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幸福原理中的快乐和痛苦
第一节 苦乐原理。
在上文地叙述中,我们已经窥视到边沁功利主义原理的大概由来。那么到了边沁这里,作为边沁衡量道德和立法的标准的功利原理到底有了哪些继承和发展呢?首先值得肯定的是,功利主义原理跨过浩瀚的历史长河来到边沁这里,是有其生长的环境和孕育的条件的。并且在边沁对功利主义原理地完善下,使功利原理的整个体系更加合理。在接下来的行文中,将对功利主义原理的各个组成关键进行剖析,以便加深对功利原理有进一步的理解。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部着作中,很明显,边沁明确地指出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下。只有它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尤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尤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一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的行为动机都来源于快乐和痛苦。不管是思想上的、平时所说的还是我们的行动都会受到功利原理的支配。人类内在的最终的目的就在于对快乐地追求和对痛苦地避免,简而言之就是趋乐避苦。这也从侧面指出了快乐和痛苦在功利原理中的重要性。在整个人类的关系中,个体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与这两个要素相关,不管从那个角度出发,最终都要归结于这一点上。可以肯定的是,快乐和痛苦是边沁功利原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者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者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者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在这里边沁很明确地指出,功利原理就是依据是否会增大或者减少利益相关者的幸福(同义于增大或减少利益相关者的痛苦)来衡量一个行动的。当然这不仅仅是指我们单个人的行为,在边沁看来,甚至是包括政府和社会共同体在内的都要受到这一原则的支配。一项行动,都我们要判断它的性质的时候,只要看它是否符合功利主义原理,也就是说只要看它是否具有增加幸福的倾向决定的。
而在这里,他也指出了个人和政府的不同,并且在这之后地论述中,他对这个利益有关者做了一个详细地分析,从而形成了后来的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幸福(或者说是社会幸福)的不同概念,而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也给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带来了很多非难。因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从理论的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边沁在后面也做了非常大的努力,想要是这两者的关系达到一种和谐。所以,这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当利益有关者是单独的一个人的时候,讨论的就是个人的幸福;当利益有关者是共同体或者社会的时候,讨论的就是共同体幸福或者社会幸福。对于这两者地关系处理,边沁一直在试图找出一个最好的平衡点,本文在后面将要论证的问题,在这里就不多加表述。
人类的一切的义务,都与快乐和痛苦相关。实际上,在边沁看来,如果去掉了快乐和痛苦这两个因素,所有的行为都将变得毫无意义了。换而言之,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就是人类的主宰。当然,从他对快乐和痛苦地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边沁这里没有那种高尚的东西,所有的东西都处于功利原理这一普遍的准则之下。
边沁认为我们每个人行为应当如何的唯一的标准就是快乐和痛苦,并且也是道德判断的一个依据。快乐的就是善的,痛苦就是恶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个体地行为产生的人的快乐与痛苦的差额大于这个个体另一种行为引起的快乐与痛苦的差额,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前面的那种个体行为要比后面的个体行为善。"他都应当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一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究竟使一个人做这件事,还是做别的什么事,则除了苦与乐之外,再没有其它东西可作最后决定了。"意思就是说在功利原理之下,一个人要在考虑苦与乐的情况下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只要依据这一行为就可以。由此可见,功利原理被边沁看成是一种价值标准,他可以用来衡量个人行动是否合理,也用于评判政府行为是否合理的价值标准。
