这其中当然包括大部分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总之,设立亚投行实际是推进“一带一路”的战略手段之一。
  
  虽然丝路基金与亚洲投资银行更多的是以金融手段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前进,但其筹备和组建离不开大量财政资金的支持,尤其是亚投行是政府间性质的机构,其资本构成来自的各成员的财政收入,而中国是亚投行的资金主要来源国,其牵头建设亚洲投资银行,最主要的目的是加大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进一步实现“一带一路”战略。
  
  ②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一直以来,我国虽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多年,但其管理一直不甚规范,为了我国对外经贸的财税促进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是政府助力“一带一路”的一项措施,2014 年 4 月 9 日财政部和商务部在梳理和整合此前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之前出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引发了新的管理办法。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集中在中亚、东亚、东欧等国家,而且提出“一带一路”后极大提高了我国企业对这些国家的投资热情,因此办法规定优先支持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且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国际资源开发、基础设施投资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③地方政策助力“一带一路”
  
  毋庸置疑,“一带一路”对于全国各省都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会,所以各个省政府部门都纷纷在“一带一路”战略一提出来就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出拥护政策,这些政策甚至比我国提出的总体规划还要早,其中财税政策是地方政府借“一带一路”的东风谋求发展机会所运用的最有效的政策。受到广泛好评的是江苏连云港市,其是行动较早的,当地的财政部门在“一带一路”一提出来就对当前连云港现有的有关于对外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财税政策作出进行了梳理,并对下一步如何行动作出研究,并且召集了各方学者连同政府工作人员一起组成课题组专门就财税政策将如何支持连云港市在“一带一路”中发挥重要作用。连云港市决心打破传统财税政策的套路,对一些发达国家施行的新型创新的财税政策进行大胆尝试,希望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与连云港类似的还有:云南省想要发挥其东南边境的优势,争取在其位置上充分发挥,成为连接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枢纽;重庆市政府积极投入其中,其是在长江经济带上的重要城市,理应为建设“一带一路”出一份力,因此,重庆市政府表示其将投入一万多亿资金进行公共设施等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山东地处山东半岛,与韩国、日本的贸易非常发达,山东省政府提出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进行投资,还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山东省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和投资,从而可以提高山东省的经济实力和企业的国际形象。
  
  4.2.2 税收政策现状
  
  自从“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就将服务“一带一路”作为其工作的重点,切实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出台了落实“一带一路”十项措施,争取通过税收政策激励越来越多的企业与沿线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简单总结税收政策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协定方面
  
  税收协定实质上是一部法律,它是由贸易往来密切的两国谈判后签订,并且经过两国各自的法律程序之后产生效力,并对签署协定的双方政府形成法律约束力。当出现税收协定与本国的税法规定不一致时,遵循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和孰优原则,即本国税率高于税收协定时,按税收协定规定执行,若本国税率比税收协定约定的税率低时,按照本国的税率执行。因此,税收协定可以帮助企业走出国门后降低其在东道国的税负、减少税务争端等,主要表现在营业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方面的优惠待遇,简单介绍如下:营业利润方面,规定只要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时间未超过协定规定的天数且无常设结构的,其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国家免征所得税;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方面,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含设备租赁),都可依据相关税收协定享受优惠税率;财产收益方面,当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不可避免会取得财产收益,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决定签署另一方是否有征税权,在没有征税权的国家,企业在其当地获得的财产收益不缴纳所得税截止 2015 年,我国已与沿线 64 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未签订协定的重要国家也都在谈判过程中,而且早期签订的协定也根据当前情况做了修订。据不完全统计,2015 年新签订的税收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将为我国金融机构节省境外预提税额 96 亿元人民币。
  
  (2)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是企业纳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增值税更对企业的行为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来了一系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到沿线国家发展国际业务,主要包括:
  
  ① 差额征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2 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①”.
  
  ② 免税政策。财税〔2013〕106 号文件附件 3 和附件 4 中明确了一系列免征增值税的劳务,例如:试点纳税人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工程或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服务;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出口国务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向单位提供的技术方面、信息系统方面、鉴证方面、无形资产转让以及一系列的租赁服务等。
  
  ③零税率政策。零税率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财税〔2013〕106 号文件附件 4、财税〔2014〕50 号文件、国发〔2014〕10 号、15 号文件和财税〔2014〕43 号五个文件中,主要包括的服务有: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水路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文化服务和电信业服务;包括的出口产品有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
  
  (3)营业税方面
  
  李克强总理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自 5 月 1 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各个领域全部推开。在这之前的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只有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因此近几年也出台很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鼓励服务行业的企业“走出去”,其主要采取的是免税措施。具体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到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 号);“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免征营业税②”;“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在深圳市注册的保险企业向在前海深航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方面的保险服务免征营业税③”;“单位和个人对在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比如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进行出租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④”;“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对在东疆保税港区和天津注册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⑤;对境内企业提供的外派海员等业务免征营业税⑥”.
  
  (4)出口退税方面
  
  出口退税是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又一重要手段之一,此前的出口退税只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出口,但 2012 年出台的财税〔2012〕3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属于视同出口业务,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除此之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 号)还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 5 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①”.
  
