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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财税扶持政策建议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3 共53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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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一带一路”财税扶持政策建议研究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一带一路”的财税支持政策还存在种种缺陷。因此,对政府财税支持政策进行完善,发挥其促进和导向作用,推动“一带一路”更好更快发展迫在眉睫。本章将对财税政策如何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建议。
  
  5.1 财政支持政策方面
  
  5.1.1 明确政策导向
  
  政府制定财政政策的宗旨就是通过政策向公众展示政府的工作意图或下阶段目标,因此,针对“一带一路”的财政支持政策运用时首先要在之前制定的与“走出去”
  
  相关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突出其工作目标,即只对“一带一路”的推进有贡献的企业或个人施行财政补贴或者财政资金支持。
  
  首先,要明确重点扶持的对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中国有企业比重逐年下降,而非国有企业比重相对逐年上升,而且非国有企业中的中小名营企业发展势头非常强劲,因此,我国应将中小民营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点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沿线国家投资设厂、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展销等活动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或费用上的补贴。
  
  其次,要突出重点扶持的产业。由于“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因此,为了扶持建筑行业、通讯设施行业的企业积极进行沿线国家的投资,应当对其设置专门的扶持基金,并且对其融资的成本进行适当补贴,如贷款贴息等等。与此同时,纵观我国对外投资总额构成产业中,第三产业占比是最多的,尤其是对亚洲国家的投资,服务行业是主力军,因此,我国也要对服务行业比如对外设计咨询、专利申请、工程承包等行业进行重点扶持。
  
  最后,要突出重点扶持的区域。为了显示出财政政策对“一带一路”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快进入沿线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和投资,除了对他们的费用进行补贴外,还可以设立基金对这些企业按照项目的规模进行一定数量资金的奖励。
  
  5.1.2 完善财政补贴方式
  
  第一,我国传统的财政补贴主要由价格补贴、利息补贴、居民生活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几种方式构成,综合来看就可以发现,这些都是以转移支付的形式直接进行补贴。当前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增加间接补贴机制,比如用奖励的形式发放补贴等等,完善我国的财政补贴形式。
  
  第二,在财政贴息方面,对与沿线国家有贸易往来和对沿线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对他们的贷款贴息力度要加大,主要表现扩大允许可以申请财政贴息的产业范围和企业形式范围、对他们申请贴息的许可时间范围加大等。总之就是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尽量使那些想要开拓沿线国家市场的企业不会因为资金缺乏的问题而受到阻碍。尤其是那些以承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主的企业,他们需要的资金量相对非常庞大,应当对这一类企业重点扶持,对其因筹集项目资金而支付的利息进行全额补贴。除了经营工程承包的企业加大补贴力度,财政部门还应对那些“走出去”过程中前期耗费巨大的企业增加财政补贴,将购置设备、租赁场地、可行性研究支出等费用都纳入补贴的范围,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对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第三,由于“一带一路”战略本身是国家领导从全局出发,为了我国经济能够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而提出的惠及全民的伟大策略,因此其本质还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财政应当对整个战略的实施过程,包括规划设定、各部门工作投入和计划实施所发生的投入进行全力支持。
  
  5.1.3 优化政策环境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外贸易不断增长,但贸易摩擦同样一直伴随其中,发生最多的案件是有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政府应该设立专门解决这一问题的专项基金帮助企业和政府应对这一问题。当企业和政府遭受国外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时,除了要聘请律师进行案情的梳理和辩护,还要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共同应对,同时当国外处理该案件的官员到达国内,还要按照外事标准进行接待,所以,总体费用相对比较庞大,给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这一问题,又为企业分担了“走出去”过程中的一项重大难题,会大大提高企业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同时,还可对除了反补贴调查之外的反倾销、贸易壁垒等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由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5.1.4 制定总体规划
  
