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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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旅游相关海事立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2 共35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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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论
  
  目前,南极乘船旅游在国际旅游市场中已成为热门的高端旅游产品,欧美国家还将是南极旅游的主力军,但我国已然成为南极旅游市场中的新兴力量。
  
  根据 IAATO 的报告,该机构预测 2014-2015 年度的南极旅游人数将继续增加至36545 人,而其中绝大部分游客是通过乘坐游轮前往南极大陆。
  
  随着游客的增多,游轮航行于南极海域中所引发的航行安全问题和南大洋环境污染问题显得愈发重要。
  
  南极海域不仅属于南极条约体系管辖下的地区,而且该海域属于公海范围,受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国际条约管辖。在南极条约体系下,《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中已经考虑到了南极旅游乘坐游轮所涉及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但《议定书》中的环境评价机制存在漏洞和局限性,并且只能规制南极条约各缔约国的南极旅游行为,对于非缔约国经营人无约束力。国际海事条约中也存在适用于规制南极旅游中的乘船旅游行为,MARPOL73/78 公约中强调了南极地区为特殊区域,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而即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极地规则,更加直接准确的对极地航行船只的船舶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制。IAATO 作为具有管理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在南极旅游规制中起了极大作用,但是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它只能规制它的会员行为,做不到对南极旅游活动的全面规制。
  
  投入南极旅游运营的游轮超过一半都在巴哈马、利比亚等小国注册,属于方便旗船,在公海上船旗国的“长臂管辖”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南极旅游海事管辖中更有效措施应该依赖于南极门户国的港口国监管制度。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相关国内海事立法来确保其海事执法部门履行港口国监管职能,改善游轮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污染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投入南极旅游运营的游轮,并且我国规制南极旅游的海事法律目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前往南极的游客数量已经达到了南极游客中的第三位,国内也陆续出现经营南极旅游的旅行公司,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别国的立法情况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海事立法。
  
  首先我国应该通过各方面增加我国的南极存在,进而强化我国在南极地区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拥有话语权才能为我国将来的投入南极旅游运营的游轮和前往南极旅游的游客争取更多的利益,也能更有效的履行作为《南极条约》缔约国的责任与义务。
  
  其次我国应该做好与国际海事条约国内化的衔接,目前我国国内对于国际条约如果在国内适用的规定并不明确,为了更好的规制南极乘船旅游所涉及的海事问题,我国需要完善我国国内的海事立法,特别在《极地水域航行国际准则》出台之后,我国需要在船舶制造、船舶航行防污染、船员培训等各方面进行改进,只有与国际海事规则进行有效的衔接,才能保障我国将来在南极旅游市场掌握一席之地。
  
  最后,我国作为造船大国和航海大国,需要更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切实的履行国际海事规则,使我国成为航海强国。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1. 顾婷:《“可持续旅游”及其国际法规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
  
  2. 郭培清、石伟华:《南极政治问题的多角度探讨》[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2 年。
  
  二、期刊类
  
  1. 卢学爽,王利峰:“国内生态旅游研究综述”[J],《科技资讯》,2013 年第9 期。
  
  2. 顾婷:“南极旅游:现实挑战与法律应对”[J],《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3 期。
  
  3. 孙叶平:“21 世纪方便旗船制度的新反思”[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年第 2 期。
  
  4. 陈力,屠景芳:“南极国际治理: 从南极协商国会议迈向永久性国际组织?”[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3 期。
  
  5. 邹克渊:“南极法-国际法中的又一新分支”[J],《法学杂志》,1991 年第4 期。
  
  6. 吴依林:“关于开展南极旅游业的思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 6 期。
  
  7. 张湘兰:“论船旗国中心主义在国际海事管辖权中的偏移”[J],《法学评论》,2010 年第 6 期。
  
  8. 林志忠:“方便旗船舶对海运的影响”[J],《世界海运》,2006 年第 6 期。
  
  9. 张丽珍:“南极环境保护的新安全阀”[J],《世界环境》,2009 年第 4 期。
  
  10. 张丽珍:“南极旅游的国际法规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9 年第6 期。
  
  11. 钟晨康:“《极地规则》效应”[J],《中国船检》,2014 年 12 期。
  
  12. 凌晓良,朱建钢,陈丹红,张侠,潘敏:“透过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文件和议案看南极事务”[J],《中国软科学》,2009 年 02 期。
  
