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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基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13 共47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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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基本理论
  
  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是社会意识培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它与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同步发展,同时也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的状况。要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能够健康成长,我们不仅要将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还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尤其是要进一步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要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公平,同时也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成为一个健康和谐发展进步的公民社会。
  
  1. 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形成因素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形成是为完善社会体制所服务的,它与其他社会机制一样,在各种社会因素影响下促进了机制的发育和成长,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
  
  首先,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是作为基础制度存在于政治体制中的。公民在法律意识上是否有着版主性,主要看这个国家的政权是不是以法治为基础建立的,这对人们法律意识的产生很有影响力。法治的意义,从实体层面来说的话,就是包括自由、秩序、民主、平等多方面;而从形式层面来说的话,就是体现法律中的一些稳定性、普遍性、一致性、公平性及明确性。在它的实际运用中,根据特定的意义解释就是所谓民主宪政就是它整个运作过程,法治的实现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但是法治最根本的保障就是要有较为健全的一个法制系统。如果一个社会它的民主是非常的发达,法制体系也特别地完善,那么它的公民也是具有完全法律意识的。于之相反的,如果一个国家很专制或者很独裁,这时候法律就成了统治者的一个工具而已,而民众也只是被管制的对象罢了。处于这样的制度之下,社会中强制性质的力量决定了法律存在的意义,而民众也只有两种选择,不是顺从就是反抗,再无其它,所以就没有所谓法律意识之说。
  
  其次,民众在法律意识所采用的培养机制也体现了社会的一个发育程度。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意识。其中公民社会是一个相对来说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民间性社会,它是用民间的方式进行组织、运转及生成等这几方面的一个组织能力较强的系统,它能够持续存在靠的是自身产生的那些秩序,不靠国家的一些强制力影响,它最特别的就是它具有的自愿性及自发性,并且它不影响于那些政治团体,因此政府也不能任意地参与或干扰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事务。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意识和参与意识。而且公民社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将公民跟国家政治相联系,建立了比较良好的程序。在公民社会里民众们的各种需求及想法都有所凝聚跟改变,还运用该社会独具的各个组织来向国家去表现。
  
  最后,司法、行政及立法机制的主要导向是被公民的法律意识所用的培育机制。而这三项机制是国家机制体系中的主要构成要素,特别是全部制度能否完成目标,民众的法律意识是否有所形成及改善,都取决于它们所具备的各个定位设置及自身设计。民众是否遵守法律取决于这个国家行政体制在建立时的合法性。特别要提的是行政体制的执行一定要遵循法律制度,一定要遵守职权特定的要求,各个行政机关一定要依法执行相对应的职能。
  
  2. 公民培养法律意识机制的现实模式
  
  处于我国现在这种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国情之下,我们一定要增强国民自主法律意识,培养并提升国民基本素质特别是法律上的意识,这是一个长远并且艰难的工作,民主而法治的社会在建立时最根本的工作是对法制时代的召唤。因此,现在想要让所有国民都培养出法律方面的信仰,不单单依靠书面形式的法律,还要通过国情、国民意识现状形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模式。
  
  跟随我国社会主义当前现代化形式的发展,国家的文化、政治和经济要一起共同发展,所以当前市场的经济在发展与改善时,大家运用最直接的方式来用劳动收获财富,现在的劳动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制作者的所需,更是种对价值的追求,增强了人们在法律规则里对于价值方面的一种需求感,想用法律来使市场更加合理化,根据市场的规则充分运用制度来制造更好的效率,让市场的主体自主拥有权利方面的意识,而且它的发展也创建出民众培养法律意识所需的根基和土壤。体现了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反向影响经济基础的就是上层建筑。因此,我们要极力地去发展和改善当前市场的经济现状,将法治基础打实,在民众建立法律意识前构建良好的物质基础。
  
  为了使当前的法律文化建设更加完美,让公民培育法律意识的氛围更加和谐,就要使民众对于法律的可信度得到提高。当前我国正在转型阶段,传统的文化具有双面性,好的一面是其中良性因素有助于公民对法律意识的正确培养,不好的一面是一些腐败性思想会影响到公民意识中存在的平等观念,所以目前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来推动公民自主性法律意识的科学发展。不可全面否定传统性的文化,应该取其精华,因此在当今社会只有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有效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首先,对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全盘否定,要吸取精华,同时对那些不好的部分进行改善,建立比较有时代感的法律文化。例如说目前公民意识的中心就是自由权利,让其具备合理的自由观,不是随意而扭曲的自由观。其次,德治作为其中一种的伦理本位式文化,想要使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提高,必须将社会主义的核心体系作为基础来建立法律方面的文化,与时代的流向相符合,还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个精神支柱。
  
