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汉布林非形式逻辑思想的影响
汉布林的非形式逻辑思想为后来逻辑学者在谬误和论证方面的研究指明了新的研究方向。后来的逻辑学者在汉布林 "形式论辩术"基础之上继续研究谬误,沃尔顿提出了新的谬误评价法,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提出了"语用论辩术".汉布林的论证理论同样引起逻辑学者们的重视研究,表现在从语用维度研究论证的回归、谬误论证策略的推出和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的推出。
3.1 汉布林谬误论的影响。
汉布林的"形式论辩术"揭开了谬误研究的新起点。经过对"标准谬误论"的批判后,汉布林认为我们根本没有关于谬误的理论。后来的逻辑学者们在汉布林谬误思想基础上、从谬误产生的语境和论证的语用维度研究谬误。
3.1.1 对沃尔顿的影响。
沃尔顿通过研究和学习汉布林的谬误论提出新的谬误评价法。这种方法原理主要是通过找出论证中的谬误和对谬误进行评价。如果在论证中找出谬误则论证中相应的论证内容和论证方式等就被否定,如果找不出谬误则该论证就被肯定。
汉布林从论辩的角度研究谬误,提出了"形式论辩术".汉布林的谬误研究方法更加注重论证的语用维度,严格上说是一种应用逻辑。沃尔顿进一步从语用维度和论辩角度,对我们在论辩中可能产生的谬误进行分析。沃尔顿的谬误评价法在汉布林的单一论辩模型基础上发展成为多种对话类型。在他的着作《语用谬误论》中将论辩对话分为多种类型,这些对话类型是劝服型对话、洽谈性对话、谈判型对话、搜集信息型对话和探究型对话。
劝服型对话,主要是对话双方通过陈述主客观事实作为证据进行论证,从而达到论辩对方放弃原来观点和认可自己观点的效果。洽谈型对话,主要是洽谈双方通过商谈摆出自己产品或服务能给对方带来好处,从而达到合作的目的。谈判型对话,主要是谈判双方通过提出己方要求或相互退步,从而达到求同存异或对双方都有利的目的。搜集信息型对话,主要是谈话双方在谈话之中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从而达到获取正确信息的目的。探究性对话,主要是谈话双方在谈话中通过向对方提问各种问题获取信息或筛选信息,从而达到获取正确信息的目的。
沃尔顿的谬误评价法,在汉布林"形式论辩术"基础上把论辩的对话类型发展成多种类型的对话。每一种对话都有参与者、移动规则、承诺库、论辩规则和论辩目的。并且每一种对话都有自己的规则,论辩双方通过轮流谈话互相表达自己的想法达到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在谈话过程中只要谈话一方不按照对话规则移动就视为谬误。沃尔顿的谬误评价法还吸取了亚氏的谬误理论"诡辩的反驳"中的谬误观点。沃尔顿注意到论辩双方在谈话过程中不排除论辩双方有故意阻碍谈话正常进展,故意不遵守对话规则,利用欺骗手段让对方无法得到信息而产生的谬误。
3.1.2 对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的影响。
荷兰人范·爱默伦(Van 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Grootendorst)是继汉布林从论辩角度和语用维度研究谬误学者中的积极响应者。他们在汉布林的《谬误》书中得到启发,把谬误的研究视野扩展到语用学和论辩学的结合上去,发明了"语用论辩术".
首先,"语用论辩术"受汉布林论证理论影响,在汉布林以"接受"为基础的论证系统上继续向前稳步推进和持续发展。"语用论辩术"整合了论辩性理论的论辩观和论辩性话语行为的语用观。传统论证理论把论证看作以结果为导向的类型的论证,其过程是是静态的、零主体的、无目的和缺乏背景敏感性的。"语用论辩术"把论证研究放到一个论辩过程中进行研究,他们在分析论证时从意见分歧处进行相应论证内容和论证焦点分析论辩。论辩被看作是论辩双方就同一个命题有着不同立场的显性的或隐性的讨论的一部分。各方的论辩都是针对通过使另一方相信某一立场的可接受性来企图消除意见分歧的。语用论辩术地提出迎合了当前学术界对批判性思维的重视,着名的非形式逻辑研究专家熊明辉教授指出"批判性思维是指一种使人们趋于更理性的信念与行为的综合技能".[7]P41语用论辩术地提出还解决了长期以来逻辑论证在法律论证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尴尬局面。
其次,汉布林在论证过程中将论证放到对话中进行研究,在论证研究时开始重视论证的语用维度。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受汉布林这些论证理论的影响专注于研究论证的语用维度,提出了"语用论辩术".他们在论证过程中更加注重从语形、语义和语用三个维度研究论证,改变了传统逻辑论证只从语形和语义研究论证的不足。"语用论辩术"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辩谬篇》、《前分析篇》和《修辞学》分析和研究谬误时都是把论证放到对话中进行研究的,这样的研究方法可以很好的考虑到论证的语用维度。后来汉布林在他的"形式论辩术"中再次重拾亚氏这种研究论证的方法。"语用论辩术"的论辩规则相较于汉布林的论辩模型更加具体化,在论辩过程中论辩双方需要注意更多的规则。 "语用论辩术"主要研究说服性对话,论辩双方论辩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要明白论辩各方分歧点,语用论辩术将分歧类型分为混合型分歧和非混合型分歧。
第二阶段,在论辩开始阶段要给论辩参与者分配好角色,分好正方和反方。
第三阶段,开始论辩,论辩过程中正方有义务维护自己的论点和回答反方对正方论证点提出的异议。
第四阶段,最后在论辩结束时意见分歧得到解决,论辩失败方要收回自己的论点。
为了使论辩顺利进展和发现谬误,"语用论辩术"还给论辩参与者制订了 10 规则和违反这些规则将可能会犯什么样的错误。语用论辩术提出的 10 条规则:
规则 1:自由规则,论辩双方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允许一方打断或干涉另一方表达观点。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可能会犯诉诸权威的谬误。
规则 2:立场规则,论辩双方在辩论过程中必须就对方已提出的观点进行辩护。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可能会犯"稻草人谬误".
