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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石景山失独群体社会支持探究绪论
【第二章】失独家庭社会帮扶文献综述
【第三章】北京市石景山区失独家庭现状调查分析
【第四章】失独家庭的救助政策现状
【第五章】失独家庭的帮扶工作现状
【第六章】失独群体人文关怀存在问题
【第七章】失独群体社会帮扶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失独家庭帮扶政策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 失独家庭的救助政策现状
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失独群体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由于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发达状况等方面差异的存在,使得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方式各异,标准各异。下面仅以北京市为例,对相关政策进行大致的整理与归纳,综合起来,与失独群体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经济、医疗、养老和其它的一些政策。
4.1 经济政策。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2007 年 8 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 号),要求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2008 年 4 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对于失独家庭父母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2013 年 12 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 [2013]41 号),要求从 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 340 元,农村每人每月 170 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4.2 医疗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此外,一些针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政策也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失独群体。
2008 年 12 月,北京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 号),要求认真落实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资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通知规定提高门诊救助报销比例,将原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 50%提高到 60%,每年累计报销额度仍为 2000 元。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实施;60 年代初 40%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三分之二"享受待遇。同时取消住院救助报销起付线,并提高住院救助报销比例及额度,将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 50%提高到 60%,报销额度最高标准由 1 万元提高到 3 万元。
通知还规定,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经过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同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要求,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
2009 年《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救发[2009]480 号)进一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2010 年《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 号)又对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情况做出了规定。
2011 年 11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513 号)进一步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 70%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
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 8 万元。
另外,《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94 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等也都提供了相应的医疗保障。
4.3 养老政策。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指出,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七条中指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指出,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第二十四条指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 60 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也要求,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西部地区"少生快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利益导向政策,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提出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强调要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要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意见发布后不久,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13]32 号),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部署,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要求到 2020 年,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机构养老床位达到 16 万张。建立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社会参与等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
此外,《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规定,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 90至 99 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 100 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 元的高龄津贴。建立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2009 年北京市"九养政策"规定了建立万名"孝星"评选表彰制度、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等九条惠及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服务政策。2011 年又将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人群范围扩大至北京市户籍 95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另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也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保障。
4.4 其它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组织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提供必要的帮助。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中对于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游览公园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文化馆等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市老年心理咨询热线(96156)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优先受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此外,临时救助和农村住房救助制度也提供了一些救助的渠道。
6存在问题近些年随着政府对于失独家庭问题的重视以及社会关注度的提高,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特别是2013年,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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