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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历史地位的还原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13 共69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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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宋代女性历史地位的还原
  
  “打扮不仅仅是修饰,它还表明了女人的社会处境”.114宋代是一个一直以来都被人误解了的伟大朝代,多少年来被公开发表的论着中描述为“积贫积弱”,宋代女性也是被现代人误认为生活在沉重封建礼教桎梏中的可悲女人。然而从宋代女性服饰穿着所反映到,似乎并不是大多数言论所形容的那样保守与封闭,她们有自己独立的审美意识,尽管不似唐人般奔放与热情,但她们对性感和美丽有着自我的理解,同时通过自己的着装展示出了宋女性的优雅的品味与格调,她们之所以能够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服饰风格,脱离不开女性在当时社会上的生存环境。
  
  本章基于前文的基础上,透过宋代女子的服饰现象,探究背后的决定或影响因素,尽力还原一个真实的宋代女性社会生活。
  
  一、宋代女子所受教育
  
  宋代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与群体范围在整个封建时代可谓空前绝后,因而在320 年的历史中,各种女性人才层出不穷,有诗人、词人、画家、水利专家、建筑专家等等,宋人笔记,亦常时不时的跳出宋代才女的妙笔佳句,宋代才女多如繁星、亮如繁星,在零落孤寂的书籍中时时闪耀着耀眼的光芒,因而宋代的女子完全具备自己独立的审美意识,无需依靠男人的喜好来选择自己的着装与打扮,“悦己”之成分更大于“悦人”.
  
  宋人甚至认为女子无才便是愚。
  
  孙觌就认为:予尝谓妇人女子虽以幽闲静专为德,而尸居傀然,懵不知事,如土木偶人,则为愚妇。115宋高宗赵构主张女子读书:朕以谓书不惟男子不可不读,惟妇女亦不可不读,读书则知自古兴衰,亦有所鉴诫。116司马光《家范》: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女子亦为之讲解《论语》、《孝经》及《列女传》、《女戒》之类。117包括宋代大儒朱熹:女子亦当有教,自《孝经》之外,如《论语》,止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118然结合墓葬女性墓主墓志铭,宋代女性所接受的教育,已大大超越了《女戒》《女孝经》等范围。
  
  如苏轼妻子王氏,其始未尝自言其知书也,见轼读书则终日不去,亦不知其能通也,其后轼有所忘,君辙能记之,问其它书则皆略知之。王安石《寿安县君王氏墓志铭》:夫人好读书,善为诗。静专而能谋,勤约以有礼。司马光《苏主簿夫人墓志铭》:妇人柔顺足以睦其族,智慧足以齐其家,斯已贤矣。陈亮《凌夫人何氏墓碣铭》:坚母好读书,知义理。
  
  王十朋《赠少保王公墓志》:聪明修整,好读书,闻古今贤人才士之事业,则耸然慕之,常举以勉公,且以诲其子。周必大《益国夫人墓志铭》:夫人聪敏高洁,女工、儒业下至书算,无不洞晓。
  
  据学者统计,宋代墓志铭中记载妇女的阅读范围包括了不仅儒释道三大家、且兼女教、诗词、史书、音乐、天文、历算、术数、诸子百家、方技小说等。从比例上看,儒家典籍 33%,佛道 51%,史书 16.1%,而女教书仅占 10.2%.所谓女士者,女子而有贤士之行也,其识高,其虑远,其于义理甚精,而不移于流俗,闺间楷模于是乎在,岂独惟中馈是供乎。
  
  然事实上,这与儒家文化传统所希望塑造的理想女性形象完全相背离,他们并不想要女人具备能够独立自立于社会的能力或者擅长的某项过人技艺,今人或教女子以作歌诗、执俗乐,殊非所宜也,127刺绣华巧、管弦歌诗至于刺绣华巧,管弦歌诗,皆非女子所宜习也。
  
  儒家传统所希望的,是以“以夫为天”、“婉娩听从”的贤妻良母。但历史总是向着与他们事与愿违的方向上演,宋朝的女人们,不仅停留于内在的自我完善,作为宋代最重要政治阶层--士大夫背后的女人们(母亲、妻子、女儿),她们在家庭中也会有意无意地参与到政事的讨论当中,从而也无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宋代社会政治的发展。北宋诗人梅尧臣提到其妻谢氏道:吾尝与士大,谢氏多从户屏窃听之间,则尽能商榷其人才之贤否及时事之得失,皆有条理。
  