  除了从财政政策工具上进行改进,财政部门还应从各个层面做好财政对“一带一”支持的总体规划,包括全局层面、区域层面、机构层面。首先,应当在宏观上制定一个全局的规划,展示财政支持“一带一路”的总体计划和计划实施时间表,以及需要达到的目标;其次,对各个经济区域根据其各自的不同特别和优势产业进行区别对待,争取运用财政激励手段将他们的优势都发挥到最大;最后,将各级财政部们的工作细分下放,与预算机制有效机制有效结合,在严格遵守新预算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项财政补贴资金。
  
  5.1.5 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融合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匮乏且自然环境大都比较恶劣,因此需要大量的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但这些项目涉及的资金都非常庞大,单靠企业进行投资比较困难,因此应当运用当今在国内非常盛行的PPP 模式,即政府和社会的资本进行合作,将财政资金直接建设“一带一路”中去,建设一些规模庞大且惠及沿线国家的公共设施项目。
  
  5.1.6 丰富政府购买的形式
  
  大多人对政府购买的认识仅局限在购买商品、劳务和进行公共设施的建设,其实政府购买并不仅仅是这些常见的形式,我国将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会进行铁路、公路、通讯设施的投资,而这些投资项目前期规划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力,没有哪个企业可以单独完成这一任务,比如修建跨境公路前期的设计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对道路沿线的土地成分进行分析,地貌也要详细的考察,同时周边的经济发展情况、风俗人情等等都要进行周密的考察。这时政府可以出面运用财政资金完成这一部分工作,以保障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5.2 税收支持政策方面
  
  5.2.1 构建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对于企业国际业务的税收规定众多,但其规定分散在不同的税法或体例里面,不利于统筹考察其对企业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影响效果,而且,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不畅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该整理、分类并合并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对企业的国际业务相关的所有规定,制定一个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的国际业务税收征管手册,供企业和个人学习。同时,由于我国“一带一路”各方推进的进程非常迅速,全国各个地区经常会有新的政策发布,税务机关应当安排专门的部门及时收集我国新出台的支持“一带一路”的税收政策,并收录进税收征管手册,定期对手册的内容举办讲座对企业进行讲解。其次,不能只在建立税收征管手册这一形式上使“一带一路”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体系,内容上也应当构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类别齐全、各个政策能够相互协调的帮助和激励企业发展沿线国家的国际业务。对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单独的规定,但同时也要注意税负的公平。最后,还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开展业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他们在境外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和母国协商确定,不仅仅是对企业在国内的行为进行管理,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5.2.2 明确税收支持政策导向
  
  和财政政策类似,税收政策的制定首先也要搞明白是对那些产业和领域进行扶持,只有明确了之一导向,才能制定出适当的税收政策。“一带一路”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主要扶持那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行业还以与沿线国家的商品贸易。多种税收优惠手段协调作用来降低企业在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的税负。可以对企业进行一定限额和年限的税收减免或优惠,在所得税中就某些费用采取加倍扣除或可以抵免应纳税额、夸大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比例等等。
  
  除了对产业明确导向,同样也要对区域导向进行明确,将税收优惠的区域应当集中在大部分亚洲国家还与中东、中欧、非洲等沿线国家,比如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业务,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而且其费用加倍扣除,或者在这些国家的所得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还要明确优惠的主要对象应该中小民营企业,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是一直以来的政策主张,所以在国际业务上也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优惠。
  
  5.2.3 完善税收激励政策
  
  关于税收抵免,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抵免方法,但是我国的税收征管的能力有限而且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收申报也没有发达国家完备,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在之前的“分国不分项”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综合抵免法”,让企业自由选择运用哪种方法进行计算合适。并且之前我国的税收抵免层次单一,现在应当施行多层抵免,根据外国的做法,可以允许抵免到第 5 层企业,从而切实减少企业对外投资时的税收负担。
  
  关于税收饶让,我国税务部门还应在进一步扩充税收协定的签订国家数,并且分析当前已签订的税收协定还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改善,而且要站在母国的立场上主动承担税收责任。
  
  关于关税,当前有很多进口的商品,其实际是以我国的产品为原料的,是我国商品以原料的形式出口出去,在境外变成成品又回到国内,当前我国没有针对这一类商品的优惠政策,应当增加这类产品的关税优惠,从而降低这类产品再进口回来时的价格。
  
