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各国促进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政策性工具,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也日趋增长。
通过我国法院已做出的几起判决可知,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产生了如下法律问题:(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和我国《保险法》冲突时如何适用?(2)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法律后果是什么?(3)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重要事实如何判定?(4)如何制定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立法?(5)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中,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本文共分为五章,以探讨上述问题。
第一章旨在解决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先决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
本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存在的问题,并在考察域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学的分析,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和原理,并且当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法规定冲突时,合同约定应当优先得到适用。
第二章旨在类型化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即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和消极的隐瞒行为。本章对虚假陈述和隐瞒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归纳。本章还对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和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旨在通过对我国和域外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共 11 份投保申请单的考察,对 "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进行专门分析。本章指出不论这些投保申请单的询问是繁是简,大多都涵盖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投保人自身经济状况的询问,这些询问,在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尤其是以隐瞒为形式的欺诈案件中,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捍卫自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旨在借鉴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和国家保险委员协会(NAIC)的两部反保险欺诈示范法,探究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两部《示范法》从实体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程序上对社会各界反欺诈的义务、相关反欺诈机构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阐明。本章还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
第五章旨在从实务角度,介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中常见的卖方(外贸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融资银行三方法律关系。本章还从相关案件出发,分析欺诈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出融资银行相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而言风险更大,因此融资银行应当要求投保人与其签订《索赔权转让协议》,并且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都应当加强对投保人的审查力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不实陈述 隐瞒 重要事实 贸易融资关系
目录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与《保险法》冲突的情形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条款》13 条与《保险法》19 条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条款》第 12 条与《保险法》第 23、19 条
二、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考察
(一)出口信用保险专门立法普遍缺位
(二)保险合同法倾向于确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可适用性
(三)民法典无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规定
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先适用性
(一)问题的实质:作为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二)域外法的经验: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和涉外性
(三)法理上的澄清:"参照适用"的实质含义
(四)小结
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
一、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虚假陈述
(一)投保人对既存事实进行了错误或误导性陈述
(二)既存事实具有重要性
(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陈述产生信赖
(四)投保人具有主观故意
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隐瞒
(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二)投保人未将有关事实告知保险人
(三)既存事实具有重要性
(四)投保人知晓此事实的重要性
三、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一)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二)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
四、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博弈
(二)域外保险法关于保险欺诈法律后果的考察
(三)正确的解决方案:撤销权与解除权的竞合
第三章 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
一、我国出口信保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一)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
(二)中国人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三)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网上投保申请单》
(四)台湾输出入银行《托收方式要保书》
二、世界各主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一)英国出口信用担保署(ECGD)《卖方出口信贷申请单》
(二)美国外国信用保险协会(FCIA)《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投保单》
(三)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应收账款保险申请单》
(四)挪威出口信用担保机构(GIEK)《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五)捷克出口担保公司(EGAP)《短期出口信用收汇险申请单》
(六)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七)印度出口信用担保公司(ECGC)《装船综合保险申请书》
三、小结
第四章 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
一、美国反保险欺诈机构的运作实践
(一)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
(二)美国国家保险委员协会(NAIC)
(三)国家保险犯罪事务局(NICB)
二、美国的反保险欺诈示范法经验
(一)CAIF《保险欺诈示范法》
(二)NAIC《预防保险欺诈示范法》
三、美国反保险欺诈立法对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启示
(一)明确定义出口信用保险欺诈行为
(二)系统化归纳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强化反欺诈保险组织职能
(四)加强社会各界反欺诈合作
第五章 欺诈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损失承担
一、出口信用保险欺诈发生后融资银行的索赔权
(一)投保人委托融资银行行使索赔权的情形
(二)投保人向融资银行转让索赔权的情形
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责任
(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只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二)融资银行亦只负形式审查责任
三、上述案件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启示
(一)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启示
(二)对融资银行的启示
结 论
参考文献
三、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一般而言,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发生后,也即卖方向中信保发出《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中信保会委托律师赴买方所在地调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并可能以交易不真实为由,作出拒赔决定。此时,若卖方向法院起诉,则会产生...
绪论相对一般保险欺诈而言,出口信用保险欺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有别于一般商业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这是因为:(1)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出口而设立的,从设立目的来看就具有政策性;(2)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大...
结论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的最大收获在于,能够体悟到: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研究不仅可以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法(监管法)上进行,还可以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上进行。国内外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申请单(applicationform)、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我国《保险法》并未对保险欺诈做出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68条对欺诈做出了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先适用性(一)问题的实质:作为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最高院《批复》所没有澄清的问题实质,在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众所周知,签订格式合同的双方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是因为,相对于传...
第四章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欠缺。在立法上,前述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没有系统归纳。也没有相关法律对保险欺诈的预防、发现和惩罚进行规制。在机构上,我国目前...
第一章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国际信用保险和担保组织(InternationalCreditInsuranceSuretyAssociation,ICISA)的定义,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卖方为了预防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未收到货款的风险(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购买的保险。通...
第五章欺诈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损失承担上文主要从实体法规范的角度,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适用、构成要件、重要事实的认定以及反欺诈问题。本章作为最后一章,拟从实务的角度,试分析以及出口信用保险欺诈发生后,保险公司与融资...
一、引言:伯尔尼联盟背景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一)伯尔尼联盟的强制性规定与职能全球化时代,分享国际市场如同分享思想一样成为必要,各国迫切需要发展国际贸易。但国际贸易中常因进口商资金不足而受限制,因此,进口商日益要求出口商提供信用期...
四、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一)《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博弈。1、《保险法》:合同解除权。《保险法》未专门规定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仅在第16条规定:(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