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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8 共4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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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改善证券市场环境
  
  目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市场规范性有待提高,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收到了很大的影响。结合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及行业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的探寻改善市场的软件和硬件条件,加强监管对行业的控制力,才能在金融改革的浪潮中寻求出适合基金行业发展的道路。
  
  4.1.1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水平
  
  造成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出现各种问题与当前国内资本市场不够完善以及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有着很大的关系。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水平有利于改善证券市场环境。因此需要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重组的方式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4.1.2 引导基金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不稳定,行情大幅波动的背景下,投资者更应该对投资有着更理性并深刻的理解,更好地认识到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切勿以寻求暴利之心态去开展投资行为,一旦遇到市场大波动时戒骄戒躁,时刻怀揣对市场风险的防范意识。另外,基金存在着申购、赎回、销售等手续费,不适合频繁买卖,这中间既有更换基金存在的“看走眼”的风险,更有基金更换所需要的申购赎回交易费用较高的原因。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品种多样,纷繁复杂,投资者更应对风险具有足够的认识,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与该基金共同成长,不要轻易赎回,以避免交易费用过高,这对投资者是一种有利的投资策略。
  
  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具备良好的运作内控体系和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才,也可以通过专业培训的方式,培养理性的投资人。一些初涉市场、资金薄弱、缺乏投资经验和技术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享受科学化专业性强的投资管理服务同时,与基金管理人建立良性互动,培养理性投资的观念,逐渐掌握科学的投资决策依据,这也有益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1.3 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基础设施和条件
  
  除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在国内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基金品种及投资方向的日趋多元化,以银行间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基础设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如今由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承接的期货市场、由商业银行领衔的货币市场等多元化市场基础设施的发12展极大的丰富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渠道。然而与成熟化的国外证券市场相比,我国对市场基础设施的需求仍有完善空间,诸如还没有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评级制度,这样使得投资人投资盲目,没有对相关的产品拥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没有数据的参考和依据,于是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和造成基金良性运营的弊端。由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从业人员范围有限,因此许多为基金做投资决策的人员时常会具有一定趋同性,使得证券价格走势会相应波动,极大影响证券基本面所应反映出的证券价值。就现在来看,证券市场显然能够更好的表现出这份职责,能够提供知识定价的能力。这种能力在如今知识经济时代,必然会发挥着更为重大的影响。很多新型的经济企业产品,可以形成垄断效果,形成通吃的局面,其想要最终获得成功的最好方式就是怎么样获得打开市场的方式,持续的保证领先,而作为资金方面的问题并不是最重要的。所以说,需要根据市场来制定更为完善的市场基础设施情况,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方便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2 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已经历二十年,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主流,而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首的资产管理产品已然成为市场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基金管理人管理经验及管理能力的积淀已日趋成熟。然而从基金治理和内部监督而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诸多不足,要改善这样的状况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必须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善目前的状况。
  
  4.2.1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监察长等高管层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经营准则的,当股东与公司管理的基金及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董事会很难选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所以董事会亟需代表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的人员参与。基金管理公司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持组织架构最优。
  
  主要措施包括三方面,具体为保持岗位职责独立、建立信息隔离制度及维护公司企业文化。
  
  (1)保持岗位职责独立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层面来看,其不得随意干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如直接任免高管人员、员工选聘、参与投资交易等具体实操事务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部门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存在兼职行为;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且不可影响公司独立性等。
  
  公司董事会层面来看,首要就是制度建设,明确公司的决策体系、责任体系和报告路径保持独立公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经理层保持防火墙制度,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经理层或公司员工向其报告基金财产运用具体事项是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和有关章程的,同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无权要求经理层让渡经营决策权。
  
  公司经理层面来看,经理层是公司董事会的具体执行者,需在职权范围内保持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自主性,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预。
  
  (2)建立信息隔离制度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无权直接或间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员工提供公司经营、基金投资、研究合作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公司建立严格的信息隔离和保密制度,董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保密信息为任何人谋利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3)维护公司企业文化
  
  建设并维护公司特有的企业文化尤为重要,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该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2.加强企业文化渗透有利于员工更好接受公司的责任体系和报告路径,真正变制度为自觉,削减违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发生的可能。
  
