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案例分析
5.1 案例背景
BY 事件导火索: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在市场中业绩较差,甚至部分产品排名垫底;在 2005 年 10 月的时候,中国铁路公司收购了 72.39%的股权,从而一举占据了公司大股东地位。之后该公司也改名成为了中铁信托。BY 基金管理公司成为了现在的股权模式,主要的关键是中铁信托的一股独大的情况,让之前的股东变为了小股东。2009 年,BY 鸿利基金和 BY 泛沿海基金均出现业绩垫底的情况,其中 BY 鸿利基金凭借着 9.37%的业绩增长率在市场相同类型基金产品中倒数第一,而 BY 泛沿海基金同样也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倒数。2010 年初陆总经理深陷被“下课”传言、其所管理的产品在分红中出现问题,并最终导致业绩大幅下滑,BY 基金管理公司也因此陷入多重危机,成为整个基金行业甚至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同年一月,深圳证监局对 BY 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有关的审查,最终查到了该公司存在若干问题。
5.2 案例问题
(1)《关于因申购“光大证券”失败事件对 BY 泛沿海基金经理陆的内部处理决定》是该公司在 2009 年 9 月 9 日做出的,其中就暂停了公司陆总经理在 BY泛沿海基金的工作内容,然而并没有写明替代者。而在 2009 年 12 月 26 日夏 XX则开始成为 BY 泛沿海基金经理,但是出现的情况是陆 XX 多次接受夏 XX 的指示,进行对基金的管理和操作,内容包括了买卖仓位和价格。还有就是在公司书面授权之前,公司很多的经理已经在执行相关的职责。例如杨 XX 在 2009 年 7月已经开始管理 BY 核心优势基金,并已经开始对其进行交易的操作,到了同年8 月杨 XX 才真正得到了正式的授权。在 BY 公司的内部制度中规定买入备选股票时,该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5%与五千万元两者熟低。然而在 2009年 2 月 20 日,该公司内部决定把北京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以及南京银行等五个股票放入到备选的库之中,而且不再有五千万元的阀值约束,而是保留在了 5%的基金净值的阀值限制。
(2)公司从 2009 年之后,就开始统一的管理,采取了大幅度对仓位进行调整战略,并且还在定期时间内进行了反向投资。比如说,投委会要求在 1 月 19日的时候,其公司各个基金根据相应的比例来进行相应的股票仓位提升,而且要求在三天内实现。随后在 2 月 5 日的时候,再一次进行了调整,使得其下降。到了 3 月 25 日的时候,公司发出了 2 到 4 个交易日内实现减仓处理,4 月 2 日公司又发出要求要在 2 到 4 日内进行加仓。另外在本年的 1 月 9 日到 2 月 11 日期间,公司一共三次进行调整,让操作经理进行买卖部分的股票。1 月 9 日和 21日这两天当中,公司又根据规定比例买入了 21 只股票,在 2 月 11 日的时候又将其卖出,而且还规定了仓位和价格,但是这些方面的操作都没有看到内部有关的决策依据。
(3)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10 月利用通讯方式通过了《关于建立员工大病统筹基金的议案》。其中对定了该基金主要是用于员工的大病治疗,主要来源是公司年度薪酬和公司延迟的奖金池。在本年度的 12 月 8 日,公司又和其大股东中铁信托签订了《衡平·BY 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该份合同中指出了公司出任投资顾问,12 月 18 日公司从 2007 年的奖金池当中拿出了 50 万元,放到中铁信托成立了大病统筹基金。经过调查发现,该基金名义上是公司专户部门的员工在执行顾问的职责,该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18 日,股东有三家包括中铁信托、成都工业投资以及外贸信托,股权的分配比是 49%、26%、25%.经过调查发现,在 2004 年该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化,中铁信托入驻公司,而其第二股东实则是替第一股东代持,直到了 2010 年的时候,这六年的时间当中股权的代持问题依然没有着落。事实上,是该员工通过中铁信托的 VPN 通道进行的,该基金从根本上是通过 BY 公司实际参与投资交易的。而大病统筹这个基金成立并且投资股票以来, 公司从来就没有对基金的交易是不是旗下公募或者是专户组合存在的方向交易等情况进行过相关的分析和监控。而有关的监察机构也从来没有获得过这个方面的基金资金组合情况,金融工程部门也没有把这个基金纳入到公平的交易分析当中以及异常的交易分析范围之中。
(4)为了达到规模靠前的排名,BY 货币市场基金在 2009 年的 12 月 31 日新增了 6.94 亿份的份额,规模增长达到了 95.6%.在证监局看来“基金公司为其自身利益,使得基金资产规模在某一时点大幅度增长,一方面会造成基金短期巨额申购赎回,对基金稳定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对此行为的参与者给予优厚的报酬,甚至引发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BY基金管理公司在“厦门信托-聚宝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厦门信托须向 BY 基金管理公司支付浮动报酬,浮动报酬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超过初始净值 7%的部分进行计算。
(5)该公司在 2009 年的时候给江南证券席位佣金比例占到了整个佣金比例的 4.39%,位居第 8.然而在公司有关的调研报告系统当中竟然没有一份关于江南证券的。但是公司在年度通过江南证券销售的金额占到了整体的 9.63%,排名在第 2 的位置。所以证监局判定,该公司的交易量的分配和证券公司的销售存在着挂钩的地方。
