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大学生微信网络社交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网络社交主体的原因与外部监管不力的原因导致了网络社交领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不利于我国的网络道德建设,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一、网络社交伦理。
义务与责任、平等与友好是网络社交伦理的基本原则,在网络社会的大环境中,网络社交主体要恪守网络社交的基本准则,并且将基本准则内化为自己行为的善恶评价标准,从而规范自身的行为。
(一)义务与责任。
康德将义务比作"绝对的命令",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且无时无刻必须服从。"他认为人依据'绝对命令'行动,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为了追求某种实际效果".
绝对命令是超越于具体目的,只关涉到行动的准则,即只有行动准则能够上升为普遍立法的准则,其准则也就是绝对命令。绝对命令与任何特定目的的无涉仅是绝对命令作为形式而不关涉到质料而言的,但不意味着服从绝对命令的行为是没有目的,它内蕴着一般目的。"它能够指明什么目的应当确立,什么目的不应确立,它能够校正我们的具体目标".
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义务是作为社会主体必须要做的事情,义务与权利相辅相成,统一发展,不可割裂,没有绝对的自由,要想享有网络社交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网络社交的义务。网络社交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信息交流的权利。网络社交主体有权阅览网页,有权与其他的网络社交主体交流信息,有权发送信息,也有权接收信息,网络社交主体可以自行编辑图片与文字,发送信息。第二,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的权利。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是个人人权的体现,网络社交主体拥有独立的权利,即行为不受他人胁迫与诱导,网络社交主体有权利自由选择遵循的道德规范。当面对不道德的行为时,有权利判断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有权利要求侵害方停止伤害行为。第三,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的隐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任何的理由侵害个人的隐私权。网络社交中,网络社交主体不可以未经当事人同意就随意刊登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也不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而随意侵犯他人隐私。那么与网络社交权利相对应,网络社交主体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有三个方面。
第一,诚实守信的道德义务。即与他人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不能随意捏造虚假信息,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第二,尊重他人的道德义务,尊重他人的独立精神,当受侵方要求停止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停止不良行为。第三,不侵犯他人的隐私。
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去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
而在现阶段的大学生微信网络社交领域,尽管具有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但是却形同虚设,某些大学生社交主体还是会侵犯他人的隐私、随意捏造虚假信息、传播没有经过证实的信息言论。
(二)平等友好。
作为网络社交的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网络社交主体平等地享有交流沟通的权利,微信的网络社交主体既包括普通的微信用户,也包括微信运营商与规模巨大的微商团体。在微信的使用中,只要一看到朋友圈内的刷屏代购信息就觉得头疼,不断地刷屏也让其他人感觉到很苦恼,因此各个网络社交主体都要遵循平等友好的原则,平等不仅体现在地位的平等,也体现为社交主体尊重他人,不去侵害他人,不损人利己,对待他人友好,不去随意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社交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网络社交的主体要遵循平等友好的原则,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网络社交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网络社交的基本道德权利,同样地也平等地承担网络社交的基本道德义务。不因个体的地位与身份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网络社交中,有的主体承担了多重的角色,一方面是用户,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监督者,义务的承担不以个人身份和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只要是网络社交的主体,只要参与了网络社交的活动,都要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第二,友好的原则。友好的原则体现在对他人的方面。网络社交主体在进行网络社交活动时,要本着友好的原则,不辱骂他人、不恶语相向,自觉地规范自身的行为与语言。不使用语言冷暴力,注意文明用语。
在大学生微信使用过程中,的确存在网络语言使用不当的情况,这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微信使用生态圈,微信生态圈中的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同样的微信生态圈以友好为基石,任何人都不可以扰乱微信生态圈的平衡状态。
二、经济伦理。
经济伦理的理论包括义利统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诚信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将义与利和谐统一,此外还会涉及经济的问题,网络社交主体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义利统一。
义利关系是道德与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追求的关系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的理解中,义是指道德的总称,利成为利益的总称。义利关系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更涉及到道德问题。宋儒程颢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
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
陆九渊说:"凡欲为学,当先识义利公私之辨".
