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刘后村狱讼伦理原则
北宋的程颐、程颢是理学的奠基者。他们建立起一套把自然观、认识论、人性论、伦理论、道德观、法律观等联系在一起的唯心主义体系。他们提出一个“理”的哲学范畴,认为“理”是宇宙的本源,先事物而存在,并创造天地万物。在他们看来,“理”是永恒不变的,这就是天理。他们认为“理”就是君臣、父子关系的准则,“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南宋朱熹承袭“二程”思想,集理学之大成创立了一整套完整理学思想体系,理学的重点在于用哲学的语言来阐述儒家人伦道德的至上与合理,从而说明现存社会秩序的合理性,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在南宋后期时期成为官方正统哲学,并成为指导传统社会近 700 年的思想意识形态。
刘后村的祖父刘夙是理学创始人程颐的三传弟子,父亲刘弥正也是家传理学人士,对理学崇尚备至,尤其称颂朱熹集理学大成之功。后村出身于理学思想浓厚的家族,幼年起就是接受理学思想的教育和引导,后又师从于真德秀等理学思想家。他的思想继承了二程和朱熹创立的理学思想,天理思想是后村思想的主要原则,他的法律思想即是以理学天理伦理思想为基础,三纲五常和亲亲尊尊伦理思想是他为人为政中秉持的根本思想原则。
刘后村所作的书判中蕴含着丰富的儒家伦理思想,以儒家伦理思想支配和规范着法律的发展,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不断将伦理思想渗入立法和司法中,伦理精神已经成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以及惩罚轻重的重要依据。
3.1 家庭血缘伦理
3.1.1 父子伦理
在后村书判《贵溪县毛文卿诉财产事》,案中毛文卿本是彦明之子,然三十余年不父其父,认他人为父,不与父母兄弟同居相来往,刘后村以为毛文卿“今为财产之争诉至官府,诚可谓不孝之至矣!父子之情淡薄,几近于无”,同时认为,虽然文卿执有契簿试图以此取得彦明产业,然刘后村认为此契簿无据可查,且彦明的产业自有子继承,所以文卿的要求既不合法亦不合理,于情之上亦不值得可怜。
后村书判《上饶县申刘熙为举掘祖坟事》,其判文曰:刘熙若以坟山不利爲说,当别办棺椁衣衾,可以改葬高燥可也,今乃发冢取其棺中之物,以至砖石、棺钉、墓山皆行卖钱,又将大父遣骸用小板两片安磹遮盖,埋在浅土,孝子仁人之掩其亲,恐不如此。法司捡坐条令呈,奉判:爲人子孙,輙将祖父冢墓发掘,尸骨焚毁,砖石出卖,亦可谓之悖逆矣。帖县验视其人有无疾患,并要见本人母别有无儿女供赡申,十日。
刘熙以坟山风水不利为由,将大父遗骸掘出,尸骨焚毁,棺木、砖石皆卖出换钱。其行为罔顾人伦之情,为人子孙不尊长辈,悖逆之极。判语虽无一字言法,然其中尊卑长幼之礼即是本判做出裁决的依据,刘熙与祖父之间尊卑之分显而易见,他的行为无疑是大不孝的。
从上述书判可见,在司法中后村审理案件之时十分重视父子伦常,对社会中出现的有违伦常的诉案,后村在裁判中常有对诉讼人等的劝诫之语,为维护父子天伦关系,在判中常对子孙的不义不孝行为不留情面的加以申斥,希望世人多感念父母恩情,为人子孙者莫要忘恩断情同时也鼓励当事人等的孝义之举。
3.1.2 夫妻伦理
在后村书判《妻以夫家贫而仳离》中,黄桂与丘教授离婚之案,判文中即认为黄桂为妻却无伉俪之谊,在家道凋零之时欲弃其夫而去。后村在审理此案时劝解黄桂与丘教授复合,如双方可复合,于理保持了家庭的完整,不使骨肉分离,如双方仍不可复合,在情理上亦当念及曾经夫妻之义,对黄桂予以资助,不使其生活无着。
在后村书判《吏奸》中,案中县吏叶棠与妇人阿李通奸一事,妇人阿李为蔡八三之妻,但其为妻却不能为夫守节,勾结叶棠做下令人不齿之事。据案中当事人蔡八三所言,其在去年十月初七日撞见妻与人行奸之事时,却未及时报告官府纠举其人,此事不及报于官之失当由蔡谋自行担责,其后蔡因此写下离书,吏人叶棠身为公门中人,不顾国家条令,公然与妇人通奸,既是知法犯法更是有违伦理道德,对叶棠必得予以处置,已诫后人。妇人阿李亦当罚其罪,案中判其押于本县管制予以惩戒。
再在《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书判中,刘后村对争讼双方进行了多次的劝导,安抚双方平息争讼,从其书判中可以看出对这一刘颖母子诉谢迪之事,审理中经过了多次劝和、两下对定,方调解成功,双方息讼。其判先引述法条,刘后村虽看出谢迪一方明显违法,但是此案若简单的依法判决,并不能令双方满意,且双方本意是结两姓之好,此事还得两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最佳结果。因此,刘后村一方面劝说作为悔婚的一方谢迪父女要“更自推详法意,从长较议”,另一方面劝告刘颖母子此时对这桩婚姻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双方为此事互打官司,争执不休已无益于婚姻的履行,希望双方能够各让一步,为家庭和睦、双方子女考虑,接受调解,息事宁人。此案中刘后村不断的做着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安抚当事人因婚事引发的不忿情绪,以法为戒,以理服人。