"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他当作旨在依靠了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凡试图怀疑这个原理的制度,都是重虚轻实,任性昧理,从暗弃明。"功利主义原理首先就承认了人的一种自然本性,就是趋乐避苦。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到快乐和痛苦的支配的,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承认这一点,并且进一步地提出如果一种行为能够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快乐或者幸福,就应该表示赞赏,如果带来的是不幸或者痛苦,就应该表示谴责。
而在这段引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边沁对于他的功利主义原理是如此的自信,以至于他认为除了功利原理,其他的一切原理都是虚构的和昧理的。而在边沁后面对与功利主义原理相反的原理进行分析的时候,开篇就说出了自己的立场。功利主义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原理,而且是最高的原理,所以,只要找出其他原理与功利原理有不同的地方,就可以证明那个原理是错误和荒谬的。用他的话来说就是"陈述之便是驳倒之。"所以在他接下来地行文中,就对禁欲主义原理、同情和厌恶原理和神学原理进行了扼要地批判。在陈述了这些理论的同时,拿它们跟功利主义原理进行比较,找出了不能符合的地方,从而达到驳倒批判的目的。也就证明了边沁自己的功利原理的正确性。这是一种非常大胆的举动,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让他遭到了很多地非难。
还有一个从上文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中,由最开始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词变成了"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是边沁功利原理的关键词的一种替换,上文还专门追溯了这一个词的来源。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注释中,边沁是这样解释的:"这是为了简洁的缘故,而不详说该原理所有利益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动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当的目的。功利一词不像幸福和福乐那么清晰地表示快乐和痛苦概念,他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这一数目作为环境,对形成这里所谈论的标准其最大的作用;而此是非标准,则是每一种情况下人的行为是否合适可依次得到适当检验的唯一尺度。在幸福和快乐概念与功利概念之间,缺乏足够显着的联系:这一点我每每发觉如同障碍,非常严重地妨碍了这一在相反情况下会被接受的原理得到认可。"从上面地引论来看,边沁首先将这个变化归结于简洁的缘故。同时他也认为功利这个词语跟快乐和痛苦的关系好像有那么一些障碍,以至于让他在后面地表述中会出现矛盾。
在这里,他把最大幸福作为了是非标准,也当成了作为法律和道德的真正目标。在这里要考虑的是,这种最大幸福可能是少数人所拥有的高度集中的幸福,并不是之前所说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比如寡头,稀有的资源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他们的幸福极高,而对于资源匮乏的广大多数人来说,并没有幸福观可言。
这个从理论上来说,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时包含"最大"一词的话,在具体的理论当中,可能并不能够达成一致,甚至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因此,在这里猜想,边沁可能就是出于这些原因,而最终才用了"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而在边沁看来,立法者应当记住的惟一的目的就是个人的幸福,因为共同体幸福是由个人幸福组成的。如果我们想对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的话,就要对快乐和痛苦进行必要地分析。
在《原理》中,边沁在对其他非功利主义原理进行了批判之后,就把视角转向了功利原理中的快乐和痛苦本身地分析。"然而,不管要干何事,除痛苦或者快乐外,没有什么能够最终使得一个人去干。在笼统地考察了作为终极原因的这两大目的(即快乐以及无非与之同义的免却痛苦)之后,必须来考察作为有效原因或者手段的快乐和痛苦本身。"在前面的功利原理地分析中,边沁将快乐和痛苦当成考察行动的原因和理由。任何事情,让人们最终决定去行动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因为快乐或者痛苦。而且政府采取一项措施的最终目的也是从这一点出发,来促使个人幸福的实现。