  (5)纳税服务方面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很多企业由于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缺乏了解,且对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甚清楚,因此无法合理判定并有效控制国际业务的税收风险和税负。税务机关为了帮助企业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际的税制和税收政策,将国别税收信息的研究工作全面覆盖到“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并专门开设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专题网站,实时发布税务部门关于“一带一路”的工作动态,以及相关政策的发布和解读、相关案例分析、国际税收咨询等等。除此之外,各级税务部门还在税务咨询 12366 平台设置专岗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并且定期开展各种专题讲座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税收协定及各项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和防范税收风险意识。
  
  4.4 “一带一路”战略现行财税政策的不足
  
  4.4.1 财政政策的不足分析
  
  (1)相关激励政策不足且零散
  
  根据宋康乐(2013)的研究结论,在现行的财政政策体系中,涉及“引进来”的政策优惠比较多,而有关“走出去”战略发展的政策支持则比较少,仅涉及不完整的某些方面的政策扶持,特别是缺乏对“走出去”企业在投资方向、产业结构规划等宏观导向性的激励。自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来,系统的财政支持政策尚未出台,仅仅还是依靠之前制定的激励政策且并没有直接针对沿线国家的财政激励政策,即大多数政策都对于跨国企业与任何国家交易均给予同样的补贴。
  
  (2)出台政策级次较低
  
  虽然政府出台了具体了“一带一路”实施规划,明确了政府的相关角色和责任,但中央政府缺乏统筹全局的政策体系,只有各省级政府甚至市级政府出台了当地的财政支持政策,多采用发布文件的形式,法律级次较低,不利于稳定的政策环境的形成和“一带一路”战略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3)相关专项基金仍然缺乏
  
  当前针对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和承包工程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除了成立的“丝路基金”之外,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政策系统。所以我国对于专门服务企业“走出去”的专项基金还是非常欠缺,而且一直也没有构建起企业、政府和各类金融机构三者之间通常的沟通平台。当企业出现较大财务风险时,常常因为没有有效的规避措施而遭受毁灭性的打击4.4.2 税收政策的不足分析
  
  (1)税收直接激励政策不完善
  
  税收的直接激励政策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抵免方面,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了企业在境外所得若已缴纳了所得税可以直接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或者是可以将在国外持股份的的股息、红利等进行间接抵免之外,并没涉及任何有多层次的抵免条例。当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在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或进行跨国并购成为多层的法人,若所得税中没有规定多层次所得如何抵免,将会使那些拥有雄厚实力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时增加税负,从而打击他们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不只如此,我国实行的是“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限额计算方法,这意味着每个拥有国际业务的企业在计算抵免限额的时候是按照不同国家分别计算的,然后在全部汇总起来缴纳所得税,这种方法存在诸多缺陷,除了增加了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和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更大的问题是,这种方法还会造成跨国经营的企业由于各个国家抵免限额不能流通使用而增加总体税负。
  
  二是在税收饶让方面,我国目前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没有覆盖到全部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且,税务部门在和其他国家对签订的税收协定进行谈判时,很少站在我国是一个“走出去”的母国的角度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饶让。
  
  (2)间接激励政策缺乏
  
  目前发达国家比较常用的财税激励企业国际化的间接政策手段有延期纳税、对再投资的退税和海外投资准备金制度等等,但我国都没有采用,因此,我国的税收体系还不甚完备,还没有建立一套多结构、多形式的税收政策体系。
  
  (3)亏损结转弥补政策不恰当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免,这样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亏损企业的税负,但只有这一条亏损结转弥补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另外,《企业所得税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不论其营业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其所得都应当包括在应税所得额中。但却规定企业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的,若该营业机构出现亏损,却不准许其亏损额在境内机构的应税所得额总扣除。这样的规定使得企业独自承担起对外投资的风险,政府不但没有帮其分担风险而且还瓜分了企业的一部分境外所得,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符合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的政策主张。
  
  (4)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
  
  一是我国规定的出口退税比率和发达国家比相对过低,而且能够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非常有限,目前只有已在国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出口是享受出口退税。虽然从 2008 年之后,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已经一再的被提高,但这并没有表明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已达到适当地水平,综合来看还是较低,而且出口退税的结构也不甚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再加上世界经济还没有金融危机中完全摆脱出来,对外贸易依然非常难做,所以我国企业很难也没有动力开拓商品出口市场。
  
  二是出口退税的分担机制有待改进。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共担出口退税的税额,而商品从生产到加工完成再到出口国外中间经过了非常多的步骤,而且在几个省之间流转,所以在这过程中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同样在计生之间分布,而最终的出口退税只有一个省份与中央政府分担,这严重打击了该地区政府鼓励企业加大出口的积极性。
  
  (5)税务部门服务不到位
  
  ①税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机制不畅。
  
  就目前情况而言,税务部门对于“一带一路”比较关注,并且做了许多工作,例如通过传播较快的网站形式来搜集关于“一带一路”的信息,从而组织税收工作。但是同样存在一些问题,税务部门并没有定时通过开展一些税收专题活动了解企业情况,实现税企良好沟通,对于对外型企业提供的国际税收指导内容比较深奥,理解较为困难,并且针对对外型企业对于他国税收政策了解较少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没有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缺少一定的沟通平台与渠道。国、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一带一路”的政策理解不够,对于相关涉税问题不是十分熟悉,对于 12366 这条纳税服务热线有时会出现占线忙碌甚至暂停服务等现象,对于一些跨国企业而言造成了一定困难。
  
  ②维权服务不甚周到。
  
  我国企业在面对境外的税收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往往会通过税务中介的形式,而不是通过境内的税务部门,这就在一个方面说明了一个情况,对外型的企业还不能做到积极主动的向税务部门询问解决之法。
  
  总而言之,在政府方面,我国还没有一个完成的支持平台与体系,合理的去引导企业对外发展,政府还缺乏相关的服务。
  
  小结
  
  本章对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现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支持“一带一路”现状做了系统梳理,进而指出财政政策存在相关激励政策不足且零散、出台政策级次较低等不足,税收政策存在出口退税不完善、税务部门服务不到位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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