在汉字的体系确立过程中,同一个字在传写中形体变异较大,并在字义的外延﹑内涵也有变化,但通常在变异中仍保留大致相同的结构与基本的含义。由于义利关系牵涉到多方面的道德问题,故引起各派思想家的关注,并进行了长期的争辩。西汉董仲舒说:"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正义是指不追求利益,这表明西汉时期社会的主流的儒家思想还是排斥功利的,随后,这种将义与利分离的思想逐渐地占据了主流的地位。宋明时期,表现为王安石、陈亮、叶适等事功派同二程﹑朱熹等道义派的争论,明清之际,由王夫之﹑颜元和戴震等人对历史上的义利观作了清理和总结,他们的观点是将义与利相结合。孔子"罕言利"而推崇义,主张"君子义以为质"、"君子义以为上"认为"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是指:君子的行为标准以义为目标,即表现为道义论,将义置于利之上。而后孟子继续发展了这种道义论倾向。他不仅将义与利分开来探讨,而且否认义与利的统一,将义与利完全割裂,孟子认为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
关于义与利的问题,始终都有争论,社会主义主张"公",不主张"私",资本主义主张"私",不主张"公",历史的发展充分地证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都不是最佳的社会形式,西方的绝对私利,不能采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追求"义"就表现为追求集体利益,追求"利"则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孰轻孰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遵循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一,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微信使用过程中,一些微商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伪造销售记录,这是非常不可取的。第二,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维护集体的利益,必要的时候要牺牲个人的利益。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集体利益的价值。
(二)公平竞争。
罗尔斯将平等的价值作为正义伦理的核心,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保障每一个人都拥有基本自由的平等。第二个原则是即为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提供最大可能的利益,同时确保公平的机会平等".公平包括社会公平和个人公平两个方面,个人公平是指个人与他人之间进行等利或者是等害的交换,主要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的公平,人与人的交流需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可以隐瞒事实,那么该行为就明显地有违公平的原则。网络社会中不可过度的强调个体的利益,个体的利益应该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一致,过度追求个体的利益,而置社会的整体利益于不顾,是不公平的。
公平竞争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在现代的微信网络社交中,一些主体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这就使得网络社交问题日益凸显,这困扰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是为了营造一个健康、公平和谐的环境,网络社交主体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般研究网络社交伦理的问题,都以上述理论原理为切入点,研究的角度不同,那么各个理论的侧重点就会有所差异,将各个理论对比,虽然理论优势表现为视角的差异,但是每一个理论都有各自的不足之处,所以对于问题的研究要多角度。在研究网络社交伦理的过程中,不能只以某一个理论框架为研究的唯一框架,应该将研究问题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采各理论之长,取各理论之精华,在充分吸收各个理论原理的优势之处,努力克服各自的不足之处,在研究复杂网络领域的有关问题时,需要不同的研究视角,离不开义务论对道德行为的指导作用,目的论对道德结果的评价作用也必不可少。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处于并长期处于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矛盾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既要吸收国外先进理论的精髓,又要研究中国传统的哲学,将古与今、中与外的理论研究巧妙的结合,才能科学地分析和解决网络社交领域的各种伦理问题。
(三)诚信。
在古人看来,诚信是保持上帝鬼神对人的信任,维护人们之间正常关系的需要,尤其是作为统治者、政治家更是不可或缺的。孔子非常重视信,把它看成是处理朋友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他说:"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他的学生曾参,把信作为每日需要反省的三大德目之一: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孟子也和孔子一样,把信当成每个人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一再强调孝悌忠信﹑仁义忠信,认为对朋友有信是获得上级信任,从而治理好政治的关键:"居下位而不获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
获于上有道,不信于友,弗获于上矣。信于友有道,事亲弗悦,弗信于友矣。悦亲有道,反身不诚,不悦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
"诚"其实就是真心实意,这里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诚"意味着真,即无伪。它表明道德的言行必须得是真实的,用现代的语言来说,就是价值评价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这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前提,没有真实也就根本谈不上道德。对于这个规律和事实,古人已经猜测到了。第二,"诚"主要指动机。古人已经意识到,一切人类的道德现象,首先是由动机决定的,动机引发行为,因此,人类所有的道德言行,必须建立在良好纯正的道德动机上,以它为基础,否则,再好的言行也不能算是有道德的。
