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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17 共21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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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完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的对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从我国碳市场发展特点出发,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5.1 设立统一的 CCER 抵消比例
  
  作为碳排放权低效机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抵消比例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 CCER 抵消比例是由各交易所自行确定,各交易所对抵消的规定各不相同,抵消比例也参差不齐,最低的北京试点要求抵消比例不超过 2.5%,最高的如天津、深圳、广州、湖北等要求不超过 10%.抵消比例的不同使得 CCER项目在进行抵消的时候面临更大的地域限制,造成抵消效果的不尽理想。过低的抵消比例不利于激发企业发展 CCER 项目的积极性,过高的比例则可能冲淡企业减排标准,不利于减排目标的达成。
  
  我国目前 CCER 项目发展迅速,在抵消问题上应该更加重视。为使得 CCER项目在履约抵消时可以更加公平有效,设立全国统一的抵消比例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这可以使企业在履约抵消时忽略地域抵消比例不同的限制,取得相同的抵消结果,减少履约抵消的各项成本,也为 CCER 的交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为了兼顾企业的参与热情和抵消的实际效果,统一的抵消比例不宜设定的过高或过低,根据我国目前的抵消比例设置情况,可以将统一的抵消比例设定为 8%,这样适当较高的抵消比例给企业减排目标的完成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可选方式,也避免了过度冲散配额交易的重要性。
  
  5.2 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提高企业参与热情
  
  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包含内容众多,涉及到的有碳排放量检测机制、抵消比例限制、交易评定等多方面。我国各试点交易所应该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市场准则,设计出适用于我国的碳减排的登记、检测、报告、交易等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规则和标准。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按照区域分配碳减排指标,不同区域分到的指标参差不齐,不利于不同区域之间相同行业的合作和发展。因此需要适时改为按行业分配指标。适时改变我国分解碳减排指标的方式,把按照行政区域分解的方式改为按照行业进行分解,这样也方便进行总量控制,促进具有稀缺性的碳配额的交易,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与此同时,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我国自愿碳减排市场中的涉及到的各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此外,政府作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职能,应对自愿碳减排交易实施严格监管,并对各地环境权益交易所的运行情况进行宏观调控,确保我国碳市场具有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为我国统一碳市场的发展创造制度基础。
  
  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是形成市场价格的基础条件之一,非公开的情况下,同一个自愿减排额度可能会被多次交易,降低 CCER 的使用效率,因此建立公开的注册登记系统,使得交易参与者可以直观的看到可交易项目,可以有效提高交易效率,避免重复交易的情况产生。“使用注册系统可以降低多次出售同一个自愿减排额度的可能性,因为建立注册平台,所有项目的注册信息都可以通过这个注册系统公开查询。”参考国外经验,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我国 CCER 市场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创造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增强参与者的信心,以保证我国 CCER 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具有强制性,更多是出于自愿,因此企业参与热情就会直接影响到 CCER 项目的发展。作为 CCER 项目的业主,企业应该积极培养自愿减排意识,主动分析企业目前的能源消耗结构和碳排放情况,建立自愿减排管理组用于制定科学合理的自愿减排项目,并结合已有的相关规定设计合理的减排绩效评价体系,负责追踪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此外,对于项目的监督和评价指标也应严格实施,减排管理组要完善管理体系,使得 CCER 项目能真正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5.3 建立全国统一的 CCER 市场,加速 CCER 项目的发展
  
  我国目前碳市场分布较为分散,且各自区域内发展,不利于形成市场化的交易价格,也不利于 CCER 市场的长久稳定发展,为此需要在抓紧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碳市场的同时尝试建设统一的 CCER 市场,对我国 CCER 项目的设立和交易进行统一的规定和监管,并进一步统筹 CCER 交易和配额交易的关系,消除 CCER 交易与配额交易之间过大的价差。统一的 CCER 市场可以为统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标准化的统一市场的实施过程中,各类指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分析、修正,确保最终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 CCER 市场,并可以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建立统一的 CCER 交易市场同样离不开合理有效的交易限制,交易如果是无序或者不合理,不仅会无端浪费资源,也难收到理想中的实效。我国目前的 CCER在各试点交易所内均可进行交易,其交易规模都在稳步扩大,但是分布过于分散,彼此之间的合作也少,在满足区域碳市场的同时,还无法提供全国市场范围内的服务和功能,或是提升服务效率。 因此,在尝试建立统一的 CCER 市场过程中,可以加大推动各区域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力度,将现有的区域性的 CCER 市场整合成 2-3 个相对较大的交易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效率,更加充分的利用资源。
  
  我国目前的 CCER 项目交易发展迅速,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为主的CCER 项目目前已经包含多种形式和方面,统一的 CCER 市场不仅可以为 CCER 项目未来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也可以使得不同类型的 CCER 项目共同获得发展,提高企业建设 CCER 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 CCER 项目的发展在碳减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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