快乐和痛苦被边沁赋予了如此重要的地位,正是因为如此,快乐和痛苦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中是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所以,对快乐和痛苦本身地分析就显得更加有必要了。所以在接下来的篇章中,边沁从快乐和痛苦的来源、类型、计算方法和影响敏感性状况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第二节 快乐和痛苦的具体分析。
一、快乐和痛苦的来源和类型。
在边沁决定对快乐和痛苦进行分析的时候,边沁分成了几个部分。这几个部分都是对快乐和痛苦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的。它们之间比不存在优先性的问题。
那么,在接下来地行文中,着重的对快乐和痛苦的来源进行了分析,也被称为是快乐和痛苦的约束力。
在边沁看来,快乐和痛苦的来源有四个,分别称之为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而这也被他称为快乐和痛苦的四个约束力。约束力用来表示束缚,所以也被看成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而不管是来自哪一个因素,当它对行为或者法则起到了一种束缚作用的时候,就可以被叫做约束力。之后,边沁对这四个来源分别进行了释义,并且在文章中还用了举例子的方式说明了这中间的不同。
他做了一个这样地假设:即一个人的财产被火烧了。从而引出了一下几种情况。第一种算是事故,那这就是属于灾祸;第二种情况,如果是这个人自己不小心引起的,就是属于自然约束力的惩罚;第三种情况,如果是被立法者判决成这个结果的,那就是我们现在所通称的惩罚,属于政治约束力的惩罚;第四种情况,如果是因为他平时的人格有问题,而得不到帮助,就属于道德约束力的惩罚;最后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为他犯了某种罪孽,或者说因为怕遭到报应而心神不宁而引起的,就可以归结于宗教约束力的惩罚。从上面所举出来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出,快乐和痛苦的四种来源或者约束力的不同之处。接下来将对这四种来源或约束力做一个简单的释义。在边沁那里:
自然的约束力指的是那些快乐或痛苦是发生在现世的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中的,既没有受到任何的意志干预,也没有被任何超然玄虚的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有目的的修改。
如果快乐或痛苦由共同体内的一个或者一群特殊的人掌握,这样的人以相当于法官的头衔,被选出来专门按照国家主权即最高统治权的意志职司其分配,那就可以被称之为政治约束力。
假如它由共同体内偶然的人掌握,这样的人作为当事者可能在自己的生活中碰巧与之相关,而且所依据的是每个人的自发意向,而非任何业已确立或者共同商定的规则,那么他便可以被说成是来自道德的或俗众的约束力。
假如它直接来自一个超然玄虚的最高存在,无论是在现世还是在来世,那么他便可被说成是来自宗教约束力。
通过他对这四种约束力的定义,我们对快乐和痛苦的理解也就更深了,当然,这也更好的诠释了上面所举的例子。当我们在考虑快乐和痛苦的时候,当我们对比以上的四种来源,我们就会发现,都可以找到其出处。同时,边沁认为这样的分类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能让人们找到自己行为目的与他的规划之间的关系。
换而言之,也就是说能够使人类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目的。通过比对,就知道个人所面临的痛苦是何种痛苦,也就知道该从何处了解自身的环境,从而来应对所面临的困境。
并且,边沁在对四种约束力进行了综合分析之后,边沁还认为自然约束力是其他三种约束力的基础。不管是政治约束力还是道德约束力,甚至是宗教的约束力,都必须通过自然约束力才能起到它们的作用。如果没有自然约束力这个前提,其他三种约束力就如空中楼阁,是无法起到实在的作用的。但是自然约束力是却是可以单独的起作用的,因为在边沁看来,它是最基础的约束力,不受其他三个约束力的影响。政治和道德的约束力没有自然约束力为基础无法实现我们很好理解,因为政治的和道德上的,都处于现世的自然状态中,如果没有自然约束力,它们肯定是不行的。而对于宗教约束力,边沁也认为,如果没有自然约束力,上帝也是没有办法起到作用的。因为上帝如果不处在自然的状态中,也就无法起到作用。