  13. 凌晓良、朱建钢、严其德、陈丹红:“南极旅游活动与环境保护”[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 年第 6 期。
  
  14. 吴国凡,刘喜元,周红权:“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现状及发展趋势”[J],《船海工程》,2010 年第 6 期。
  
  15. 凌晓良,温家洪等:“南极环境与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 年第 5 期。
  
  16. 刘正江:“百年 SOLAS 公约”[J],《中国海事》,2014 年 03 期。
  
  17. 张晓东:“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卫署”[J],《水运管理》,2009 年第 1 期。
  
  18. (BoHao) , Steven Li , Antarctic Tourism: The Urgent Need for a New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Regime,New Zealand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2013,Vol. 17, p321-334.
  
  19. Kees Bastmeijer and Ricardo Roura,Regulating Antarctic tourism and theprecautionary principle,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Oct2004, Vol.98 Issue 4,p763-781.
  
  20. Asia N. Wright:Southern Exposure: Managing Sustainable Cruise Ship Tourismin Antarctica,39 Cal. W. Int'l L. J.43,(2008),p 62-63.
  
  21. Molenaar, Erik Jaap:Sea-Borne Tourism in Antarctica: Avenues for FurtherIntergovernmental Regul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 Coastal Law.Sep2005, Vol. 20 Issue 2, p247-295.
  
  22. Herr, Richard A. & Davis, Bruce W., The Regulation of Antarctic Tourism: AStudy of Regime Effectiveness, International Antarctic Regime Project, No. 5, 1993,p2.
  
  23. Martin Lishexian Lee:A Case for World Government of Antarctic,9 Gonz. J.Int'l. L. 73,(2006),p89.
  
  24. Woodruff A. Polk:Welcome to the Hotel Antarctica: the EPA's Interim Rule on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Tourism in Antarctica, 12 Emory Int'l L. Rev.1395, 1400-01(1998)。
  
  三、报纸类1. 飞虹:“南极旅游:福兮祸兮?”[N],《中国旅游报》2003 年 08 月 29日。
  
  2. 周超,高悦:“南极旅游去还是不去?”[N],《中国海洋报》,2014 年 1月 29 日。
  
  3. 王自磐:“关注南极旅游”[N],《中国海洋报》,2014 年 3 月 11 日。
  
  4. 龚立仁:“邮轮失事给南极游敲响警钟”[N],《中国旅游报》,2007 年 11月 30 日。
  
  5. 李良勇:“俄南极受困船被指是观光而非科考”[N],《新华每日电讯》,2014 年 1 月 10 日。
  
  6. 郎楷淳,荆晶:“南极旅游:喜忧参半向前行”[N],《中国旅游报》,2009年 4 月 3 日。
  
  四、学位论文类

        1. 曲亚囡:《IMO 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条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论文,2014 年。
  
  六、法律类

        1. IAATO,Guidelines for tourist operations in Antarctica.
  
  2. IAATO,Guidance for Visitors to the Antarctic.
  
  3. 《联合国海洋公约》
  
  4. 《南极条约》
  
  5.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6. 《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
  
  8.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9.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1. 《Pola Code》
  
  12. 《UK Antarctic Act 1994》
  
  13. 《UK Antarctic Act 2013》
  
  14. 《Site Guidelines for Tour Ship Visits to Rothera Research Station》
  
  15. 《Site Guidelines for Tour Ship Visits to Signy Research Station》
  
  16.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Title 33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Part104 Maritime Security: Vessels

        1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Title 16 Conservation,2403. Prohibited acts

        18. Cruise Vessel Security and Safety Act of 2010,Sec.3,Cruise Vessel SecurityAnd Safety Requirements19. Protection of the Sea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ct 1983


  致 谢
  
  本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硕士生导师陈敬根副教授。他不仅为我树立了学术研究的志向,而且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给予我学术上的指导和帮助,使我从中获益不浅。我深知自己对论文中很多问题的探索离老师的要求还有很长一段距离,本文中的观点也未能充分体现和融会老师对海事法领域的深刻洞见和学术思想,这是我引以为憾并应该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努力弥补的,在此要向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还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在精神上给予我很大的支持和鼓励,是他们给予我努力学习的信念。
  
  最后,感谢所有关心我、支持我和帮助过我的同学、朋友、老师和亲人。
  
  在这里,我仅用一句话来表明我无法言语的心情: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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