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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对跨国公司治理责任与犯罪责任的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15 共8347字

  一、联合国宪章确立的法治原则和使命

  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70周年。作为研究国际法的中国学者,探讨在当今纷繁复杂的大环境下,如何推进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治,是我们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的使命和责任。

  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①联合国宪章的用语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联合国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战争”祸害人类。如何防止“战争”祸害人类,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法治,就是要将“战争”关进“法治”的笼子中。如何将“战争”关进“法治”的笼子中?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作为联合国的第一宗旨。为有效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②.其中对国际法治影响最为广泛和深远的是第七章。

  根据它的授权,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进而采取“武力以外或武力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③.自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第751号决议建立制裁委员会以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已设立了16个制裁委员会,根据《宪章》采取行动④.1999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267号决议,第一次明确将“冻结资产”的制裁措施适用于塔利班拥有和控制的“企业”①.2011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的1989号决议,明确指出,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决议再次断然谴责基地组织以及与之有关联的其他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不断多次犯下恐怖主义罪行,揭露其目的是造成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死亡,财产毁损,严重破坏稳定②.恐怖主义破坏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确立法治措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推进反恐法治理所当然地成为安理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③.决议还规定了禁止为恐怖主义个人或实体提供财产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④.国际法治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宪章为联合国确立的核心使命。联合国秘书长在《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概念。对联合国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⑤.这表明国际法治并不仅约束国家,所有人,包括跨国公司,都必须遵守。

  二、国际法治对跨国公司治理责任和犯罪责任的影响

  (一)国际法治对跨国公司治理责任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领域的犯罪、特别是滥用公司实体的犯罪开始突显,例如,利用公司欺诈、贿赂,利用银行洗钱;另一方面,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活动,对跨国公司规定甚少的弊端日趋突出。更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在进行全球治理时,发现仅仅依靠国家和国际组织并不能解决棘手的全球问题。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千年会议强调,在变化的国际社会需要国家和其他非国家的行为体一起解决全球问题(邵沙平、黄颖,2011:29-30)。通过联合国倡导的全球契约,联合国与跨国公司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建立“伙伴关系”,按照国际法规则进行全球治理,使之成为推进国际法治的新力量。

  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腐败。这是国际法治发展中的一个巨大变化。通过全球契约,企业和联合国之间建立了伙伴关系和公开化机制,通过自愿的方式,将原来主要由国家践行的、适用于国家间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原则,推广适用到跨国公司。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我们需要企业真正践行能将全球各地的文化和人口紧密联系起来的各种价值观和原则。签约参加全球契约的公司应努力执行这十项原则⑥.

  联合国全球契约是一项领导倡议,需要企业的首席执行官签署承诺书。以保证做到:使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及其各项原则成为企业的经营战略、日程运营和组织文化的组成部分;将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及其各项原则纳入最高管理层(即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参与伙伴关系,推进广泛的发展目标(例如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说明企业何以执行各项原则和支持广泛的发展目标;通过宣传向同行、合伙伙伴、客户、消费者和公众积极推广,推进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和负责任的企业实践。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的相关报告中说明了为何需要跨国公司等私营部门在全球治理中承担责任。安南指出,主权国家是国际体系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它们有责任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活动、暴力和侵略的危害。因此,新千年的重大挑战是确保所有国家有能力应对所面临的诸多挑战。但各个国家无法独担此任。我们需要活跃的民间社会和生机勃勃的私营部门。这两个方面均在原本由国家独占的空间中占据日益扩大和重要的份额。因此,必须确保国家、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共和国际机构各方承担责任,建立确保责任到位的新机制①.

