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文化遗产保护任重道远。水遗作为文化遗产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人类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本文在厘清水遗定义历史渊源上,分析总结出水遗有明确的时间标准(100 年以上),处在特殊的地理位置(水下),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人类生存遗迹三个法律特征。水遗具有典型的历史价值、考古价值和同其他文物一样具有明显的不可再生性等重要价值,但面临着“盗宝猎人”的肆意盗掘买卖,人类活动的“无意识”损害和自然环境变化的负面影响。梳理评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水遗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国际法文件对水遗保护的具体条款后,认为我国应当加入《水遗公约》,并需要总结学习解决水遗争议的措施,还需要同周边国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保护水遗,尤其同南海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水遗数据库,确定合作方式,确保我国南海水域的水遗管辖权,促进全球水遗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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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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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联合国海洋公约》(1982 年)[5]《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致 谢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还未转身,却发现两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记忆还停驻沙河校区荷塘边的月影里。外院两年,终成过往,沉淀下来的除了满满的收获,还有发自内心的感恩。
首先,感谢我的研究生导师,龚迎春副教授,作为心中的女神老师,非常荣幸,能成为她的学生。在两年间,龚老师不仅在学习上给予我多次指导,在生活上对我也处处关心,像一位慈母般地对我,常常邀请我们聚餐,一起谈论国际法最新动态。在论文写作期间,她从论文选题、材料收集、框架设计、结构布局等等各方面予以细致评析建议。尤其是对论文草稿的修改上,费心尽力,“一字不放过”的严谨精神,让我深深敬佩。论文写作的指导经由她悉心的点拨再经思考后的领悟常常让我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老师在国际海洋法学识渊博,思想深邃,视野开阔,两年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还领会了国际法的基本的思维方式。
其次,感谢我的各位研究生老师,外院的各位老师学术功底扎实,授课有方,十分负责,对我的带来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还有各位同学,两年的研究生,我们共同学习生活,一起运动,一起欢笑,希望我们都前程似锦。还要感谢两位优秀室友,两年来,我们三人和谐相处,相互学习,共同进步,都找到了自己的理想工作,愿我们友谊长存。
最后,要特别感谢我的母亲,一直以来,对我默默付出,不计回报。她的支持和爱让我从山村走到首都,作为儿子,唯有不懈的努力,不断的上进,获得更好的成绩,让自己更加优秀,才能报答她的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