规则 3:举证规则,论辩双方在辩论过程中有义务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进行辩护。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可能会犯逃避举证责任谬误。
规则 4:出发点规则,论辩双方在辩论过程中不允许用未证明的结论当作前提作为论辩论据。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可能会犯"乞题谬误".
规则 5:相干性原则,论辩双方在进行辩论过程中所提出的观点要和自己要证明的观点具有相干性。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可能会犯诉诸无知的谬误。
规则 6:有效性原则,论辩双方在论辩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推理要具有演绎有效性。
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会犯形式谬误。
规则 7:论辩形式规则,论辩双方在论辩过程中必须遵守论辩形式规则。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可能会犯诉诸权威谬误或滑坡谬误。
规则 8:无前提规则,论辩双方在论辩过程中不得向对方没有提出的观点进行辩论。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会犯放大未表达前提谬误。
规则 9:语言用法规则,论辩双方在论辩过程中不能故意使用具有歧义性的语句。
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会犯含混谬误。
规则 10:结束规则,论辩结束时,论辩失败一方必须收回自己的观点。违反这条规则的任意论辩一方将会犯拒绝收回不正确观点的谬误。
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的"语用论辩术"把谬误的研究放到论辩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研究,只要论辩双方在论辩过程中违反了以上十条规则中的任意一条都将视为谬误。通过对论辩整个过程的跟踪我们能清晰的看到谬误产生的原因,然后对其进行纠正。"语用论辩术"在汉布林"形式论辩术"的基础之上将谬误产生的原因更加细化,更便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运用。
3.2 汉布林论证理论的影响。
汉布林的论证理论引起了逻辑学界对论证理论研究的兴趣。逻辑学者们在汉布林论证理论基础上开始注重论证的语用维度、谬误论证策略的研究和可废止类型论证模型的研究。
3.2.1 从语用维度研究论证的回归。
汉布林通过对传统论证理论的研究,得出传统论证理论有很大的不足。传统论证主要以形式论证为主,一般认为论证只要是符合形式论证就是好论证。但是现实生活中遇到得很多论证其实根本用不到形式推理,用了形式推理反而会得到与预期效果相违背的不合理的结,例如如诉诸情感的论证。有些论证即使符合形式推理规则我们也不能就认为是好得论证,例如循环论证。"语用论辩术"认为好的论证不但前提和结论之间要有逻辑支持关系,还要注意到实质性内容的真假和论证内容的修辞。而形式逻辑单方面研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演绎有效性支持关系,这样很难成为好的论证。汉布林认为论证和蕴涵并非具有相一致的逻辑属性,存在着没有蕴涵关系的论证。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论证并不全都是形式方面得到保证的有效论证,那我们是否应该有别的评价标准来验证论证。汉布林通过对传统论证理论的研究,在批判继承传统论证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论证评估的三重标准,即真性标准、认识标准和论辩标准。
亚氏在研究谬误和论证时就从语形、语义和语用三个维度对论证进行研究的。这分别从亚氏的《前分析篇》、《辩谬篇》和《修辞篇》中可以找到相关问题的依据和解决相关问题所需要的内容和线索等。形式演绎逻辑在论证过程从语形和语义的角度对论证进行研究,传统论证理论也因此在分析论证时具有无目的性、静态型、零主体性和缺乏背景敏感性的特征。然而我们实际生活中所要经常性的面对的的论证是具有目的性、多主体性参与、动态性和背景敏感性的论证,显然传统论证不能很好的解决我们实际生活中所要经常性的面对的主要论证。
随着汉布林"形式论辩术"提出,论证理论开始从语用维度研究谬误。沃尔顿提出新谬误评价法,荷兰逻辑学家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提出"语用论辩术"."语用论辩术"从论辩双方产生分歧的地方进行论证,将论辩过程分为发现冲突阶段、论辩开始阶段、论辩阶段和论辩结束阶段,除此之外"语用论辩术"还精心为论辩者设计了十条论辩规则,用于规范论辩双方的论辩秩序和解决论辩双方在论辩任何阶段可能犯的谬误。"语用论辩术"在论证时承认传统论证在语形和语义方面的研究对论证的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论证应该是论证结果和论证过程相结合的系统。
