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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信息伦理失范研究绪论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3-08 共31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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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 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研究的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高速发展的阶段。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着名的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就在其《第三次浪潮》一书中预测到,21 世纪人类社会将迎来信息时代,信息将与物质和能量一起成为世界三大构成要素。有科学家指出,大数据像理论科学、实验科学和计算科学一样的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智能设备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数据呈现裂变式发展。大数据为人们带来了便捷,人们能够通过大数据获得更多的信息量,也丰富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大数据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巨大的商业价值已经被人们深深感受到。大数据的发生发展带给人类一个全新的世界,人们利用大数据可以处理更加复杂的事情,可以储存更多的信息,预测的精准度也大大提高。但大数据在带给人类各方面巨大能力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甚至是违法犯罪问题。如信息不真、信息不全、信息侵权、隐私泄露、病毒肆孽、黑客入侵等伦理问题,这些信息伦理问题不仅仅破坏了大数据环境而且深深影响着现实社会,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既影响着大数据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这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是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冲击,侵蚀着人们的思想。随着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交网络的密集化,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发展的速度将会越来越快,其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对其中的信息伦理问题进行及时分析、解决。本文试图通过对大数据现象自身特征、主体要素以及对社会功能的解释,分析现存的诸多信息伦理问题并剖析出引发的原因,努力构建大数据环境下信息行为应遵守的原则及构建策略。
  
  2.研究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本文的研究从大数据的内涵、特征、社会功能以及信息伦理的内涵、特征入手,论证了大数据时代加强信息伦理建设的必要性等,对于大数据及伦理问题的理论研究是有益的补充。
  
  (2)现实意义:本文在研究中着重分析了大数据生成、储存、传播、使用中出现的信息伦理问题,这些问题也正是困扰和阻碍大数据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构建大数据信息伦理的原则和实现途径,对于大数据治理有着现实层面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各种伦理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信息伦理问题更加复杂,国内外学者对此展开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在上世纪 80 年代,美国着名的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就曾提出,人类社会将在 21世纪迎来信息时代,信息将与物质和能量一起成为世界三大构成要素。1989 年,GartnerGroup 的 Howard Dresner 首次提出“商业智能”(Business Intelligence)这一术语,通常被理解为企业中现有的数据转化为知识、帮助企业做出明智的业务经营决策的工具。
  
  Jim Gray 博士在总结出人类科学研究史上先后经历了实验(Empirical)、理论(Theoretical)和计算(Computational) 三种范式后,提出了科学的“第四种范式”即“数据探索”(Data Exporation)。
  
  随着计算机、智能设备以及网络的快速发展,各种海量数据呈铺天盖地之势爆发出来,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着深深的影响,也引发了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
  
  1988 年,在《图书馆领域的伦理挑战》一书中,罗伯特·豪普特曼(Robert Hauptman)首次使用了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一词,并论述了信息审查、信息隐私权、信息获取权、着作权、图书馆行业道德等问题。
    
  英国的露西安纳·弗劳瑞迪(Luciano Floridi)认为,“从哲学角度上讲,信息伦理指计算机伦理的哲学构筑。信息伦理可能不会即刻解决具体的计算机问题,但它为解决计算机问题提供了道德依据”.
  
  美国管理信息科学家梅森提出了信息时代的四个主要伦理议题,即信息隐私权(即个人拥有隐私权及防比侵犯别人隐私)、信息准确性(即人们享有拥有正确信息的权利及确保信息提供者有义务提供正确信息)、信息产权(即信息生产者享有自己所生产和开发的信息产品的产权)及信息资源存取权(即人们享有获取所应该获取的信息权利)。
  
  一些组织和学者针对信息伦理问题提出了信息伦理构建的原则和策略。1992 年 11 月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的《关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指针》提出了网络安全的 9 项原则:责任原则、伦理原则、综合原则、比例原则、统一原则、适时性原则、再评价性原则和民主性原则。
  
  塞文森(Richard W. Severson)提出了信息伦理四个基本原则:即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公平参与、无害。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信息伦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1998 年开始,国内先后引进、翻译出版了国外一些有较高价值的信息伦理专着,如刘刚翻译的理查德·A·斯皮内洛所着的《世界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等,从而拉开了国内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序幕。
  
  在对信息伦理概念的解释方面:沙勇忠等认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蔡连玉认为,信息伦理指的是调整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准则,以“善”为目标,非强制力为手段,调整在信息生产、传播、利用和管理等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准则。
  
  在信息伦理原则方面:曹劲松认为,信息伦理原则是人们在信息交往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并提出信息内容上的无害原则、信息手段上的功利原则、信息渠道上的公平原则、信息享用上的尊重原则及信息生态上的发展原则等五个原则。
  
  关于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方面:安宝洋指出,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信息伦理失范表现在信息异化、数据权利、信息隐私、数字鸿沟等方面,并提出了人道、无害、同意、公正及共济五个原则。

  
  陆伟华则提出了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困境,即表现为大数据的采集、应用与个人隐私的冲突,大数据的管理应用与信息安全的冲突,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观念的变革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大数据信息滥用与信用危机的冲突。
  
  薛孚、陈红兵从技术性根源、社会性后果、现实性原因、个体性原因等几个方面对大数据涉及的隐私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她们提出应对大数据隐私问题应从提高数据使用中的价值透明度、调整个人的隐私观、搭建共同价值平台及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等方面进行。
  
  另外,刘珊、闫经纬、刘雅辉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大数据信息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一定的成果。
  
  纵观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发现对于大数据信息伦理方面的研究,过多的研究伦理问题的本身,研究单项问题的较多,多集中在隐私、泄密等不道德现象上,对于大数据引发的伦理问题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涉及,另外对于大数据环境下信息活动过程的各个阶段的伦理问题研究涉及的也较少,有所涉及的也不深入。总体来看,我国关于大数据信息伦理问题的研究尚处在发展阶段,随着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其信息伦理问题必然更加突出,进行相关研究就成为必要且紧要的事情,这也证明了本文研究的重要性。
  
  (三)研究的方法
  
  本文的研究涉及到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主要采取以下了几种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在撰写中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通过汇总、整理、分类等,选取出有代表性的观点支持文章的写作。文献来源主要是图书馆查阅到的书籍、知网期刊、网络文献以及学术会议汇编等。
  
  2.跨学科研究法:本文在研究中,针对某一种现象从哲学、伦理学、经济学、行为学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和研究,力求将问题的真相表达清楚。
  
  (四)研究的创新点
  
  第一,视角创新。本文的研究是对大数据信息伦理问题开展的专项研究,区别于以往学者的网络伦理,能够较为全面的表达大数据信息伦理的特征、问题及应采取的原则和对策等。
  
  第二,观点创新。本文在研究中提出了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伦理的四项社会功能及人是大数据时代信息伦理的主体等观点,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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