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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污染场地修复法律责任探究
【引言 第一章】污染场地修复及其修复责任分析
【第二章】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现状及问题
【第三章】其他国家和地区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的借鉴
【第四章】我国污染场地修复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制度构建结论及参考文献
结 论
场地修复、棕地开发,这是各国政府的急迫任务。责任的追究是最为棘手的问题。责任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经过两个历程。在第一阶段,各国尽可能追究利益相关者的法律责任,设立高额罚款,进行严格执法,并设立专项基金以提供资金保障。然而,各国场地修复陷入 “责任人不明--政府出钱”的尴尬境地,严苛的连带责任不仅有违公平,而且让投资者望而却步。现在,责任制度已经进入第二个阶段--政府与社会多元参与。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设立规范、搭建平台、监督落实,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谁受益,谁负责”,由专项基金以及新的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在近年来爆发,仅靠财政的支持不足于修复大量的污染场地。然而,正是由于落后,我国能够及时从各国的做法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顺利度过转型期。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土地与地下水可持续修复为目标,强化环境保护部门职权,设立调查、评估制度,规范修复标准,确定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两大基本原则,并引入污染场地关系人责任制度。一方面,对明确的污染者实行重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国家--社会团体--公民多元化互动模式,鼓励开发商投资,鼓励银行、保险等承担贷方责任,以保障修复资金充足,从而实现“绿色永续治理”.
参 考 文 献
一、着作类
[1] 王灿发着:《环境法学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2] 陈德敏着:《资源法原理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3] 张文显着:《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4] 赵红梅着:《私法与社会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5] 侯佳儒着:《环境法与民法学的对话》,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
[6] 侯佳儒着:《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年版。
[7] 吕忠梅等着:《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
[8] 吕忠梅着:《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9] 孙佑海,李丹,杨朝霞着:《循环经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年版。
[10]汪劲主编:《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11]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着:《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12]孙晓红着:《法的溯及力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13]张铁薇着:《共同侵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14]何宝玉着:《地产法原理与判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年版。
[15]李晨着:《中外比较: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
[16]梁小民着:《西方经济学教程》,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0 年版。
[17][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着:《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18][美]E?博登海默着:《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19][美]罗尔斯着:《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
[20][美]罗伯特·V?帕西瓦尔着:《美国环境法--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教程》,赵绘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
[21][美]科尔着:《污染与财产权:环境保护的所有权制度比较研究》,严厚福,王社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22][美]约瑟夫·E?高特尔斯:《房地产中的环境问题》,李红莲,隋荷,罗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5 年版。
[23]瓦伦·弗雷德曼着:《美国联邦环境保护法规》,曹叠云,杨延华等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24]彼得·凯恩(Peter Cane)着:《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第六版),王仰光,朱呈义,陈龙业,吕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25][美]詹姆斯·戈德雷着:《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张家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26]乌尔利希·贝克着:《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的路上》,汪浩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 2004 年版。
二、中文期刊、学位论文类:
[1] 王灿发:“环境法的辉煌、挑战及前瞻”,载于《政法论坛》2010 年第 3 期。
[2] 蔡瑄庭:“论受托人潜在之污染土地关系人责任”,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106 期。
[3] 王欢欢:“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载于《法学评论》2013年第 4 期。
[4] 蔡守秋,李建勋:“土壤防治法论纲”,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3 期。
[5] 余勤飞,侯红,吕亮卿,周友亚,田军,李发生:“工业企业搬迁及其对污染场地管理的启示--以北京和重庆为例”,载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发展研究 17 卷)》2010 年第 11 期。
[6] 胡静:“关于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构想”,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11 期。
[7] 姚慧娥:“美国《超级基金法》中环境法律责任分析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载于《能源与环境》2008 年第 3 期。
[8] 朱力,龙永红:“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凸显与调控”,载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1 期。
[9] 高孝礼,常青,曹磊:“棕地开发利用的现状与展望”,载于《地质学刊》2009年第 3 期。
[10]王婉华:“台湾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其若干启示”,载于《环境教育》2010 年第 2 期。
[11]吴卫星:“棕地再开发中的环境风险规制-武汉长江明珠小区土壤污染事件的法学追问”,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 年第 2 期。
[12]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载于《法学评论》2008 年第 3 期。
[13]罗丽:“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载于《当代法学》2008 年第 4期。
[14]谢剑,李发生:“中国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载于《环境保护》2012 第 Z1期。
[15]蓝虹:“从兰州水污染看土壤污染治理”,载于《中国环境报》2014 年 4 月 23日。
[16]蓝虹:“政府性土壤修复基金亟待建立”,载于《中国环境报》2014 年 4 月 10日。
[17]赵宇红:“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的治理--美国立法给我们的启示”,载于《科技与法律》2003 年第 2 期。
[18]李介民:“涉行政法上整治责任之继受界限”,载于《警学专刊》2007 年 11 月。
三、英文着作、期刊类:
[1] W.E. Lee, M.I. Ojovan, C. Jantzen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and Contaminated Site Clean-Up.Woodhead Publishing,2013.
[2] Emma Lees: Interpreting the Contaminated Land Regime:Should the 'Polluter' Pay,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12.
[3] Zhao Yuhong.Land Contamination in Urban China - Developing National Cleanup Legal Regime. Hong Kong LJ, 2009.
[4] Douglas C.Cerf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Measurement Issues and Their Effects on Reporting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ies .Managerial Finance, Volume 19 Number 6 ,1993.
[5] Alexandra Klass. From Reservoirs to Remediation: The Impact of CERCLA on Common Law Strict Liability Environmental Claims.39 Wake Forest Law Review 903 ,2004.
[6] QishiLuoa, Philip Catneyb, David Lernerc. Risk-based management of contaminated land in the UK: Lessons for China?.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Volume 90, Issue 2, February 2009.
[7] DeyiHou, Abir Al-Tabbaa.Sustainability: A new imperative in contaminated land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cience &Policy.Volume 39, May 2014.
四、规范性文件类:
[1]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 号。
[2]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
[3]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 号。
[5]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 151 号。
[7] 《江苏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2013~2015)》。
[8] 《陕西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15 号。
[9] 《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粤环〔2014〕22 号。
[10]《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沈环保〔2007〕87 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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