  有一位符氏,她的丈夫张公雅曾经说过:居常与士大夫议论,夫人多窃听之。退而品第其人物贤否无不曲当。尤喜闻政事与讼狱之疑难者,悉能区别情伪裁之义理。
  
  宋代还出现了史无前例,后无来者的女童应试成为女进士的事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自置童子科以来,未有女童应试者。淳熙元年夏,女童林幼玉求试中书后省挑试,所诵经书四十三件并通,四月辛酉诏特封孺人。
  
  《宋会要辑稿》:女童子吴志瑞令中书复试,132可惜因遭到一朝臣的坚决反对而没能如愿,吴志瑞顺利通过初试,已证明其优秀。这也已足以见,宋代女子教育的不凡成就。
  
  诗词书画是宋代女子教育中更为普及的内容,且涌现出大量杰出优秀的才女,其作品在中国书画史上更是占有举足轻重之地位,李清照、朱淑真、吴淑姬等人皆是耳熟能详,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一书中提到:“有宋一代除文人墨客当然能词外,上至帝王将相公卿臣僚,下至贩夫走卒,以及小家碧玉,坊曲妓女,名门闺秀,女尼女冠,几无一不能作词,最低限度几无一不能唱词。”
  
  宋代宫闱、名媛、名妓都出现了一些着名女画家。且有画师招收女弟子:赵孟坚《梅谱诗》:僧定花工枝则粗,梦良意到工则未,女中却有鲍夫人,能守师绳不轻坠;134卢氏善画墨竹,梅圣俞尝赋诗题之:许有卢娘能画竹,重抹细拖神且速,如将石上萧萧枝,生向笔尖天意足。战叶斜尖点映间,透势需粘断还续。粉节中心岂可知,淡墨分明在君目。徐夫人善读书,工欧虞笔法;136出身于书香门第的章煎工篆书,传其家学137;令宋代男性都不得不赞叹,宋人陈师道《题柱二首》:从昔婵娟多命薄,如今歌舞更能诗。宋人谢希孟:天地英灵之气,不钟于世之男子,而钟于妇人。
  
  二、宋代女性经济状况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男性正是因其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成为了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由此在社会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但是在宋代,女子自己也多从事社会生产以增加收入,宋代女性参加农业生产,大妇腰镰出,小妇具匡罗,139女性从事纺织劳动为家庭经济带来了可观的收益,家甚窘,母织席为业,少供盐米酰醢之给,皆自专之,140有村落小民家一妇人,以织麻为业。
  
  另外,妇女也广泛的参与到了商业活动,宋代女子有经营茶店、饮食店、药店等,因为有着独立的经济收入来源,宋女子无论在社会地位还是家庭地位方面,普遍都有着其他朝代鲜有的相对优越性。
  
  《宋裨类钞》卷七:京师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育女,则爱护之如擎珠捧璧。稍长,则随其资质,教以艺夜,用备士大夫采择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称。……就中厨娘最下色,然非极豪富贵家不可用。
  
  宋代女性不仅有一定的家产继承权,有权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嫁妆。北宋袭唐制,在家无男性后代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作为嫁妆,南宋借鉴唐律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143从法律上明确了在室女享有将来嫁妆数量为自己兄弟聘财的一半,并对已婚妇女的私财也有所保护:”不逞之民强娶妻,给付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这是对盗取妻财行为的一种谴责,这也暗示妻子对私财的支配权和所有权,《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务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者也是对女性婚前财产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因着女子有自己的思想和本领,同时有权独立主导自己的行为,所以她们能与社会的主流思想与价值观更好地接轨与融合,自觉的运用自己的欣赏水平进行评判和表现,在服饰表现方面,比起”女为悦己者容“,她们更倾向于”悦己“.
  
  宋代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女性爱美的天性提供了物质基础,”服饰对许多女人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女人凭借幻觉,同时重塑外部世界和她们的内在自我145.“宋代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还体现在女性对衣着打扮等热忱的关注上,宋代女性服饰发型变化非常快,烽自孩提,见妇女装束数岁即一变,况乎数十百年前,样制自应不同而女性服饰更是日新月异,争奇斗艳;147靖康初,京师织帛及妇人首饰衣服,皆备四时。如节物则春旖、灯球、竞渡、艾虎、云月之类,花则桃、杏、荷花、菊花、梅花,皆并为一景,谓之一年景148;妇人服饰犹集翠羽为之,近服妖也 庶民之家,必衣重锦、厚绫、罗榖之衣,名状百出,弗可胜穷。
  