从上述书判中可见,在后村审理涉及婚姻类案件时,是以夫妻伦理关系衡量双方是非对错,后村认为夫妻之间都应讲求义字,夫对妻有照顾扶养之义,妻对夫也有不离不弃之义,夫妻者当恪守礼义。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后村充分的考虑了双方之间夫妻情义的多寡,离婚纠纷常以劝和为主,希望当事人家庭和睦美满,积极的维护着夫妻伦理关系。
3.1.3 兄弟伦理
在后村书判《兄侵凌其弟》中,丁瑠、丁增两兄弟因家产分析一事诉至官府,兄弟之间为产业分割不均而致关系紧张,兄长恃强凌弱,身为兄长的丁瑠败坏家业,将家中产业典卖变卖后仍不能满足其贪欲,进而垂涎弟丁增所拥有的产业。丁瑠挟长而凌其弟,恃强抢夺,在官府审判此案时仍巧言令色,意图掩盖其行。案中亦考虑到两者之间所具有的兄弟人伦关系,对丁瑠有宽恤之意,告诫丁瑠当改过从善,和睦兄弟关系。裁断此案首先考虑的即是兄弟人伦之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人,不宜以常人的情形度之,否则有伤兄弟恩义,有违理之处。
《兄弟争财》一案中,其判文首句即说道兄弟之情是为天地伦常,无可超越,判文中徐端兄弟三人争财一事诉至官府,后村对兄弟三人因财产分配一事反目成仇,互相攻讦颇感悲痛,既为他们兄弟之情不复存在而感到哀叹,亦为当时社会风俗教化日下而感到天理绝灭以至于人伦之情至于此等地步,兄弟争财罔顾情义,兄无爱弟之情,弟无敬兄之义。对此等败坏风气的争讼,后村不得不明正典刑,以正视听,告诫后人莫学此等行状。
从上述书判可见,后村审理案件时非常重视双方之间兄弟伦常关系,社会中人们为争夺财产罔顾兄弟伦常,兄弟之间再不复之前友爱有序,诉讼中碰到这种现象,后村首先感叹的即是兄弟天伦之不存,在裁断案件之时也时常劝解双方要和睦相处,劝诫世人勿忘兄弟情义,兄弟之义不可违,莫为区区利益置多年情义于不顾。后村希望通过劝诫能够唤起双方之间尚存的兄弟情义,以兄弟情义劝解双方息讼勿相争执。
3.2 伦理决狱
作为一位理学家,刘后村在所作的书判中,不但重视引用法条之,而且运用理学思想进行决狱。理学的目的在于教人如何在封建社会中安身立命,加强道德修养,安于现状,恪守礼义,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加强国家统治。在审理狱讼之时,后村以义理法律思想为断案指导原则,诉讼之中论证其中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进而判断事情是非曲直,诉讼是以是否违反三纲五常义理为衡量准则,而事实的曲直则处于审案的次要位置。人伦关系是权衡诉讼的主要依据,父子、兄弟、夫妻等人伦伦理是后村决狱的重要原则。
在后村的书判《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程七五身为朱家奴仆,朱超打死其人之事,虽自行招认,但对死者而言,死已不可复生,生者对死者当抱有哀痛之情,朱超虽得赦免,但仍要予以惩处告诫,后村审理后裁断是朱超决脊杖十五,刺配本城,以慰死者。还有朱汶作为受害者家属,在讼中其言虽多有虚妄之处,然考虑到死者与其父子之情,且家业遭人侵夺,足以令人同情,妄言之行官司不予计较。
在后村书判《建昌县邓不伪诉吴千二等行刼及阿高诉夫陈三五身死事》,李保同伙共盗一事在军县的勘验结果是事情分明,然移狱建康之后,有虑囚官对此案产生疑问。对案中陈三五、周四四死因的查明是此案判决的关键之处,刘后村在审理时即对其中情节事实进行了详细勘查,查明疑点冤屈,最终裁断此案。而案中邓不伪开始是遭贼人抢劫,反抗之时,不想失手杀人,后村审理之时,即认为对邓不伪杀人一事要原情定罪,引律援赦,杀人本非其所愿,于情于理邓不为都无可指责。
书判《信州申解胡一飞诉刘惟新与州吏杨俊荣等合谋诬赖乞取公案赴司》,州吏杨俊荣等以查探李乙身死为由,肆意追逮二十余无辜之人到案,捏造事实,欺瞒上官,致无辜百姓枉受刑狱、家破人离。案件经后村审理查明后,对这等奸吏无事生非之行予以严惩,而李乙之事,着另行审理。
从上述书判可见,后村在审理狱讼之时常以儒家伦理、三纲五常为判断是非的准则,后村审理狱讼之时非常重视尊卑之分、父子伦理等伦理关系。《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为趯死程七五事》案中尊卑有分,对其中奴告主之诉、下告上之诉,卑者虽得之理,然对状告尊长者之诉,后村虽查明到卑下者有理,在法律判决之时仍对尊长者予以保护、赦免,罪与非罪皆在伦理的考量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