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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地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0 共38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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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牡丹江地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农村社会治安日趋好转,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牡丹江农村地区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了有目的性、结合自身特征的解决方案。

  3.1 部门协调配合初步形成

  相关机关之间已经初步形成了部门之间的配合,公安机关是负责立案、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中坚力量,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的施行情况决定了是否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的进行惩处,是否能使受害人及其亲属在心理、物质上得到安慰,是对维护社会治安重要的一环。2013年上半年,牡丹江地区农村民警共排查不稳定因素 231 件、调处矛盾纠纷 564 起、为群众办好事 1800 余件,已建成中心警务室 295 个,派驻驻村民警 406 人、协警 783 人,基本实现农村警务全覆盖。检察机关在治安案件中担当的更多的是监督以及带有行政化角色,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请求的逮捕、搜查等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并且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公诉,这些都是其职能的体现。人民法院是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机关,它代表着公平、公正,是案件最终能否公正裁判的关键。目前,牡丹江地区从立案侦查、移送审查到案件审判各环节之间的初步配合已经形成,各机关之间能够按照各自职能完成分内工作,并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2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初具规模

  目前牡丹江地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初具规模,辖区内联网视频监控摄像头 10142 个,在全市 992 个行政村,按照每村不少于 8 个的标准安装摄像头 8917 个,并全部与警务室、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指挥中心联网。开展了军警民大巡防工作,通过搭建交流配合平台、完善相关机制,将公安力量向辖区内警务室集中,使有限的警力与社会力量充分融和,建立了较为完备、比较系统的治安管理。在农村地区推行了“一村一警、一警一室、一室多元”的新型警务工作模式,已取得初步成效。

  3.3 农村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农村的社会性综合管理组织是由基层组织担任的,现今牡丹江农村地区共有基层党组织 874 个,并有 846 个党支部分布在各个村中。最近几年来,农村基层组织的涉及面有所缩减,主要原因在于工作人员数量减少,税费改革的进程和地方农村的综合改革对于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很多地方的自治性保卫组织因为经费问题无法坚持长久。对此,牡丹江地区将基层组织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基层组织的活动提供基本保障。大幅度削减村干部数量,导致基层力量减少,行政性政令、村民自治条例无法更好实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专项资金,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没有系统的应对机制,发生一事解决一事。对此牡丹江地区建立了基层组织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用以巩固基层服务成果。充分发挥党员在基层组织中的先锋作用,让党员在基层组织中担任主任、委员的职位,使得地方政令能得以较好落实,从而带动全村成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农村干部的自我发展意识不断增强,不少基层组织成员开展了自我学习、自我进步的活动。根据牡丹江市党员和党组织统计资料显示:牡丹江地区的村干部中,已有 366 人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在牡丹江全市的村党支部书记中,78.6%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大学本科学历 4 人。同时,基层组织还开展了带动农民致富的系列活动:组织相应的培训班、介绍新型农机、组织农民群众学习其他地方的先进生产经验。例如,海林市海林镇斗银村党员李树茂通过参加村党支部组织的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班,种植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成为了远近闻名的食用菌种植能手。不仅带动了农民致富,更加强了农民群众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为促进乡村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3.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坚力量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在治理社会治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牡丹江市林口县全县建成了 52 个农村警务室和 124 个警务联系点,用来进行社会治安管理。但从农村的公安机关现状来看,基层派出所的人员数量仍然偏少,而且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性较大,目前我国农村中存在较大数量的流动人口,包括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相当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总数量还不到总人口的万分之五。农村地区警力有限,而且有限的警力每天要忙于调解纠纷和日常的工作,很少有时间去关注和研究农村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牡丹江地区农村警务室民警,平均每人要负责的人员数量在 3000 人左右,更有甚者达到了 5000 人。从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来看,越来越完善的公路交通和通信设施,使得违法人员破坏农村治安后能够较快的得到相关信息或迅速逃离,一方面这些基础设施便利了农村生活,另一方面也给了违法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3.5 犯罪客体的多元化趋势