  三、宋代妇女离婚与再嫁的权力自由
  
  宋代妇女离婚、改嫁现象较为普遍,社会舆论方面并无太多非议,南宋袁采《世范》指出:(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150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明确道: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多矣。151王安石的独子王雱也是当时的青年才俊,然体弱多病,看着王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王安石同情儿媳庞荻(翰林学士庞公之女)遭遇提议再嫁(也有史书传王雱因政治抱负受挫而犯精神病),最终庞氏以王安石义女的身份出嫁,故史书云:”王太祝生前嫁妇“(当时王雱的官职是太常寺太祝)。
  
  宋代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有因夫妻不和而分手的,宋仁宗时重臣夏竦与妻子杨氏不和,杨氏与弟弟讼告夏竦。夏竦的母亲又与杨氏母亲相互谩骂,闹到开封府,御史台责劾夏竦,判定与杨氏离婚。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夏)竦娶杨氏,颇工笔札,有钩距。竦浸显,多内宠,与杨不睦。杨与弟倡疏竦阴事,窃出讼之。又竦母与杨氏母相诟骂,皆诣开封府,府以闻,下御史台置劾而责之,仍令与杨离异。
  
  甚至也有女子因夫婿相貌丑陋而提出离婚,李廌《师友谈记》: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
  
  北宋哲宗时学者章元弼容貌丑陋,而妻子陈氏则甚端丽。陈氏因为受不了丈夫丑还总是嗜学读书而忘寝,冷淡自己,所以首先主动提出离婚,这也无疑是女权的进一步提高。
  
  亦有因丈夫家贫而提出离婚的。王明清《玉照新志》: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
  
  南宋时杭州人郑绅因政事被逐而变得贫穷,妻子就离他而去改适他人。在宋代女方嫌弃男方家贫导致的离婚行为,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男方家里真的穷到甚至影响女方生存问题,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及官员都容易判离;二是男方家道衰落,或女方家道兴旺,女方生存不受危及只是嫌弃男方贫穷,这种情况不受法律支持,官府不可能叛离。因为丈夫出现精神疾病,女子提出离婚也不少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大宗正司言,宗谔状称孙女夫丁禧病狂,乞罢亲,取嫁资及授官宣命。本司看详,即无以夫病听离条例。诏特听离。
  
  因为丈夫精神疾病提出离婚。洪迈《夷坚志》:郑生常如病风,数欧詈厥妻。
  
  无复平时欢意,不能一朝居。林卿(老丈人)命女仳离归家。156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阿张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况历年如此其外者乎!纵使其夫有恶疾如蔡人,……雹张既讼其夫,则不宜于夫矣,既讼其舅,则不悦于舅矣,事至于此,岂容强合。杖六十,听离,余人并放157.南宋时妇女阿张因丈夫朱四得精神病而选择讼离,她既讼其夫又讼其舅。虽然法官因情理问题对其指责,而且杖之六十,但实际上还判定了离婚。这个事件已经动摇了 ”一与之醮,终身不改“的传统。
  
  因丈夫恶习导致离婚。《夷坚志》: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158南宋唐州富商王八郎,因在外私通,嫌弃糟糠之妻,其妻上告官府选择离婚,官府不仅判决离婚,且平分资产。王八郎还想争夺幼女抚养权,其妻力争,结果幼女抚养权也归女方所有,宋代妇女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坡有一些现代的味道。《夷坚志》还记有宋徽宗时开封药商骆生之妻因不堪家暴离婚,”犹屡棰辱我,我不能堪,与之决绝。“从现存史料,宋代法律上给予宋代女子离婚权益大致有:
  
  1.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15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2.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160(周劭《名公书判清明集》)3.被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161(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岳飞原配妻子刘氏未经岳飞同意而与岳飞离婚,后两次改嫁他人。刘氏应是主动向官府提出提出离婚,且官府应是依法批准刘氏与岳飞离婚,绝非违法私逃或私奔,叛离的正当改嫁,否则刘氏会以重婚罪而受罚。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岳)飞执兵权之日,遣使王忠臣往楚州韩世忠处下书,得回书欲归。临行世忠嘱之(王忠臣)曰:’传语岳宣抚,宣抚有结发之妻,见在此中嫁做一押队之妻,可差人来取之。‘(王忠臣)回,密报飞以世忠语,飞不答,世忠上闻。飞奏言,’履冰渡河之日,留臣妻侍老母,不期妻两经改嫁,臣切骨恨之,已差人送钱五百贯,以助其不足,恐天下不知其由也。‘
  