在对这四种约束力的阐述中,边沁也流露出了他对快乐和痛苦的性质地判断。"关于这些(我们现在关心的只是这些)可以说的是,属于每一种约束力的快乐和痛苦,同属于其他三种约束力当中任何一种的快乐或痛苦,在性质上说到底没有差异。"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一种约束力所带来的快乐和痛苦,它们彼此之间都是一样的,在性质上都是没有区别的。这句话充分表明了边沁对快乐和痛苦不做性质上地区分,这也就给他对快乐和痛苦地计算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和前提。因为要对快乐和痛苦进行数学上地计算,如果存在质上面的差异,这种计算是很难的。如果是无论哪一种来源对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只有量上的差异的话,进行科学地计算就存在可能性。而边沁正好意识到了这一点,从而在他那里,约束力对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不存在质的差异的,而只是因为所产生影响的环境不同而已。
边沁在详细地展示了快乐和痛苦的来源之后,进而提出了快乐和痛苦的不同类型。在边沁这里,他把快乐和痛苦总称之为:兴趣知觉。苦乐是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判断标准或道德基础,而快乐和痛苦具体又可以分成哪些类型呢?下面将对这以问题进行阐述。
边泌对于痛苦和快乐进行了比较详细地划分。包括简单的快乐和简单的痛苦,复杂的快乐和复杂的痛苦。其中简单的快乐有感官的快乐、财富的快乐、技能的快乐、和睦友好的快乐、好名声的快乐、权利的快乐、虔敬的快乐、仁慈的快乐、恶意的快乐、回忆的快乐、想像力的快乐、期望的快乐、联想的快乐、放松的快乐等 14 种快乐;而简单的痛苦有被边沁分为:匮乏的痛苦、感官的痛苦、笨拙的痛苦、敌意的痛苦、恶名的痛苦、虔敬的痛苦、仁慈的痛苦、恶意的痛苦、回忆的痛苦、想像力的痛苦、期望的痛苦、联想的痛苦 12 种。
复杂的快乐是几种简单的快乐的构成,复杂的痛苦同样地是几种简单的痛苦的总和。概括起来说几种简单的苦乐可以构成一种复杂的苦乐,一种复杂的苦乐也可以分解为几种简单的苦乐,合成和分解的过程都是依赖于心理联想的作用来实现的。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边沁把快乐和痛苦是在做一种相对应的方式来理解的。比如说期望之苦对应期望之乐,联想之乐对应于联想之苦等等。同时,边沁还解释到,有些痛苦和快乐是以其他人的痛苦和快乐为前提条件的,这两者之间的苦乐是息息相关的。在这里,边沁把这种苦乐叫做外在关系。而与之相反的一些苦乐则没有这样的关系,他则称为自我关系。而我们也注意到他的论述,只有仁慈之苦乐和作恶之苦乐是外在关系,剩下的苦乐关系都是属于自我关系的。可以发现,边沁是从诱因出发而对苦乐进行不同分类的。
"作为快乐或痛苦的原因来起作用的任何事件,可称作动因。如果是快乐的动因,那就是令人愉快的原因。如果是痛苦的动因,那就是痛楚的、伤害性的或令人悲哀的原因。一个人在一项动因作用下可能体验的痛苦快乐的分量,除该动因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某个或某些别的状况,这些状况即是影响敏感性的状况。"从上面可以看出,边沁按照根据快乐和痛苦,分成了两种不同的原因。如果是能够产生快乐的感觉的原因,就是快乐的动因,相反,则是痛苦的动因。从诱发事件的性质区分了产生不同结果的原因。
同时,边沁还承认即使是同一种快乐或者同一种痛苦,也会由于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对同一个个体或者社会产生出不一样的结果。这是因为存在着影响敏感性的状况。当这些影响敏感性状况存在时,如果不对这些状况好好分类,那么边沁对于快乐和痛苦地计算也就无法进行下去。因为影响敏感性状况作为一个变量因素,是会影响到一项科学计算结果的准确性的。在这里,我们就不得不对边沁的非凡的分析能力表示佩服。
那么,这些影响敏感性的状况究竟有哪些呢?边沁在接下来的文本中给出了详细地回答。为了详细叙述影响敏感性的状况对快乐痛苦量的影响,边沁一一列举了总共存在着 32 种影响敏感性的状况。它们分别是:健康、体力、耐力、身体缺陷、知识质量、致力、坚毅、稳定、取向、道德情感、宗教偏向、同情心、同情偏向、厌恶心、厌恶偏向、精神错乱、癖好财务状况、同情性联系、厌恶性联系、身体原质、精神原质、性别、年龄、地位、教育、气候、血缘、政府状况和宗教信仰。从上面可以看出,边沁的这 32 种影响敏感性状况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情况,由此可见他对于分类的喜欢。当然,他这种分类是绝对有必要的,这种分类不仅对于边沁功利主义原理地论证有着极大的作用,同时也是他在立法领域内贯彻功利原理所必须要做的。
在后面详细地阐述中,边沁又将这些状况划分为影响敏感性的主要状况和次要状况两个方面。由本身而直接起作用的就被称之为主要状况,而那些只能够以主要状况起作用的则被称之为次要状况。主要状况毫无疑问是占着主要地位的,次要状况对敏感的分量或偏向虽然也有影响,但只是通过主要状况才能起作用。
通过边沁对影响敏感性状况的详细论述,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为什么同一项伤害中,人们感觉到的悲愤总量不等,即使两人相等,亦有可能其中一人悲大于愤,另一人愤大于悲;认识到为什么同一苦乐动因,不同的人获得苦乐的量有所区别。
二、快乐和痛苦的计算。
从上文对于功利主义地追溯中,我们了解到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中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的方法来源。同时,边沁又认为自己的功利原理是务实的理论,不是虚构昧理的,边沁在西方思想史上,还被称为法理学家。而这我们也可以从边沁对快乐和痛苦计算中看出,因为他是从立法的角度出发的。边沁认为,做为一个立法者,所要做的最终的目的其实就是趋乐避害,所以我们要知道该怎么对快乐和痛苦进行估算,否则功利原理就无法被当成是务实的原理。