  4.2.2 完善内部监管制度
  
  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内部风险防控是重要的发展基石。基金管理人作为能够影响基金业绩的最重要参与者,行使着研究、分析、投资、核算等重大权利,更应该为了能更好维护市场的稳定及投资者利益,加强内部控制,拟定相应制度措施:
  
  (1)加强合规培训,可以通过外请律师、内部自学、岗前培训等多种方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展开合规培训工作,强化员工合规理念,深化员工合规意识,努力夯实公司合规内控环境基础。
  
  (2)加强制度流程建设,根据新法规、新监管要求,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及时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各部门补充、修订、完善、优化各项业务制度与流程,保证公司制度流程的合法合规、全面、适时、有效。
  
  (3)加强合规监督,紧密跟踪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公司制度等的规定,全面把控基金资产投资运作风险点,并以风险点为依据,检查、监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合规情况。
  
  (4)加强风险控制,根据市场变化实时对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比例等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2.3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1)改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实行员工持股制度。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扩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范围,还能够分散股权结构。尽可能规避部分股东对公司从管理到决策的直接干预,杜绝基金产品与个人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避免公司股东与公司经理、公司员工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使得公司从领导到普通员工实现利益的统一化,目标一致化,共同为公司更好的发展努力。
  
  (2)改革基金管理费收费制度。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业绩较好的基金管理公司与业绩较差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费差距很小。因此,应该改变目前管理费的收取制度,要将业绩与管理费提取结合起来。从而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3 健全基金监管体系
  
  在我国现行金融市场中,采取的是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实施分权分业监管。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言,中国证监会行使着日常行政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及证监会直属机构也承载着部分监管职能,相较于市场发展初期的各地方监管及中央部委多头管理模式,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步。然而现行模式下的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完善的空间,因此持续加强完善监管体系仍是一项长期系统化的工程。
  
  4.3.1 探求监管思路的市场化
  
  证券市场开放脚步的提升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监管工作必然要不断的调整目标,加快对市场的监管过程。这个情况的诞生,给国内监管机构的工作思路提出了崭新的目标。对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手段及力度应适时加大,督促其遵从职业操守及行为规范,从思想上廉洁自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监管更应尤为重视,甚至可以考虑通过大众媒体的介入提高监管透明度。监管力度的加大,势必有利于整个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运作的持续发展,同时也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市场化机构的经营业绩和经济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4.3.2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虽然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和投资水平的要求是非常关键的,但基金托管人也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基金托管人能够通过对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范围、对象、比例等内容的有效监督,来实现对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风险防控,从而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加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监督是很重要的。
  
  首先,从政策上可以适度调整基金托管人的准入门槛,拓宽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范围,考虑为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放基金托管的牌照,以此打破传统由“托管银行”一类机构托管的垄断局面。
  
  其次,从制度上可以适度调整托管费率标准化模式,使得托管费率更趋于市场化。当前美国该费率维持在 0.1%-0.2%,而国内当前该费率则保持在0.15%-0.25%,我国托管费率不仅高于国外水平,且不随基金托管质量而变化。
  
  因此基金托管人在托管费收入的驱使下,会放松监管职能,因此在托管费率方面给予市场一定开放空间会更加有利于基金的发展。
  
  4.3.3 完善监管法律体制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监管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支撑,面对发展如火如荼的基金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虽然出台并执行,但其内容中缺乏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执行措施,例如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责任人责任界定等。即使有相关内容,大部分也过于抽象,在实际界定与实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这些内容的缺乏,也直接限制了市场及行业的发展。因此,加紧推进建立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此外,行业自律是市场监管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国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明显底气不足,缺乏权威性和号召力。基金行业自律具备高时效、低成本、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行业自律不仅可以有效促进基金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也可以促进业内良性竞争、相互监督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对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是大有裨益的。随着基金规模的增长,基金市场参与机构的增加,基金从业人员人数不断扩大,导致基金监管难度逐渐加大。我国政府机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监管的法律制度,且同时需要政府监管工作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提升投资人的信心,进一步达到推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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