  其与岳飞离婚的法律依据是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16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岳)飞之在京师也,其妻刘氏与飞母留居相州,及飞母渡河而刘改适,至是在淮东宣抚使韩世忠军中,世忠谕飞复取之,飞遣刘钱三百千。丁卯以其事闻,具奏:’臣不自言,恐有弃妻之谤。‘诏答之。”
  
  宋高宗时侍郎曹咏妻厉氏本是曹秀才之妇,与丈夫不睦而选择离婚,嫁给曹咏,其法律依据:若夫妻不相安谐,为彼此情不相得,两愿者离者。165庞元英《谈薮》:
  
  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
  
  四、“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理学之正解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不是妇女地位低下的表现,却反面映证宋妇女对于礼教和贞洁意识的薄弱。
  
  北宋蔡道时的夫妻之情时言: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此生民之大蔽也。167北宋和尚文莹也感慨道:膏粱士族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168王安石亦:俗之坏久矣!自学士大夫多不能终其节,况女子乎169王安石指出此时宋代士大夫不重其节,妇女不重贞节也是宋代当时的实际情况。
  
  宋末大儒魏了翁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做了客观的解读:先儒有言:’妇适不再,妇适而再,饥寒之害,然饥寒之事小,而失节之罪大。‘此岂妇人之责也,抑为士也之戒。170当代哲学家贺麟 1944 年指出:”他(程颐)所提出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个有普遍性的原则,并不只限于贞操一事,若单就其为伦理原则而论,恐怕是四海皆准、百世不惑的原则,我们似乎仍不能根本否认。因为人人都有其立身处世而不可夺的大节,大节一亏,人格扫地。“民国学者吕思勉认为:”程子之意,自极言律己之当严,不重在责妇之守节。“171而朱熹本人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曾一再作出解释:昔伊川(程颐)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
  
  朱熹还在《书王印川广文诗注后》说: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
  
  可以看出朱熹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作出的解释是明确的,宋朝传了五代末后世风轻亵,程颐如此说主要是为让士大夫们懂得做人的节操,并非针对平民百姓,更不是专门针对女性。朱熹还批评把”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片面理解成不准寡妇改嫁是世俗庸人之见。
  
  首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要求男女双方都对婚姻爱情保持忠诚,不止提倡妇女守节,也主张男人不再娶,男女义务是对等。程颐指出: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
  
  在程颐的理想之中男女一旦相约成为夫妇就应该是终生的,丧偶者无论男女,皆不应再娶、再嫁。其次,程颐主要针对士大夫阶层的男人、女人提出的高级要求与理想目标,没未要求现实中广大普通妇女守节、普通男子不再娶,虽然他一方面主张:夫妇之道,当常永有终。
  
  但也认可:出妻令其可嫁。在《先公太中家传》中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赞扬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
  
  朱熹也不止一次地为改嫁妇女辩解:女子要从一而终不必拘泥,178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
  
  本章小结
  
  良好的社会氛围带给宋代女人们宽松、自由的生存空间,因而在对自我的关注上能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宋代女性所接受的高等教育保障了她们优秀的审美能力,独立的经济地位使得她们的社会地位在封建社会中大大提升,能够拥有离婚与改嫁的权利,从而也激发了她们对服饰美的创造力。服装心理学上讲,消费者身上的着装方式,可以看到消费者不同的生活方式,服装作为社会文化的一种符号,如同一面镜子,映射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男权社会”对身体的控制从本质上是对女性身体的控制“,180女性的身体成为家庭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于是身体在男性意志下,按照男性制定的道德要求被服饰包裹起来,但是,在宋代抹胸能够以毫无遮掩并且充满诱惑的面貌呈现在大众面前,甚至雪胸的隐现,这种性感体现的是宋代女子的自信、对自己的肯定以及高度的审美,同时也隐射出所处朝代服饰习俗的特色、世俗审美的取向等,它与文化、习俗等均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在阅读过许多学术论文后,发现在谈及宋代女性时,大家似乎不约而同对宋代女性进行一番悲天悯人的同情,紧接着就是对所谓程朱理学一顿痛斥,所以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特意提出了一个被误解了千年的理学名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对其作了还原,这其实也是对以前学术界中关于宋代女性认识的一个质疑甚至反叛,同时也是对理学大师朱熹先生的澄清与致敬,希望对宋代的服饰、宋代的女性、宋代的社会思想能够有越来越多的人去思考,去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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