  从犯罪数量上看以盗窃为主,2010 年牡丹江农村地区共发生盗窃案件 97 起,占刑事发案的 8.8%;其中盗窃机动车案、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案 11 起,占盗窃案件的 11.3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村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又多了起来,“两抢”、“两盗”、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走私、诈骗等各类犯罪日益突出,大多是整治风声一紧,一些不法人员就暂时躲避,风头一过,又卷土重来,因此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案件和可防性案件在局部区域还很难得到有效控制。以侵犯财产类犯罪数量上升为趋势,作案手段也一直在更新,传销组织、电话诈骗、短信诈骗、聊天软件诈骗等新形式也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作案方式也有新的样式呈现,从传统的撬门撬锁到现在的团伙作案,使用现代交通工具以及作案工具的专业化都使得农村地区的治安环境隐患重重。

  在这些案件之中,更不乏公安部规定的八类恶性案件以及涉毒、诈骗等高科技犯罪案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仅给公安人员执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也给现行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立法和技术管理手段带来了新挑战。牡丹江地区黑恶势力团伙人员主要以刑满释放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为主,多数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对违法犯罪经历不以为耻,反将多次受打击处理作为其在团伙中称王的“资本”,文化素质普遍较为低下,没有正当稳定职业,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有赌博、嫖娼、吸食毒品、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由于这些人对物质追求的渴望愈加强烈,精神空虚、贪图享乐,欲获“权威”思想必求丰裕的物质生活,但又不愿通过诚实劳动创造,促使其采取非法手段满足物质的贪婪。而其行为必然遭到受害者反抗和政法机关打击。为使犯罪增强抵制和反抗能力,于是拉帮结伙、猖狂作案,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发展经济、深化改革的的过程中,由于某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个别人员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社会各阶层,涉及企业劳动关系、非法集资、社会治安、 基层利益分配、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农村土地矛盾复杂多样。一是因受政策影响,部分农村村民对目前的国家土地政策存在疑惑、不理解,少部分村干部未能对国家政策予以广泛宣传和引导,从而引发部分地区出现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问题;二是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经常引发纠纷,在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出现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事件;三是村民之间因地界纠纷产生大量不稳定因素。目前牡丹江地区农村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形成大地块、大规模的农业种植模式,还是以农户为单位的耕种形式,每家每户的耕地条挨条,块接块,随着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逐步加大了对农户补贴等惠农政策力度,农户转包土地的价格大幅度攀升,农民更加视土地为命根子,这就不可避免因地界纠纷引发大量矛盾,而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经常发生地邻之间毁坏青苗、打仗等案件,甚至发生命案。

  农村换届选举矛盾尖锐。主要形式表现为一方面,农村地区仍然留有较浓厚的宗族色彩,很多村落仍然以家族形式存在,同一村落中生活的人大多是同宗同姓的,当发生选举冲突之时,往往爆发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很多封建残余思想仍然在中国人的脑海中挥之不去,在农村地区更甚,在农村地区选举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为争权而发生的矛盾。另一方面,参加选举的人员并不都是抱着为村民服务的理念而来的,很多人对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并没有正确认识,而仅仅是为了一己私利而参加选举。作为社会管理的行政手段往往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时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就农村地区而言,主要的引发治安治理问题的事件包括在民事领域,如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遗嘱继承、经济债务等方面。其他方面例如城市占用农村土地也是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或危害社会安全事件的原因,甚至很多演化为刑事案件。

  在东北地区,农民在冬季处于农闲状态,很多无所事事的村民便会以赌博为乐,有些愚昧无知的村民在农村地区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甚至很多邪教组织打着基督教、佛教旗号招收信徒,严重破坏了治安环境。据调查资料显示,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辖区各村镇共有 120 名法轮功重点人员,其中二级重点人 14 人,三级重点人 106 人及有害气功三级重点人 5 人;其他邪教三级重点人 14 人。

  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资料的农机器、农具、化肥、种子、农药等也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对于基本生产资料的破坏极大的影响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且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保护力度薄弱,很多输电线路、水渠没有专门的保护措施,这些都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当这些关乎农业生产的资料被破坏后农民将失去农业生产的工具,难以维持生计,对农民家庭、农村地区经济造成重大的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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