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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減飾险定义及研究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9 共47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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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前言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进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快速膨胀,高速发展伴生环境和不可再生能源的高消耗,对我们所生存的空间环境带来巨大影响。尽管当前国际环保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大量环保举措,但对于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受经济依存度影响,增长的短期性和粗放性,使得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相似的问题也存在于我国,一方面是经济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则是污染指标居高不下。从2001年至2004年,中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每天2到3起。2006年,中国对559个主要城市进行的监测显示,有37. 6%的城市大气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物、氮氧化物是主要污染物。2007年,我国查明的各类源头废水排放总量2092. 8亿吨,废气排放总量637203. 7亿立方米。

  痛定思痛,2002年、2006年和2011年国务院先后召开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做出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完善环境法制和经济政策,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积极开展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2].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0年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由2002年的1367. 2万元上升至2010年的6654. 2,增长近5倍,占GDP比例也持续提升。与之相反的是,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逐年下降。2001年共发生1842起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而到了 2010年,则下降至420起,是2001的1/4.

  然而,我们在关注环保成果变化时,却不得不正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当前环境保护制度仍然是行政手段主导,不论在防治投入还是损失补偿上均是政府主导型,由于无法有效统一企业、公众、政府三方利益,资本投入对综治效果差异明显,很难控制环境污染风险带来的高额经济损失。2009年环境退化成本和生态破坏损失成本合计13916. 2亿元,较上年增加9.2%,约占当年00?的3.8%?.参考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往往通过借助环境责任保险作为调节手段。而事实也表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在规避风险,降低损失,灾后补偿,稳定经济等方面作用突出。自2007年起,国内已幵始通过完善法律基础,区分政企职责,强制责任试点等方式,启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但由于地区特点、行业差异及综治难点不同,很难进行标准化制度的确立。加之,经济基础决定的增长方式差异,各省市在制度构建层面上进展大相径庭。

  以内蒙古为例,能源基地的发展定位,使得经济高增长伴生环境污染程度持续增加,2009年的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比1986年增长了 10508. 32万吨,平均年增长率为9. 17%.2009年的工业废气排放量比1986年增长了 22828. 36万吨,平均年增长率为11. 54%“].同时,环境治理投入也急剧提升。据统计数据,”十一五“期间截至2009年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治理投资总计580. 1亿元,其中仅2009年投资总额即达到249. 8亿元,占2009年自治区GDP总额的2. 57%,比2008年净增加114. 8亿元,占GDP比例提升0.83个百分点然而,单纯依靠资金投入难以从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管理制度建设必须提上日程。201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政府金融办、保监局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以坚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通过1至2年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力争到”十二五“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区范围推广,使这项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内蒙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正式开始实施。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笔者拟通过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特点、国内外发展分析比较,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及保险行业运行基础,尝试就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提出相关建议,重点在保险实施形式、行为主体责任划分角度进行论证。受所识所限,论文中阐述不够精确,逻辑欠缺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第二章环境责任保险定义及研究意义

    2. 1环境责任保险及其特征

  2.1.1环块责任保险定义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在世界各国的具体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Im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Own sit clean-up insurance),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Liability Insurance)。国内目前较为公认”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沾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与其他责任保险制度一样,环境责任保险仅对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的,恶意行为所致保险事故视为除外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源于公众责任险,建立在合同约定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给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与其他责任保险一致,保障建立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基础上[7].一方面,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合同履行以保险法确定的合同生效标准为原则,如被保险人必须承担交费义务,合同履行适用过错责任等;另一方面,损失发生必须源自于合同约定责任,保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有限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则依据公司法及损失金额进行合同外赔偿。无论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均归属于商业保险运作,因此有限保障范围和经济补偿能力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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