(6)根据调查发现当前深圳地区一共有 14 家管理公司,但是只有这家公司还是在使用旧版本的投资交易系统。在 2008 年最近的一次现场检查当中,证监局有关人员已经要求 BY 公司尽快的升级系统。然而在此次的现场检查当中查出,BY 公司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对系统进行升级和改进,系统存在着强制启动损失、重要系统参与修改无记录、风险监控不完善等等一系列的漏洞,这给检查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不便。在 2008 年的 4 月份,该公司旗下的鸿飞基金停止了上市,名称也改为了 BY 资源优选。在这个过程当中原来有的鸿飞基金账户被默认为采用的是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而资源优选基金采用的则是现金分红模式。但是在投资交易系统对分红进行设置的时候,公司并没有将鸿飞基金账户分红方式修改为资源优选基金的现金分红方式,使得资源优选基金分红时,没有将分红金额分派给投资者,而是又转成了基金份额继续参与投资。
(7)经过检查看到,该公司的《集中交易室公平交易制度》只是明确了启动公平交易需要遵循原则性的条件,但是对于怎么进行公平交易以及如何进行分配和如果大小悬殊情况下怎么进行分单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公司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不管是在启动公平交易,还是对投资组合参与交易的数量,还是对过程监控都是通过粗略的估计和目测,存在着人工的干预,而最终影响到结果的不公平性。
(8)证监局经过统计之后,从 2006 年之后,该公司就先后更换了四次投资总监,而且旗下的 8 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变动也超过了 20 多次。在 2008 年检查的过程中,证监局还发现公司的 14 名研究人员,其实多是刚刚入职,没有专业的研究经验,平均的研究经验不到 2 年。而在交易室当中的主管有三人,在基金事务处有 5 人负责会计、注册、登记、清算等多项工作,有的人身兼数职。当前该公司的研究员只有 8 人,而且有 2 人兼任经理,比原来 2008 年的统计结果少了6 人。
5.3 案例解析
下文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BY 基金管理公司所查出的问题进行逐一解析。
(1)授权管理存在缺陷
BY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正式聘任和投委会授权,已实际履行了投资人员的职责,对旗下基金进行下达指令等操作。按相关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风险进行量化的前提下,处理风险控制的部门需要能够针对产品所设定的既定风险值,来对超出投资部分的金额进行相应的预警提示,并且能够针对基金的投资给予合理的建议和方案,从而达到对风险暴露的发生及时予以控制。
BY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授权管理,并要完善投资授权的制度和体系,强化和界定投资的范畴,预防出现有管理工作人员越俎代庖的情况,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不然其主观的想法就会影响到基金的风险。
(2)投委会过度干预基金经理投资决策
投资委员会是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负责决定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作为基金经理应当根据投资委员会制定的投资计划,充分研究相关报告,再针对证券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和投资的时机来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其所管理的基金应当采取何种具体执行计划。投资委员会的作用是对投资行业发展策略做出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是在投委会的指导性意见下作出决策,投委会多次干预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并且授权管理模糊。
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需要不断优化,基金管理机构的决策体系、责任体系和报告路径需要保持独立公允。BY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3)内部管理混乱
BY 基金管理公司本应只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但却违规参与操作,而且没有对旗下基金交易进行详细的了解,以及没有对基金投资组合是否存在反向交易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分析,并且有关的监察部门也没有获得该基金相应的投资运作的情况以及合理的估值方式,没有明确基金资产净值在计算当中所应该采取的科学合理的估值方法。有关的风险控制部门也没有对其基金公平交易与异常交易进行分析。这体现了基金管理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当下国内一些公司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而且对制度的执行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和约束。
BY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公司内部开始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因研究投资决策的失误、选择基准的失误以及内幕交易等情况所带来的风险。并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期间依照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严格履行相应职责,着重监控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利益输送。
