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缘由。
党的十八大在十七大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充分的发挥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作用,制定出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来发展生态文明,通过制度的规范性作用,引导人们经济社会的活动。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生产模式,其发展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使资源利用达到最高效率,尽可能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对现有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对对生产过程中的全程进行关注。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公众共同的参与,从生产开始直到回收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做到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循环利用,是一种生态化的经济,也是符合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经济模式。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传统的资源消耗型产业仍占有很大比重,在利益与制度间存在较为严重的矛盾,为了转变传统的经济模式、培育循环经济及其制度建设的发展尤为重要。循环经济制度建设是通过对政府、企业、公众等行为主体进行相应的规范、约束,使循环经济从可能成为现实。因此,循环经济制度的建设对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循环经济制度建设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自十七大以来,为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对生态文明及其制度建设的重视,特别是对改变经济发展模式而对循环经济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广泛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成果。然而,以我国目前的循环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各实践主体的行为与协调仍存在制度上的问题,在不断的发展中原有的制度、政策已不能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研究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经济模式的根本转型最终走向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由于全球性生态危机所导致的现代文明发展的困境,人们不得不对其带来的社会危害及原因进行透彻的分析,以期对目前的困境找到正确有效的解决途径。弗里乔夫·卡普拉曾在其所着作的《转折点》一书中这样描述“我们发现我们自己处于一场深刻的、世界范围的危机状态之中。这是一场复杂的、多方面的危机。这场危机触及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健康与生计,环境质量与社会关系,经济与技术及政治。这是一场发生在智力、道德和精神诸方面的危机,其规模和急迫性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我们第一次不得不面临着人类和地球上所有生命都可能灭绝这一场确确实实的威胁”.有些学者甚至认为生态危机是“第三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向自然的“侵略”,而导致生态危机的直接原因就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及人类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从而加倍的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与污染。为解决向生态文明发展的障碍与问题,将原有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成资源可再生、污染排放小的循环经济,为确保其有效实施,各国学者在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1.国内循环经济制度研究。
在 2004 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议》中,首次完整的提出了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为实现这一要求,将治理保护环境、解决危害公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等环境问题列为重点。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并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推进其实施。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要求中,“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首次将“生态文明”理念写入党的行动纲领,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升华。自十七大后,国内学术界对生态文明极为关注,对影响生态文明极大的循环经济的建设亦是热情高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15项任务中,其中六项涉及经济体制,可见经济体制的重要性。
为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学者们对生态文明及其制度建设十分重视,特别是在改变经济发展模式方面而对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进行了广泛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成果。目前学术界对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政策、制度、市场机制等几个方面。
(1)关于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以及权威性,作为国家调控政治、经济、社会的最高形式,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加快循环经济法律的制定。在内容上应涵盖政府及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必要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经济的激励手段和措施、对公众参与的激励手段和措施等方面。具体应该包括: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项责任;二是对污染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措施;三是鼓励科技进步与能源消耗的无害工艺;四是完善投资机制;五是规范相关的中介组织服务制度等。
我国于 1982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200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使用法律手段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在立法的形式上,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即《循环经济促进法》;另一种形式为实质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即与循环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目前,我国实质性的循环经济法可概括为:
一是国家立法的内容中明确提出“循环经济”的。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标准制度管理办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时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
二是相关开发利用、能源节约、废物回收利用等具体的立法。例如《水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
三是先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
四是地方制订的相关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
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探索与研究的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有学者认为虽然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对法律制度建设尤为重视,而且快速推行,但同时也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强制力不够,效率低下,责任机制不明确等问题。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等都对推行循环经济有所涉及,但在实践过程中显示出原则性以及抽象性等点,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在相关的执法过程中也出现诸多问题,如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执法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执法部门也缺少相应的追究制度。在司法方面,由于环境损害的范围较大,被损害的人是不特定的,通常是公众的利益,因此,受害人的群体不明确,无法确定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制度,从而放纵了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