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循环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研究。
有学者在对循环经济政策方面进行研究时指出:我国的循环经济政策要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在社会制度安排方面,应逐渐完善节约型的制度,以资源产权制度、资源定价制度为重点,着重建立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及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其次,在调动企业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方面,要完善激励与约束政策。财政方面的政策要以投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对资源节约和环保项目的企业进行鼓励。
政府作为决策者又是循环经济的倡导者与主要推动者,在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资源定价政策方面,有学者指出我国在资源和环境的定价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大规模的集约化现代生产体系,使大多数的开采与成本降低,而在废旧产品回收的成本较高,应在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上进行调整。在税收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问题,需要对限制资源过度开发与开采,减少废弃物排放,对促进节能产品和设备的生产与消费方面构建税收体系。在对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激励方面相对缺少相应的措施,导致生产者与消费者对循环经济发展积极性不高。有学者在对政府在中小型企业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时指出,政府应在宏观上支持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从相关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在资金方面,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奖罚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相关的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不够完善,现阶段的考核制度仍处于追求经济增长的阶段,忽视环境效益,甚至成为环境污染的庇护者。此外,在对造成生态破坏的地方政府及官员的惩罚上,也缺少相应的追究制度。在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因素也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目前的生态市场交易系统还存在诸多问题,政府管理方面缺乏相关专门的政策与引导。
(3)关于循环经济市场机制方面的研究。
有学者在循环经济的运作方面指出,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循环经济中的推动作用,经济利益作为纽带,成为循环经济价值链的支持,使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各相关主体形成互补、共生的关系。有学者指出,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循环经济要比使用强制手段有更高的效率以及更少的管理成本。
在循环经济的市场机制方面,学术界普遍认为建立相应的生态保护和补偿政策,确保资源开发利用是建立在自然生态系统可恢复的能力范围内,是发展可持续经济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在部分的行业与城市进行探索与试点工作。通过对耕地占有实施补偿制度,有效的管理与保护土地资源;对森林与林业立法,加强了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对草原、湿地、流域等进行生态补偿,实现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通过实践与分析,我国的生态补偿措施无法满足我国目前的状况,无法做到有效的调节生态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生态保护者的权益及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二是政府为主导,相关利益者参与不够;三是范围的界定不科学;四是补偿对象与补偿方式不完善;五是缺乏监督机制等。
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由于近年来,气候变化加剧,我国学者对排污权的交易制度研究逐渐增多。通过对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等制度解决环境问题。碳排放权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特殊形式,有学者认为在火电主要产业方面开展交易权试点,根据排放强度的目标,预算出未来的排放量,根据此标准将排放权分给相关地区与企业。2011 年,在国家的碳排放交易试点会议上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省市为碳排放交易试点,正式开展了碳排放交易制度工作,要求试点省市预算并确定该地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订碳排放指标的分配方案,建立监管体系以及登记注册系统,逐渐完善碳排放的支撑体系。由于我国碳排放交易的起步较晚,仍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排放交易制度的立法不健全;二是监督管理缺乏力度;三是分配制度缺乏科学性等。
(4)关于实践主体的制度研究。
企业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践主体,在推行循环经济模式的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就目前的研究资料表明,我国的企业对循环经济发展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未来竞争的发展模式了解不足;进行转型的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压力较大,缺少相应的鼓励政策;企业间的信息披露等都存在问题。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企业自身的技术进行调整,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极为重要。公众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震慑力,对生态环境的法制化管理起到强化作用,在监督环境及违法者的同时提高了生态文明制度的执行能力。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有助于各相关执法部门的公平、公证,从而增加生态环境决策的公正性。在我国,生态文化的思想早已存在,但对其概念的理解仍存在误区,循环经济作为生态文明的重要领域,有相当部分的专家与学者及相关行政人员认为循环经济就是简单的废弃物再生利用的过程,忽视资源和环保两种重要因素。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意识的形成与发展需要一个过程,我国目前不但缺少相关的文化宣传教育,特别是校园的教育,在参与的形式上也较为单一。
2.国外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研究。
1996 年,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指出如果人类将“生产投入-资源消耗-产品-废弃排放物”的经济发展模式继续下去,地球上的资源终将枯竭,经济活动将无法持续下去,他提出地球上的经济活动就像宇宙飞船,循环利用自身的资源以保生存。此后世界各国的学者开始对循环型经济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索,认为发展循环经济,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是关键,国外学者对于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研究主要在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以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循环经济制度建设。
以减少废弃物为主要目的发展循环经济,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来改变和约束各行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在整个社会的范畴内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以及无害化处理。对此学术界普遍认为,德国在废弃物的处理方面处于领先的地位。在上世纪 70 年代的德国,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德国的垃圾堆放场达到 5 多万个,在堆放与焚烧后导致的二次污染问题更加突出,针对此种情况,德国政府与 1972 年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孕育了德国循环经济法制的萌芽。1991 年颁布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次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1996 年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标志其正式进入循环经济的发展时代。在专项方面还有《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等,德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法制,在整个社会范畴内从上至下依法推至,不断立新法的同时也对旧法进行修改和完善。1998年德国对 1991 年出台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其后 2000 年和 2001 年对其又进行了修改;2001 年对于 1998 年通过的《废电池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德国政府在制定各种法律、法规的同时,对企业和公众做出了相应的鼓励政策,来引导其积极的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建设中来,其中垃圾收费、生态税政策、废物处理政策等都是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学者认为,德国的生产者责任扩大制度对其发展循环经济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责任扩大制度要求生产者既要对产品的性能负责,也要承担起产品从生产到废弃的整个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全部影响,这一政策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2)以预防和减少污染为主要目的的循环经济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