诚信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道德行为的主体只有将这种外在的道德规范通过一定的道德修养途径,将这种外化的道德规范通过自身的修养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是一种契约,适用于订立契约的所有人,并且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于行为主体而言,不可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由于行为主体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各自的修养,因此就导致了每一个人对于道德准则的接受程度的不同。伦理学研究各种道德现象,通过科学的分析某些道德现象,找出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的办法,或者是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提出自己的科学体系,为道德现象的解决之道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但是道德准则要如何才能从外而内地发挥道德的作用呢?当道德失范的行为发生之后,要深入地分析其原因,当然,一个行为的发生必定有其各个方面的原因,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内部原因和外部环境,但是外因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重点就是对于问题的解决之道,如何才可以将这些外在的道德准则发挥真正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石,诚实守信已经成为了一个道德规范,微信网络社交中的诚信原则主要是指。第一,基本信息真实。网络社交主体不能隐瞒身份。第二,市场经济活动不能存在欺诈的主观刻意。所有的商品信息都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不能随意夸大商品的作用,不能欺骗消费者。微信正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人们的社交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交正以其绝对的优势,成为大学生社交的首选,但是正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以及传播性的特点,以及公众甄别信息的能力不强,所以在网1的假货泛滥问题以及谣言的传播等等,在加强网络监管之外,更重要的是构建网络伦理以及科技伦理体系,为道德行为提供理论依据。诚信原则要求每一个人都具有诚信的品质,通过将诚信这种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道德的自律,以构建诚信的社会体系。
三、传播伦理。
传播伦理的理论包括无害原则以及尊重原则。信息的传播需要遵循这两个原则,大学生的微信网络社交也要遵循无害原则以及尊重原则。
(一)无害。
互联网技术带动全球发展,地球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被互联网所覆盖,信息在互联网的空间内实现自由地流通,针对特殊的互联网领域,人们的社交需求在这个领域中被满足,但是互联网的内在与外在必须要达到一个平衡点,互联网将世界打造成了一个需要平衡的公共空间。"这种平衡要求不论是哪一种行为至少应不损害他人、不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道德评价网络行为的最基本的底线,也是道德对网络行为评价最根本的检验".
这一原则再次强调使用网络的出发点,即为善意的使用,不可恶意使用,更不可利用互联网那个技术的漏洞来犯罪。同样斯皮内洛也指出:"这一原则对于分析信息技术领域内出现的道德两难困境很有帮助".
由此可见,善意的出发点可以有效地规避网络的不文明现象,以善意为出发点是将目的与动机有效结合的原则,这是整个互联网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对于微信的使用问题,网络社交主体要遵循无害的原则,即作为网络社交主体不能够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一些微商为了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使用造假软件来伪造良好的销售记录,这种行为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权益,也违背了无害的原则。无害的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他人无害。网络社交主体具有道德的权利与义务,网络社交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他人的权益。第二,对社会无害。主要是指网络社交主体的行为不能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二)尊重。
尊重是一种心理上的尊敬,这种尊重包含双方。即心理上的互动,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要以道德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善恶价值观。尊重体现在网路社交的相互交往中,网络社交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在网络时代,信息可以被无限地复制,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与自由性会产生某些道德风险,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暴露在网络环境之下,人们的隐私得不到保护,人们的隐私面临着随意侵犯的威胁。哈贝马斯说:"理解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
尊重体现在相互交往中,尊重原则体现在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未经他人同意,不随意转载网络信息。网络社交主体积极承担道德义务,履行道德职责。
互联网时代,网络社交变得更加地多样与生动,在网络上交流的不仅仅是信息,更多的是个体的情感与价值观,网络社交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人与人交流的温度传至社交领域,处处体现"人性化"的时代要求,作为互联网细胞的单个个体具有差异性,互联网领域可以容纳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人生观念,互联网以其包容性容纳着各个差异,那么就要求人们要尊重对方以及对方的权利和隐私。
在微信网络社交领域,要尊重他人,作为网络社交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个人享有隐私权,网络社交主体享有同等的地位,个人的隐私是网络社交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网络中,存在"人肉搜索"等行为,网络社交主体将其他人的照片公布在网络上,通过"人肉搜索",个人的基本信息都会被网友翻到,继而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在微信的使用上,要深刻地吸取"人肉搜索"的教训,树立尊重他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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