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的标准方面要实行统一标准,只有拥有完整的统一标准,采购人就会更好地把握采购绿色的标准度。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来,通过专门的权威机构部门来进行负责,使绿色采购标准更加合理有效。绿色采购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其本身也具有强制性与约束性,如果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了此标准,以致出现问题,那么具体的采购人或采购主体就要承担应尽的责任。绿色采购标准不仅可以使采购主体认真对待采购工作,也可以避免某些暗箱操作的行为发生。
2.加强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1)财政激励政策。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市场主体如果只是依靠自身来筹备资金,那么很可能给自身带来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从而影响自身的运营活动,最终直接影响企业向循环经济转变的积极性。
在对企业的引导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日本,为了解决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问题,政府联系相关金融部门,对发展环保技术、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等主体提供贷款上的优惠,如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从而激发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在我国的企业活动中,政府应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行为给予相应的补贴及激励政策,使企业在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得到经济利益,是推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因素和直接动力。政府建立针对于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制度来引导企业的活动,改变目前状况,这样企业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发展循环经济。政府通过对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效益来进行各项优惠和补贴,鼓励企业进行绿色设计、实行清洁生产、资源回收以及废物处理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行动。优惠政策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优惠政策来鼓励民间资金发展循环经济,此外,作为“种子”基金的政府财政用来补贴循环经济项目。
(2)循环经济税收政策。
完善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建立多方面的税收制度,是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鼓励科技研发、节能技术推广、招商引资、引导消费等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整合,鼓励与引导企业、公众参与到循环经济建设中来。
在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税收不外乎就是产品及环境资源相关的各种费用,例如,产品税、排污税以及各种能源税等,在我国资源短缺和环境问题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初始资源税方面应有所提高,并且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在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应予以减免的优惠政策。我国的税收政策在具体的做法上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主体进行鼓励的减免政策;二是与之相反的征收税赋的政策。
在征收税赋政策方面,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利用各种环境税来刺激市场主体进行循环经济,如美国就是利用污染者的付费来进行环境治理的。我国税收制度应学习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增加资源税与环境治理的税费,如污水治理费、垃圾处理费等,既可以使企业与公众对原材料减少使用,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政府的循环经济发展经费问题。对污染高、资源利用不合理的企业增加额外税收,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就会意识到技术转变的重要性,从而向循环经济转变。激励方面的税收政策就是优惠与补贴,即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活动给予优惠与补贴,实施税收的奖励政策,更快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循环经济发展达到标准的企业予以其押金返回的优惠,用以鼓励其持续发展循环经济。
3.完善政府官员的制度体系。
(1)完善绿色考核制度。
在当前,我国的官员政绩考核指标还是以该地区的生产总值为核心,注重经济指标,而忽视环境资源。目前的考核体系不利于政府的循环经济能力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积极性,改革政绩考核标准,加入绿色 GDP 考核机制十分必要。
将传统的 GDP 论高低标准进行改革,除了贫困重点地区外,各地区只要达到全省的平均值,就视为达到目标,其余多出部分不再加分,对于资源节约、环保到位、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成效的地区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各地区的考核内容,要因地制宜、分类考核,如个别地区是限制开发的农产品重点区、重点的生态区等,要实行区别化考核。
在促进政府官员的绿色考核体系中加入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激励机制能够对通过运用合理配置资源和管理优化途径的官员形成一个固定的思想行为。激励制度可以与官员的绿色考核制度紧密相连,通过对奖励幅度与激励力度的提高,来激发官员绿色建设的积极性。此外,对考核不合格的官员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正不利于绿色考核的行为。激励为主,处罚为辅,两种手段综合运用,从而调到政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防止官员对绿色考核权利的滥用行为,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十分必要,如责任机制、申诉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使绿色考核的效力稳固,维护考核对象的权利,防止发生不公平的现象。
(2)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的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是对避免政府官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有效治理办法,在我国的环境治理中常常会出现“年年立法、年年治污、年年污染的”的现象,追求其根源,政府的责任最大,因此,在我国的责任追究体制中,对政府官员的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必须占有重要地位。建立生态损害责任终身制在追究责任的时间上绝对的延长,不论过去多久都要依法追究,即使发现生态损害是由于某位已调离原有岗位或退休的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未做好自身职责而造成了环境损害,也要予以追究其责任。此外,在追究责任的主体上应扩大范围,在我国的民主进程中,决策通常遵循科学化、程序化,许多重大的决策、工程项目都是由官员集体研究通过的,因此在决定与政策发生错误时,应有集体相应承担后果。其次,有些官员或领导在工作上不思进取,甚至相互拆台,对此也要扩大责任追究的范围,将无为平庸、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也列入范围内。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对象不仅仅是产品的生产者,也包括在产品流通链上的每个角色,如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责任也不仅仅是企业应付的经济责任,还包括行为责任与信息责任,即消费后的回收与处理以及向相关主体提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信息等。美国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比较成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有规定任何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如果有破坏环境的行为,既要承担污染清楚的责任,还要支付清理的费用,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美国对此颁布了两项重要的法律:《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案》、《环境影响、补偿和责任综合法案》,使环境污染消失于萌芽中。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生产者除了对自己的产品负责,还要对其产品成为废物后的状况负责。日本的《废物处理法》中规定,对于生产特别废物的企业应选任“特别管理产业废物管理责任人”,其职责是管理企业废物污染的防治情况,制定处理方案等。