  国际法协会200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79届会议达成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提出,确认应考虑到作为多边合作参与者的各国、政府间组织、民族、个人、工业界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互作用。在谈到“共同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该宣言提出,国家及其他行为人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及保护环境中,所有国家有义务进行合作。国际组织、企业(尤其包括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应进行合作并推动这种全球伙伴关系的发展,企业也应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承担责任(Nico Schrijver,2010:272-275)。

  荷兰着名国际法学者Nico Schirijver曾多次论及“跨国公司”作为新的“法律参与者”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在“法律参与者范围扩大:立场分歧”这一节中,他指出,除了各国及其国际组织外,跨国公司、公民、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既是请求人,也是实施人,还是针对各国提起的国际环境法律诉讼的原告(Nico Schrijver,2010:202-206)。

  将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承诺的全球治理原则和国际法治原则,推广适用到跨国公司的治理行动中,使跨国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国际社会的全球治理联系起来,这是史无前例的。这可以推进全球的跨国公司的在人权、劳工、环境、反腐败等多个领域按照国际共同标准进行公司治理,又可以将跨国公司在寻求解决具体问题方法方面的优势和资源与国家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权威性和影响力方面的优势与资源结合起来,从而推进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

  通过联合国的全球契约将跨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纳入国际法治的轨道,对预防犯罪非常重要。2014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15年后联合国发展议程中的法治、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69/195号决议,重申法治和发展相互关联并相互加强。强调预防犯罪应成为旨在成为促进所有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该决议还重申推动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重要性。上述这些公约确立了控制犯罪的预防、处罚的综合治理措施;确立了刑法、金融法相结合的控制犯罪的综合治理措施;确立了国内法、国际法相结合的控制犯罪的综合治理措施。如果跨国公司不能按照上述公约规定的预防措施进行有效治理,就有可能构成公约规定的“洗钱犯罪”、“腐败犯罪”,要承担公约规定的犯罪责任。上述公约的规定将公司的治理责任与犯罪责任紧密联系起来②.

  (二)国际法治对跨国公司犯罪责任的影响

  笔者曾指出:跨国公司犯罪并不是当今才出现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看到了法人和跨国公司对经济和社会的正面作用,而忽视了法人和跨国公司在缺乏有效规制时对经济和社会的负面作用(邵沙平,2012:57-60)。由于跨国公司最早是从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在这些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关注国家对跨国公司权利的侵犯,注重保护跨国公司的权利③,而忽视规制跨国公司应尽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由于跨国公司的巨大实力,他们很可能充分利用这种法律缺失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责任最小化④.

  第二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披露的资料,揭开了法人犯罪的面纱,引起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法人犯罪对国际和平的破坏问题。法庭认可起诉书的指控,认为Farben公司在波兰、挪威、阿尔萨斯-洛林和法国的活动,实施了侵犯财产罪。该公司的罪行与德国对于占领国的政策相联系并成为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法庭进一步指出,尽管该公司精心设计了企图创造合法性的公司协议,但是抢劫、掠夺和侵吞的目的十分明显,而且实际结果也是如此(范红旗,2006:87-96)。

  受传统犯罪理论---“犯罪仅仅与自然人有关”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学者对法人犯罪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Farben公司类似的情况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愈演愈烈。为获取最大利益,有的公司通过精心设计的骗局,侵吞投资者的财产;有的忽视劳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有的严重破坏环境①.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委员会披露的信息,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利用其操控的多个跨国公司非法转移资产,非法运送武器,维持政权,非法开采他国资源,严重危害了国际和平和安全②.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控制犯罪的全球性的国际刑法公约中开始对“法人责任”明确予以规定③.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了法人参与和实施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时应承担的责任④.上述国际公约关于“法人责任”的规定明确无误确立所有法人包括跨国公司犯罪的责任,使得缔约国在控制跨国公司犯罪、追究跨国公司犯罪责任方面进入了有章可循的国际法律合作的新时期。由于跨国公司占据各种国际信息和资源的特点,跨国犯罪更为复杂和隐蔽,牵涉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靠自己的力量往往难以掌握全部信息,这给控制犯罪带来极大阻碍。例如,前述的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是1972年在卢森堡注册的一家国际性银行。到1991年,它在73个国家设立了430个分支机构。该银行在进行合法业务的同时,利用合法业务掩饰,犯下了洗钱200亿美元的惊天大案。

  要控制跨国公司犯罪、追究跨国公司责任,就必须依靠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但在实践中,追究跨国公司犯罪的责任往往困难重重。难点首先在于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美国在水门事件前,对跨国公司在美国国内的贿赂,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但对美国的跨国公司在其他国家的贿赂,则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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