  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可是其中有很多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所以要对其进行改善。要创建较为科学的立法制度来适应市场所需要的,在义务和权利方面共同保障公民权利,做到有法可以行;要让人们对法律产生的信仰度提高,让大家都了解到法的真正意义,而不是只觉得它是个限制自由的工具;此外,司法是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手段,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很重要的,行政者行使权力的基础就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则,不可以随便乱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因此国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并对其进行严格要求。如果国民想有个科学的法律产生,不仅要对外界环境进行改善还要对人民素质进行培养,只有有了法律意识才能创建和谐的社会。
  
  3. 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机制的真正意义
  
  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其人为及社会关系的调整实质上就是让人们在各方面严格遵循公民利益并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相响应。所以国家一定要将强烈的法律意识作为基础来正确实施法律。法律意识水平的提升,是一个艰难的革命斗争任务。那么良好的法律意识并非自然而然就产生了,一定要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核心,去努力灌输方可形成。
  
  要实现和谐、良好的法律秩序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建立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是其中一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主要作用是督促公民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通过良好地培养机制就会加快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能让公民对客观法律现象和客观法律制度做出一定程度的反应,不同的公民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对社会法律现象也有不同程度的把握,因此公民会对这些现象和制度进行主观判断和评价,最终公民自己的追求目标、信仰和理想将会与法的正义、平等和自由等价值等同。由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公民达不到法律信仰所在的层次,但是公民对法律有不同的评价和不同程度的认识,因此仍然能够将法律作为程序和准则,自发形成自觉稳定的行为取向模式,自觉的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做到尊重他人的权力和自由;在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时候能够自发通过合法的途径,而不是运用对正常社会秩序有不利影响的非法手段,即使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通过非法途径;如果对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和当今社会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有意见,应当采用理性正当的方式表达意愿,而不是暴力或者消极对抗。
  
  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良好运行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真正达到法制社会的目标,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虽然法律实践是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但是在良好的培养机制下提升了公民法律意识后,在先进法律意识的影响下,社会制度将会愈加完善和健全,最终建立发达的法制社会。第一,先进法律意识是制定良法的基础,虽然社会基础决定了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但是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评价、体验和价值取向同样有一定影响。“要在正确的时机立法,对法律进行适时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实现社会和法律同步发展;要民主化立法,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真正从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要保证高质量的立法,确保法律的内容和形式都能满足法律需求,其前提条件都是具备现代化的法律意识”.
  
  第二,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保证实施效果的重要条件,法律再好,都只是一种普遍要求和一种抽象设定,要体现其作用就必须通过社会上人的具体实施,那么人的主观法律意识如何就与法律的实施效果有直接的关系。第三,理性的法律意识能够弥补法律的缺陷与空白,社会与法律法规不可能时时刻刻同步发展,法律法规也不可能毫无问题和缺陷,漏洞、空白和缺陷是不可能消除的。理性的法律意识能够让公民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并进一步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性法律意识对法律法规的弥补作用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推动立法和修法,让法律法规更加科学完善。
  
  不仅如此,先进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还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理解,而且伴随着社会发展,先进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还有助于革新公民法律教育的观念。公民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知道法律不禁止的才是允许的,也能知道什么是禁止的,这样才能保证自身行为的正确性,拥有的权力才能被正确行使,并逐渐对法律形成一种理性认识,因此“法律实施效益与社会主体学法懂法的主动性是呈正比例关系的,公民能否守法并正确用法,也与社会主体学法懂法息息相关”.
  
  .现今社会要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让公民知法懂法,主要依靠法律教育的方式,目前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如何改革传统僵化的填鸭式法律教育方式,采取新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引导公民去正确认识法律的重要作用,正确看待当前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实际生活中融入法制理念和法制精神;传统法律教育忽视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教育,强调针对普通民众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必须得到改革,如果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那么就很难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司法执法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公民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法律教育必须做到普通民众与司法执法人员平等;传统法律教育途径主要靠媒体宣传,例如常见的报刊杂志和电视广告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信息传播方式越来越普及,因此除了传统宣传方式,还要积极利用 QQ、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让法律教育更加快捷,影响面更加广泛。
  
  全面的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可以完善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着力重视下岗员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公民生活质量、生活环境与受教育程度,决定了其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但是也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仍然有很多家庭未能实现基本的温饱。还有城市中的残疾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上述群体的权益不平等,一旦自身权益被侵害,他们不知道或者没有途径寻求法律帮助,因此他们得不到法律的关怀,对于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必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整体法律意识均衡发展。
  
  总之,在良好的公民意识培养机制指引下,我们国家的公民会对法和法律追求一种可持续的和谐发展状态,每个公民都建立起遵法守法的意识,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树立法律观念,以实际行动保卫我国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沿着法制轨道顺利稳定和谐的发展,因为它关系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整个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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