沿着汉布林"形式论辩术"的发展轨迹,逻辑学家们注意到传统逻辑论证是一种静态性的、零主体性(至多是一种独白式)的和缺乏背景敏感性的分析和评价。[7]P42一般认为传统逻辑论证关注论证的微观结构, "语用论辩术"在论证中关注论证的宏观结构。对论证的不同理解在逻辑学界也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论证是一组命题序列,其中一个论题的真是由其他前提命题支持的,其表现特征是静态的、零主体的和缺乏背景敏感性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论证是一个论辩双方论辩过程,其表现特征具有动态性的,多主体性和语境敏感性的。
3.2.2 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的推出。
论证研究长期以来主要以形式演绎逻辑为主要论证工具。随着逻辑学对论证的研究,大家认识到了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提出的逻辑论证理论在解决实际论证中的优势。
汉布林作为非形式逻辑学的发起者,从语用维度对论证理论研究取得了逻辑学界的普遍认可。非形式逻辑学家们注意到按照形式演绎逻辑的推理规则不能解决现实生活遇到的包含有似真前提的论证。指出形式演绎论证和真实论证评价之间纯在一个空缺。
这个空缺是"众所周知的符号三维度--语形、语义和语用有关".
[8]P103针对这种空缺汉布林提出了以"承诺库"为核心的"形式论辩术"和以"接受"为基础的论证系统。汉布林提出的论证评价标准也成为逻辑学者们积极学习和研究的对象。非形式逻辑学家的论证理论也不能完全解决我们实际生活中遇到的论证。因为非形式逻辑学家的论证理论不能解决我们实际论证论证遇到的各种可能性前提条件。
例如,如果努力学习,那么就能考上好大学;努力学习了;所以考上好大学了。按照形式演绎推理以上论证是形式有效的论证。按照汉布林的"接受"论证系统理论也能接受,但是我们实际生活中努力学习,未必就一定能考上好大学。可能某学生虽然努力学习了,但是因为身体的原因,未能参加升学考试,所以仍然不能考上好大学,针对于此逻辑学者纽特认为人类的推理不应该是单调的。如果我们给论证的前提添加一些限定性因素,论证结果发生了变化,那么那样的论证就是非单调的。论证的非单调性决定了论证的可废止性。可废止语用论辩首先区分了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和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我们在实际论证时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值,而是更多的关注于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值。可废止语用论辩还就论辩中的分歧类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对于论辩分歧始终难于解决的论证,我们常常会把论辩的结果交给充当裁判的第三方。相较于过去的论证理论,可废止语用论辩模型更适合我们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分歧。
3.2.3 谬误论证策略的提出。
沃尔顿在汉布林论证理论基础之上对论证进行了更加详细地研究。沃尔顿认为谬误可以成为合理的论证策略,这种观点成为非形式逻辑研究的重要观点。他将论证分为四种大的评估类别,分别是辨识论证、识别对话类型论证、举例论证和批评评估论证。每一种评估类别又包含很多小的论证评估事项。辨识论证需要注意前提和结论的关系,是否存在前提过多或不足情况,欲得的结论是否需要考虑对话语境。识别对话类型论证需要考虑会话类型,会话的目的和方法是什么,在会话过程中是否存在转移话题偷换概念现象,会话双方是否遵守自己的承诺库。举证论证要考虑举例论证的目的,论证的方法。批评评估论证需要注意是否针对人身或诉诸情感,是否具有形式论证错误或归纳论证错误,是否具有循环论证的嫌疑。沃尔顿的谬误理论也有很大的不足之处,因为每个人的知识背景和逻辑判断能力不同,这样的逻辑评价标准难免会过于主观。
有学者认为:"沃尔顿把论证分为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似真论证(或假定论证、传导论证)。"[9]P94在沃尔顿看来除了经典论证中的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外还有第三种论证类型。沃尔顿提出谬误评价法之后得到逻辑学者们的广泛响应。逻辑学者们逐渐意识到推理活动、评价、信念修正和交际都是逻辑学应该研究的主题。熊明辉教授就这些问题又进行了相关评论,他说:"沃尔顿认为谬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谬误,有事恰好是一种合理的论证策略,成为非形式逻辑研究的标志性成果之一。"[9]P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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