众所周知,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功利主义原理的核心思想内容,幸福就是快乐的增加,痛苦的减少,那么,这个计算到底该如何实现,在这个计算的过程中我们又需要考虑到哪些因素呢?在上面,我们已经知道,判断一个行为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倾向于增加快乐(同义于减少痛苦),但是,我们要怎么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所以,功利主义原理还告诉我们,通过对快乐和痛苦地计算就能达到这一目的。
而在边沁对于痛苦和快乐进行计算的时候,他采用了前人所没有试过的方式。在他看来,快乐或痛苦在性质上面是不存在差别的,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的。所以,快乐是不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的,快乐是所有行为的目的,为快乐而快乐就可以把按图钉的小孩子游戏当成和诗歌一样美好。它们都是快乐。所以,快乐只有量的不同,不存在质的差异。所以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要对一项行为的所产生的所有的快乐总量进行相加,然后,对这一项行为所产生的痛苦总量进行相加,然后比较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可以实现对一项行为的快乐和痛苦的计算。
而在后面的另一位卓有建树的功利主义大家密尔对快乐就做出了高低之分,认为快乐是存在性质上面的差异的。同时他对于边沁的快乐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密尔认为边沁的快乐主义中没有将人的快乐与动物的快乐区分开来,从而不能反映人类快乐在范围和深度上有别于动物的特点。当然,如果要达到边沁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意图,如果存在质上面的差异,那是行不通的。因为质不同的东西是不能进行量上面的比较的,这几乎也是不证自明的道理。之后的很多大家都认为快乐与痛苦的计算在严格意义上是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的。即便如此,边沁的这种计算方法仍然具有它本身存在的价值。
密尔认为,幸福和快乐都具有它们独特的思想含义的,而且幸福与否,并不能由它的数量来决定,而是要看幸福的质量。而只有当个体对两种快乐都有过体验的时候,才能确定幸福质量的高低。而且他认为那些具有高秉赋的个体必须有一些更高的要求才能得到满足,不过这些个体是不会放弃高级的要求而去追求低级的满足。密尔对边沁的批判得到了后世的很多哲学家地认同,都认为是密尔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并且把密尔跟边沁同时称为功利主义的大家。当然,后世对于边沁的计算方法进行抨击的大有人在,但是这并影响边沁在功利主义哲学上的地位。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的时候,边沁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单独一个人来说的,还有一种则是对于一群人(同义于社会)来说的。我们首先来对第一种情况即个人的计算来分析。对单独一个人来说,一项快乐或痛苦的值多大多小,他认为依据这项快乐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快乐或痛苦发生时间上的远近)这四种情况来判定。边沁这四种情况称之为"估计每一项快乐或痛苦本身时所要考虑的情况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边沁在对快乐和痛苦的值进行估算的时候,并不是盲目的或者说是笼统地概括的。而是有他自己的一个系统的理论。这也正是边沁过人的分析能力地体现。同时,也是在对于前人的经验吸收后,所做出来的一个重要突破。
边沁认为,只有那些大量的、持续时间非常长的、确切的和较近的能够增长人们快乐的,才是符合他的功利主义原理的。这也就是他的"最大幸福原理".
而与之相反,那些少量的、时间短、不确定的和较远的减少人们快乐的,则是不符合他的功利原理的。当然,要真正达到边沁对快乐和痛苦地计算,单单从这四个方面来考虑是远远不够的。边沁表示,要想对快乐和痛苦进行准确地计算,还要考虑丰度和纯度。这是因为,快乐和痛苦还有另外两个属性,就是快乐伴生快乐(同义痛苦伴生痛苦),这是对应于上面所说的丰度来说的。还有一种属性就是快乐伴生痛苦(同义痛苦伴生快乐),这则是相对于纯度而言的。对于这两个属性,边沁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或者是不证自明的。而后面的这两种情况是产生此种快乐或痛苦的行动或其他事件的属性,并不是行动或事件本身的属性,因此,只需在估量此种行动或事件时进行考虑。边沁称此为"整个道德和立法的基石".