(4)追求规模违规操作
近年来,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也与日俱增。在上述案例中 BY 基金管理公司年末通过货币基金突击提升管理规模、比拼年末规模排名是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的。
这将会导致基金运营的不稳定,损害货币基金原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引发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BY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以追求自身的利益来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同时,面对年末冲量行为,监管机构应当适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以保障基金市场的稳定发展。
(5)基金销售违规操作
BY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证券席位交易量分配的原则,而采取和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挂钩的方式是不正确和不可取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从而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基金管理公司不应当以交易席位开设或者是和证券基金销售挂钩的方式,用任何的方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席位交易量。
BY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租用其交易席位,应该根据基金投资交易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席位交易量。
(6)交易系统不完善
BY 基金管理公司交易系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公平交易强制启动模块缺失、对重要系统参数记录无法进行修改以及在风险监控方面不够完善等。
交易系统是基金管理公司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基金经理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执行交易指令,风险控制部门需要过交易系统来监测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风控数据,因此交易系统不完善会给基金运作带来很大的风险。
BY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系统,及时完善系统模块,避免因系统安全性、功能性缺失等问题给基金投资运作带来风险,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7)风险控制管理缺失
BY 基金管理公司在执行交易分单的整个过程中,公平交易量监控都是通过粗略的估计和目测,这样的监控方式完全依靠人为判断,相较系统监测,极大的影响了结果的公平性及准确性。
BY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集中交易室公平交易制度》,同时应当完善公平交易制度,规范公平交易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基金管理公司人才缺失
BY 基金管理公司因基金经理频繁更换、投研人员经验严重不足导致基金投资运作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基金经理频繁更换会导致新的基金经理一上任对基金投资运作不熟悉,需要通过一段时间来适应,这段时间基金经理往往更加注重学习和了解基金,而不是把所有精力放在提升基金业绩上,此时基金的收益容易产生波动。其次,投研人员的经验严重不足会导致无法为基金投资提供决策信息。
投研人员很多是刚刚入职,平均专业研究经验不到二年,投研人员更需要学习和研究行业相关信息,无法为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信息,致使投资决策依据不全面,增加基金运作的不稳定性,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重视并尽快解决基金公司人员频繁跳槽的问题。
BY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配合做好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保证晋升通道顺畅;另外维持人才稳定性的工作也十分重要,以更高薪资为目标的频繁流动不利于形成人才培养所必须的长期稳定的职业背景积累,同时对于公司人才梯度建设是百害而无一益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基金管理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基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不定时进行现场检查、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金行业是否能够长远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能否遵循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时刻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认真自觉的履行职责做出专业科学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