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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11 共52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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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章 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国内 PE 的整体发展状况以及诸多基金管理公司出现的运营问题来看,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较晚,监管机构、积极管理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都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环境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募资来源和退出渠道狭窄、主题不明确、逆向选择、缺乏优秀管理团队等,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6.1 加快法制建设进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最近两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进入了一个热潮,并形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一旦投资人、管理者或者融资企业出现利益冲突,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方面的缺失将进一步突显,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国内 PE 的法律体系。

  一是明确其进入门槛,现阶段基金的成立主要是参考《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相关的法律,没有单独的法律或者法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门槛进行规范,对进入不同进入主体的要求和限制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在设立过程中出现多种方式的"擦汗边球"情况,因此国家应当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门出台一部法律或法规,对其设立的资本规模、组织形式、人员要求等进行明确,为 PE 的发展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法制框架,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二是明确基金投资人的主体及相关内容,包括投资人的性质,投资比例的大小等,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在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从而促进过我整体经济的发展。三是优化税收政策,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必须缴纳 33%的所得随,相对于美国投资市场而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在税收方面要承受更重的赋税压力,这将会降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投资人的热情,同时也会导致众多投资基金通过注册境外投资机构来实现降低税收压力,甚至有部分投资近利用多种手段以达到偷税或者逃税的目的,反而对我国的税收不利,本人认为应当建立更改善相应的赋税政策,以促进国内 PE 的发展,同时也能够完善我国税收体系。

  6.2 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加强引导和提高风险防控。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除了相应的法律框架没有完善之外,相应的监管体系也没有得到完善,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看出,建立一个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所谓的监管,并非阻碍其主体的行为活动,而是通过限制其行为活动从而达到预定的经济绩效。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证监会以及各地的财政、工商、税务等机构共同监管,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同时也没有明确的、特定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的依据,因此难以实现其监管的期望。监管体系的建立应当考虑几个前提,一是行业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二是出现逆向选择的可能性,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期限较长、杠杆率不高以及相关法律对投资人数量的限制决定了其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低,另外,监管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信息并不要求进行披露,这决定这私募股权投资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受到证监会的监管,但实际上,其监管的深度不足,且没有系统的监管措施,因此引入自律监管可以弥补证监会监管的缺位,本人认为,应当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使得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信息平衡,这有利于投资人作出更加科学的投资决策。

  6.3 拓展募资来源和增加有效资金供给。

  募资是基金投资的基础和前提,无法获得资金就无从说起投资,如前文所述,由于私募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其市场认可的程度较低,此外,监管部门为了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国家对国有企业、外资的投资范围、比例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导致我国 PE 的募资来源较窄,这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如何提高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可度,并合理配置投资机构的资源,以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大的效益是亟需解决的。

  本人认为,在拓展募资来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放开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人,这有利于合理分配企业的限制资金,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战略转型;二是开放和提高金融机构对私募股权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目前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比例较小,为了降低资本市场的风险概率,应当提高金融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比例,同时扩大其投资范围;三是通过制度创新,适当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门槛,以吸引境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的投资,同时在税收、货币结算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的进入;四是加快产权交易的法律框架,很多投资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持观望态度,主要是由于产权交易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明确,因此,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对于 PE 的发展具有促进的效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仅仅是要放开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还应当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认可程度,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 PE 的募资来源和有效的资金供给。

  6.4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退出机制。

  退出环节是 PE 投资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决定其是否获得资本溢价、是否能为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关键环节,因此,PE 的退出交易市场的成熟和完善程度决定着其发展的情况。就欧美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较早、较为成熟的市场来看,不仅仅在退出渠道丰富之外,其相关的服务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一方面是退出方式的多样化,如美国除了有纽交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提供 IPO 方式退出外,还有纳斯达克交易市场提供 OTC 交易,英国除了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供二级市场交易之外,还有 PLUS、AIM 等交易市场提供多元企业股权交易,韩国除了 KRX 作为二级交易市场之外还有科斯达克交易市场提供多层次的交易。

  另一方面,除了上述的不同组合退出市场之外,欧美 PE 的退出体系还拥有成熟的退出中介体系,包括会计中介机构、律师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等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多方面的中介服务,以降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概率,进而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交易效率,另外,欧美等市场的退出体系中对基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较高,以实现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参考欧美等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本人认为完善我国 PE 的退出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其退出的相关法律框架。政府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出台一部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包括其设立、运作、退出、监管等环节,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构建法律框架,不管是以 IPO、并购、转让还是回购等方式退出,都会牵涉到多方利益,因此必须要明确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和限制。