第二种情况就是对一群人或一些人来说的,在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苦乐值地计算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针对个人的那六种因素之外,还必须要把快乐和痛苦的广度考虑进来。广度涉及苦与乐波及的人数范围。由于立法者关注的共同体的幸福归根到底是由个人的幸福集合而成,因此,他认为,共同体的幸福乃是由个人所构成的群体的幸福总值。这些因子将快乐的各种因素计算在内,因此,可以计算出快乐的总量,并以此来判断快乐的善恶。
边沁提出,如果要确切地估量任何影响社会利益行动的总倾向,可以首先从最直接受行动利益影响的人群中挑选出任何一人,估算该行动对他最初造成的每项快乐、痛苦的值,以及随后造成的每项快乐、痛苦的值,然后把所有的快乐的值、痛苦的值相加,比较快乐和痛苦的总值大小。"如果快乐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行动与之有关个人利益的、好的总倾向;如果痛苦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其坏的总倾向。"这也就是说在进行快乐和痛苦地计算时,我们只要把快乐的总值与痛苦的总值进行对比,如果快乐的总值大,这就是善的,是符合功利主义原理的,反之,则不符合。
这样到最后,只要我们确定了利益有关者的数量,然后根据上述的步骤,对每一个个体都计算一次,这样就会得出两种结果:一种是行动的倾向总的是好的,另一种则是坏的。把表示行动与之有关的每个前一种人的、具有多大程度的好倾向的所有数值加起来,同理,把后一种人坏倾向的所有数值也加在一起。如果快乐的总值比较大,则差额表示有关当事人共同体的行动的总的好的、善的倾向;如果痛苦的总值比较大,则差额表示有关同一共同体的行动的总的恶的倾向。从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边沁在计算的时候,是完全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快乐和痛苦作为他整个功利主义原理的基石。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个人的快乐和痛苦的计算与社会的快乐和痛苦的计算之间存在一个不同点,那就是一个广度。也就是最后加入的那一个步骤。我们在这里也可以看出边沁的一点思想,那就是个人的苦乐是社会的苦乐的基础。换句话说,社会的苦乐是在对个人苦乐的相加和累计的。如果没有个人的苦乐,社会的苦乐也无从算起。这一点在后面关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关系中我们将会论述到。这里也只是有了一个伏笔。
边沁通过快乐和痛苦的量地计算,把一些真实的和虚伪的利益进行了明显的区分,同时也向我们说明了怎么才能找出符合功利原理的行为,个人利益要怎么样才能和社会利益联系起来,并达成他所想的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给我们展示了苦乐计算的方法。他对这些理论的研究,也是想说明功利主义原理在他这里已经具有了科学的性质,并且变成了一个可以操作的实践理论,进一步说明了如何区分与快乐相联系的利益的重要性,避免由个人主观的和特殊的偏好所带来影响。边沁在对快乐和痛苦的值进行计算时,着重于快乐和痛苦的量,并没有考虑到快乐和痛苦的质的方面,这也是为了保证他的计算能够进行下去。因为如果存在质的差别,显然是无法计算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他的这种忽视快乐和痛苦的质的做法,在后世的哲学家葛德文、密尔时期得到了弥补。当然这是后话。
功利原理说到底其实就是趋乐避苦原理。边沁为了能够把功利原理完善下去,从各个角度对快乐和痛苦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先是交代了快乐和痛苦的来源,再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而为了保证计算的进行,忽视了快乐和痛苦质的差别,在对快乐和痛苦进行分类之后,更是对影响敏感性状况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正是边沁以他强大的分析能力,将他的功利主义原理的各个要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展现在我们的眼前,而正是由于他的这种努力,让他的功利主义原理在继承了前人的基础上有了他独特的性质,从而奠定了他在西方哲学思想史上的地位。这是一项伟大而繁琐的工程,但是边沁完成了。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地阐述基本上就已经结束。而笔者在整个行文过程中,依然还保留着一个疑问,那就是边沁的功利原理中的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关系。这个问题在上面的行文中也提到过,但是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地分析。所以,在接下来的写作中,笔者将重点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期望能解答这个疑问,也算是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有个全面地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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