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企业、政府的发展观念以及公众的消费观念,对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的情况来看,急切需要转变企业盲目追求利益增长的生产观念,同时需要企业家能够主动、积极的承担起对自然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发挥主导作用。此外,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循环经济制度方面的研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循环经济意识,确立科学的生态观念。
(一)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单纯的消极的适应和回归自然已经不是保护生态平衡的唯一途径,遵循生态的规律,在实践生活中积极自觉的保护自然环境才是更好的改变人与自然对立关系的有效途径。马克思在确立了以劳动为中介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物质循环过程的有机结合上,认识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新思维。以循环经济的视角出发,生态系统作为人类改变利用的对象,人类的实践活动必然会改变生态系统的某些方面,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约束人们的实践活动,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1.完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科学发展观不但要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放在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中,也要把我国的经济发展看成一个整体,以此观点看待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要素之间关系和发展。科学发展观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与继承,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发展中面临问题的方法与途径,因此,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有一套与之相互衔接、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的法律法规的配合,在循环经济的立法方面,德国、日本做的比较完善。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针对不同的资源及产品的特性,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如生产、消费、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等,有效解决了循环经济发展中经济与环境相互矛盾的问题。日本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基本法》,也是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同国家体系中的宪法作用;二是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综合性法律,综合法能够使基本法更具有原则性与政策性,又可以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依据;三是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专项法,例如,《特种家电机器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等。
《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定进行了总体上的概括,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如对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循环经济调整和规划缺乏较强的操作性。为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应尽快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且尽快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来配合、协调《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
首先,在我国原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中,许多的法律法规都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基础上,已不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要对原有的相关环境法进行修改,将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其中,彻底改变“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使原有的环境法体系在制定与修改过程中与循环经济相适应,对于无法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废止,并最终使其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除了少数的法律中融入循环经济的思想,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其他环境保护法中都是局限在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上,因此,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在不断出现新问题的同时,及时的做出调整与修改。
其次,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循环经济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而以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在许多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以至于无法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在资源、能源的利用、环境保护、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专门立法以及各地方部门的相关配套立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可以在循环经济生产周期中的每一环节进行立法。日本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方面比较重视法律间的协调与配合性,其循环经济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以及专项法,在各部分中的法律都是比较充足的,在法律之外还建立各种政策来配合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我国的配套性法律建设需要加快步伐,制定完善的循环经济专项法,特别是在污染严重、排放量较高的领域内。
在预防阶段,可以制定一些具有引导性的指南与计划,如日本的《循环性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关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方针》、《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以及再商品化等基本方针》、《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及符合分类标准物的再商品化基本方针》等,日本在预防阶段的指导性法律还有很多,并在预防的基础上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这也是其循环经济发展成功的重要途径。
在生产阶段,可以围绕产品的设计流程进行相应的立法,在资源消耗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可再生资源法》、美国的《能源政策法》等,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从垃圾回收开始的,如《废物防治与管理法》、《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等,其他相配合的法律有《包装法令》、《废弃电池条例》、《废车限制条例》等。
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1)健全相关执法机构。
循环经济的执法应该相对独立,避免在相关执法的过程中受到某些外力因素的影响,使相关执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需要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为确保执法不受当地政府,甚至是当地的环保部门影响,采取省级以下执法部门均实行垂直领导;其次,在人力与财政上,地方的执法部门要与同级的政府部门分开;最后,对于跨界跨省的执法,要建立专门的机制予以调节。此外,在执法的主体上,除了执法机关进行相应的管理,在公众的参与方面要加大力度,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等,建立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执法监督权。
(2)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提高效率。
面对执法过程中的不顺畅、执法难等问题,可以通过联合不同部门来进行执法,来推进循环经济相关执法的效率。使各地方的工商、经委、环保、质检、电力等部门联合起来执法,对有违反国家政策的企业,如污染严重、产量较小、耗能高且效益低等情况的企业,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对其关停、吊销执照等处罚,电力部门停止供电等措施。部门之间的执法合作,对整合行政资源、信息的加强管理、规范并引导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
(3)制定环境目标制度。
为解决目前环境管理的粗放型状况,对相关环境监管部门下达一定的目标任务,作为执法绩效的评判标准,对环境管理执行力的提升有很大促进作用。在绩效考评的结果上,要实行严格的否决权,即只要与环境监察相关的人员,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乱纪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监察部门方面,只要被曝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取消评比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