  关于营业税,就是当前的营改增截止本文写作之时还有两个月就全部推开了,全部推开后要完善增值税体系中的出口退税,重点对服务行业加大优惠力度。
  
  关于企业所得税,第一,企业在进行海外业务时可以设立亏损准备金,一般比例是 15%或 20%,一般集中在进行对外资源开发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若企业在境外的业务没有实现盈利,则可从之前设立的准备金中进行提取,如果企业没有发生亏损或准备金还有余额,可以初年在应税所得额中加上这一部分;第二,如果企业在海外投资时购置了固定资产,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第三,若企业暂时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延期纳税,具体时间和规模可以按企业性质和企业在海外经营的具体业务来决定;第四,如果企业在国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按照我国税法企业还要就该业务交所得税,则企业可以申请将境外已纳税额在境内应税所得额中进行抵免;第五,在亏损结转上以前允许企业的境内亏损额 5 年内在应税所得额中进行抵免,当前应当加上企业的境外亏损也应该在亏损抵免范围之内,让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5.2.4 健全出口退税制度
  
  虽然我国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激励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已有多年经验,但多年政策调整滞后,而且我国的出口退税率相对于其要达到的政策意图还是较低,而且应当根据税收激励的产业导向区域导向施行差别税率,充分发挥出该制度最大的激励作用;其次,对于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应该学习发达国家适当扩大,比如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纳入其中;还应当改进出口退税额的分担机制,为了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激励其促进当地的出口贸易,可以适当下调省级政府的分担比例,或每年出口退税额的增加值均有中央财政负担。
  
  5.2.5 增加与沿线发展中国家税收合作和交流
  
  我国在世界每年举行一次的征管会议召开前期,可以联系发展中国家的税务部门就“一带一路”问题开展一次高层次的讨论,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商、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不断增强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的呼声。在这次各国聚集的讨论中,我们要提高税务部门的理论认识,深化理论学习,并且积极的了解国外税务部门在部门协调配合方面、企业税务咨询方面以及税收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经验,实现各国之间的友好沟通、相互学习。通过讨论沟通的形式,可以使得各国之间彼此了解,避免意思曲解形成误会。IMF 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其通过亚投行这个媒介对于“一带一路”
  
  涉及到的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上的支持,促进税务部门提高征管能力,有效组织税收收入,在金融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促进“一带一路”的深远发展。
  
  5.2.6 用好相关税收工具
  
  我国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这个工具,发挥其长处。对于“一带一路”的周边国家可以充分通过税收协定的形式给予一定优惠,促进各国受益。在优惠形式的设定方面,可以采用自动认定的形式,例如通过对方国家上市公司完成这项工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开认定标准,适当的扩大受惠面。对于对外发展型的企业,我国可以适当的给予优惠,采取低税率的形式或者对于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缴纳的税款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出口。无论哪种税收手段或形式,都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好的发挥“一带一路”的带动作用。
  
  5.2.7 实现互利共赢、税源共享
  
  跨国公司的存在实现了各国资源的调动与转移。在税收筹划的存在下,一些外资企业在我国获取的高额利润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税收洼地或者避税港,一部分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对外发展型企业通过在一些避税港区设立总部的形式,运用税收筹划的方式,把利润转移。这些避税港的存在,造成了我国一定程度上的税源转移,造成了我国税收流失。在全球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需要不断提高税收的透明性与加强规范操作,严格监控此类行为。我国需要不断加强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多多合作,经常组织一些研讨活动,通过各国的税收合作与优惠共享,在保证本国税收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实现各国之间的共赢,实现各国税收的不断增长。
  
  小结
  
  本章分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对财税政策如何更好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政策建议。财政政策方面本文认为应该明确政策导向、完善财政补贴方式、优化政策环境和制定总体规划等;税收政策方面本文提出税务部门应该构建与“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法律体系,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税收饶让等方面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健全出口退税制度和完善纳税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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