  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退出交易市场。从欧美等发达的退出交易来看,我们发现并没有绝对优势的退出方式,不同退出方式的选择要取决于项目的属性以及退出方式的特点,因此在完善上交所、深交所等二级交易市场的同时,应当加速新三板交易市场建设和完善,对新三板交易市场上的企业进行实施监管,以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其交易效率。

  三、加速退出交易的中介市场建设。参考欧美等成熟经验,不管在募资还是退出环节,均有中介机构的高度参与,本人认为,为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降低在交易环节的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出现,应当加速完善相应中介机构的管理,健全中介体系的建设,以促进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的交易效率,同时还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养专业的人才和团队,以推动私募管投资基金的发展。

  四、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产权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过程中重要的交易要素,现实中,很多因产权归属问题成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的障碍,因此,建立良好的产权交易市场也是促进 PE 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提高其交易的效率,进而能够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6.5 培养专业人才和提高管理团队素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历程较短,但目前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现阶段专业的人才和管理团队限制了其发展进程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想要解决人才欠缺就应当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什么类型人才,本人认为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素质:要全面掌握多结构知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标的资产可能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这要求投资管理人要了解并清楚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对各个行业、经济领域要了解其运营模式、盈利模式等,同时对企业的运营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包括管理、采购、生产、营销等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对投资管理的要求不仅仅在于其理论层面上,还要要求其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包括项目投资经验和项目管理经验,包括对基金设立的经验、项目筛选的经验、尽调的经验、项目管理经验、证券投资经验等;要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除了专业的知识、技能以及投资经验之外,PE的投资人应当具备较深厚社会阅历,由于其在投资人和融资企业之间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除了需要面对投资人和溶质企业之外,还要应对政府、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等,必须深厚的社会阅历来理解其需求特征,妥善处理多方利益关系,因此需要投资管理人具有深厚的社会阅历,以能够运筹帷幄的审视、判断和处理投资过程中的多个问题。要有敏锐的、客观的分析能力。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吸收大量信息的前提下,对新进行处理,对项目的前景作出判断,从而作出投资决策的过程,其过程中需要投资人必须具备较高逻辑分析能力,能够科学、理性并客观的分析事物;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在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涉及到多重的谈判过程,同时还需要团队之间进行大量的沟通工作,因此需要投资人具备较高的沟通谈判能力,具有较高的情商。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寻找项目、到期后退出而获利的简单投资过程,先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被赋予为企业提供产业链支持、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所以对投资管理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专业能力:一是完善公平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才培养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缺乏一定的时间经验,同时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变化,很多理论知识均已经失去时效,因此应当提升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整体素质,应当建立公平、平等的人员培养机制,建立相应的人才发展基金,建立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体系;二是改善人才培训机制。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投资相关专业相对单一,且相关理论知识的更新较快,导致很多理论知识不适用,此外,现阶段高校培养的重点以及定向程度都无法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多层次人才需求,因此将本专科院校结合专业培训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同时还要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授课,同时对培训教材、案例等及时进行更新;三是推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相关领域已经培养了一定的专业性人才,私募股权投资又是涉及投资管理以及运营的跨行业的复合行业,而这些企业在开展多元化或者转型过程中,可以通过专业的培训进而发展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应当引导相应的产业基金,推动产业与金融相融合,为培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养复合型人才。

  6.6 加大力度对高新技术投资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回顾我国 PE 所投资的产业类型,我们发现,目前其主要专注于传统的制造业,而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趣则较小,由此导致相关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获得融资支持,进而导致我国高新技术创新难以得到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想要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则必须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府部门应当加大高新技术的支持,包括资金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知识,同时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作为产业发展研究的孵化基地,此外,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补贴、融资等。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已经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促进其发展也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举措,而融资难是目前有目共睹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现阶段重要的融资途径之一,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共多的融资机会。一方面,中小企业往往独具一定的特色,或是技术的创新、或是产品的创新,或是营销模式的创新,但往往融资难题限制其发展进程,而通过PE 可以为其提供低成本的融资,能够解决其发展对现金流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往往拥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一旦获得私募股权融资,必然将获得较大的成长空间,也能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可观的资本溢价,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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